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九年。
甲申。
八月。
乙未。
谕曰、新任南澳鎮總兵官德滋。
系曆任陸路之員。
于外海水師不甚相宜。
着調補福甯鎮總兵。
其南澳鎮總兵員缺。
即着王巍調補
○谕軍機大臣等、聞秦蕙田病體尚未向痊。
着傳谕舒赫德。
将伊近日情形若何。
并或需撥醫調治之處。
即行奏聞
○丙申。
吏部議覆、貴州學政李敏行奏、請籌酌定例。
一、教職委署。
宜如照學臣也。
查各學教職員缺。
督撫委員暫署。
例不知照學臣。
惟該員于署事後。
詳報到任日期。
亦往往遲延時日。
于稽察之法。
尚屬疎漏。
請嗣複教職缺出。
無論暫署委署。
督撫均即咨明學臣。
該員仍将到任日期。
報明學政備案。
一、生員承襲土司。
宜裁酌定例以杜規避也。
查土司由生員承襲者。
仍以生員應試。
但往往以辦地方事務。
詳請寬限。
竟有欠考至二三次。
始補考一次者。
實以土司為藏拙之地。
請嗣後此等生員。
台土司事繁。
自揣不能應試。
準其告退。
願應試者。
饬令如期赴考。
不得托故規避。
違者查照定例斥革。
邊省凡有土司地方。
一體遵照。
均應如所奏辦理。
至所稱拔貢之年。
優貢宜暫停止之處。
似無庸更改定例。
惟黔省既稱應考之人無多。
應聽其甯缺毋濫。
從之
○調任湖廣總督李侍堯奏、湖南北毗連八省。
差使往來。
絡繹不絕所有各州縣額設驿馬。
遇有倒斃。
向系領禁出口采買補額。
口馬身高力大。
堪以負重緻遠。
本地土馬小弱。
雖勝馳載。
是以屢禁私購充數。
嗣于乾隆十七年。
前督臣永常。
以赴口采買。
路遠費繁。
楚地濕熱。
口馬土性不習。
易于倒斃。
奏準将各營馬匹。
就近采買土馬。
又于十八年奉谕旨。
嗣後江浙各省營。
驿購買口馬之例。
停止。
欽遵各在案。
但自奉行辦理以來。
兩省有驿各州縣。
皆以土馬于驿站未宜。
遇緊要差使。
每多贻誤。
臣自到任。
細加體察。
口馬初購到楚。
若不善餧養。
原易倒斃。
各驿中俱有素識馬性之人。
及額設獸醫。
加意調養。
一兩月後。
即可服習。
現在驿站中。
亦各蓄口馬數匹。
應付緊要差使。
及遞送六百裡公文之用。
往往經五六年之久。
惟土馬倒斃。
賠累實多。
應請仍準給票赴口買馬。
加意節省。
現定每匹價銀十六兩。
亦足敷用。
母庸再請複原減一兩之價。
況兩省各驿歲需馬不過數百匹亦無妨于馬政。
至營伍購回馬匹。
分給各兵。
其中未識馬性不善餧養之人。
以緻倒斃。
亦非盡因水土不宜所緻。
查各營從前例買口馬。
必積至一歲之久。
始差弁往買一次。
其中空曠日多。
各兵于馬乾草料。
均不能支領。
遇操演又缺馬合隊。
誠不若就近購買。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