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奏準。
道員分巡所至地方。
即提号簿查核。
如有玩延不結等弊。
詳參議處在案。
今州縣率多任意延擱。
或将号簿藏匿。
種種蒙混拖累。
皆由巡道不實力稽查所緻。
應如所奏。
責成巡道。
于所到各屬。
查提催結。
如有前項弊端。
照疲玩參處。
徇情枉斷者。
按所犯輕重。
指參嚴處。
巡道徇庇者。
照例降調。
從之
○兵部議覆、伊犁将軍明瑞等奏稱、涼州、莊浪、熱河、三處移駐伊犁兵。
四千餘名。
各有額設之協領、佐領。
請照索倫、錫伯、察哈爾、厄魯特之例。
分别給與關防圖記。
應如所奏。
令該将軍逐一拟定字樣。
咨部鑄給。
從之
○以正藍旗蒙古副都統紮什紮木素、為江甯右翼副都統
○是日、駐跸巴顔布爾噶蘇台大營
○壬戌。
上行圍
○戶部等部議準、四川總督阿爾泰奏稱、叙州府屬之屏山縣界内大竹堡一帶。
荒地甚多。
委員勘明夷漢界址。
離土司夷巢二三百裡。
俱有大山溪河界限其間。
土脈水泉。
悉堪種植。
共勘有可墾田地。
十萬六千六百餘畝。
貧民報墾者。
現有一千五百餘戶。
計口授田。
領票認糧。
分别水旱田地。
照例題報升科。
惟是該處距縣三百餘裡。
可墾之田。
倍于縣額。
将來招徕既廣。
煙戶日增。
一切納糧輸賦。
編設保甲。
稽查奸匪。
修築堰壩。
酌增鹽引等善後事宜。
俱需專員妥辦。
原設馬邊縣丞。
不足以資彈壓。
查叙州府通判。
管理富順縣鹽井。
事尚簡易。
縣丞足以料理。
請以叙州通判移駐馬邊。
将應墾之地。
及附近馬邊之川秧。
荞壩。
上下溪。
一帶地方。
劃歸管理。
命盜案。
由通判審拟解府勘轉。
田土詞訟。
悉由通判管理徵解。
換鑄馬邊理民督捕通判關防頒給。
所屬文武生童。
仍附入屏山縣考試。
并請将宜賓縣分駐宣化巡檢裁汰。
改設馬邊廳照磨。
以資分理。
巡檢事務。
歸宜賓縣兼管。
其馬邊縣丞。
調駐富順縣鄧井關。
管理鹽引事宜。
該縣丞。
即歸富順縣管轄。
衙署毋庸另建倉庫監獄酌量添修。
官役俸工。
通融改撥。
該通判原定養廉五百兩。
請每年加增銀一百兩。
至該處應駐武弁。
查馬邊原設兩河汛千總一員。
防兵三十一名。
隴勝汛把總一員。
防兵二十五名。
又上溪汛防兵十六名。
以現在情形而論。
兩河。
隴勝。
均非要地。
應将兩河汛弁、兵、移駐煙峰城。
隴勝汛弁。
兵。
移駐中壩。
上溪汛兵。
酌量分設各塘。
将舊有弁兵房間墩汛。
量給修費。
拆卸移建。
從之
○是日、駐跸都穆達烏拉岱大營
○癸亥。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行圍
○谕、前江西德化等處。
因江水驟漲。
濱窪之地。
秋禾不免淹損。
已降旨将德化封一等三鄉。
及彭澤等五縣。
被水之地。
分别加恩撫綏。
今各該處積水。
雖次第消退。
可以補植秋禾。
而南昌等縣。
緊踞鄱湖之上。
其最低處所。
尚未能全行涸出。
秋種難期收獲。
民力不無拮據。
着再加恩。
将南昌。
新建。
進賢。
三縣未涸地畝。
即照封一等三鄉之例一體概予蠲赈。
該撫速饬所屬。
實力妥辦。
務令均沾實惠。
副朕轸念闾閻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曰、禦史秦黉。
以戶部郎中馮光熊。
刑部郎中杜玉林。
俱系丁憂之員。
該堂官不應奏留一摺。
内稱、若遇升遷外任。
又本聞以幹練留部。
其持論實中事情。
即該堂官等亦無辭可對。
官員遇有事故。
并聽離任終制。
原系恤下常經。
朕自臨禦以來。
于臣工進退。
一切皆循定例。
間有特旨令仍在任署事者。
本屬寥寥無幾。
第以堂官而請留司員。
督撫。
而請留屬吏。
則上官之推情瞻顧。
與下僚之因事幹求。
其流弊将何所不有。
況國家分職任才。
豈必少此一二人。
與此一二人二三年少待之期。
而必權宜破格而為之。
誠亦可以不必。
若該禦史遽謂因此斤斤執持。
即廣為教孝。
則又不然。
人臣移孝作忠。
原無二理。
既已名通朝籍。
緻身之義。
豈未之前聞。
倘如明季科道。
門戶惡習。
争論奪情。
如王錫爵之于張居正等案。
忿詈交攻。
無所不至。
而于國是究鮮纖毫之益。
此又政體所關。
不可不懲其漸者。
朕虛公禦下。
從無成見。
嗣後凡朕特旨酌量令其留任外。
内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