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堂官。
外而督撫等。
均不得率行請留。
則弊端既無自而生。
而言官之摭拾建白者。
亦無從藉口。
着為例
○又谕、前舒赫德等摺奏、秋谳情實人犯内。
将傷斃缌麻尊長之杜廷順。
黃煊權。
趙亞九。
三犯。
均請改為緩決。
辦理甚屬乖謬。
已傳谕嚴行申饬。
此等有關服制之犯。
不得輕議更張。
原以重倫常而昭法紀。
是以從來督撫原拟。
九卿核定。
并無任意駁改。
朕于勾到時。
量其案情輕重。
分别予勾之外。
仍令監候。
即如三案内已經緩至七八次之犯。
即照例仍入情實。
總屬不予勾者。
其于緩決亦無大區别。
或遇矜恤之典。
未嘗不可再行議緩議矜。
若當秋審時。
竟奏明先改緩決。
幾若定有規條。
則冊内所存。
皆實系謀故難貸之人。
并無一二情節稍輕。
可以待朕别擇者。
豈能轉于各犯中曲法予以不勾。
是伊等所進情實犯中。
竟不令朕寬免一人矣。
昔人稱臯陶曰殺之三。
堯宥之三。
是必先有臯陶之執法。
而後可施帝堯之矜宥。
若舒赫德等、喋喋議緩。
惟恐不及。
是早以三宥自居。
朕将何所庸其權度乎。
然舒赫德之所以汲汲為此者。
其亦有故。
昨禦史李宜青。
條奏台灣事宜。
不與滿禦史會商。
取巧獨奏。
大失台垣建言之體。
然此尚系小臣。
若舒赫德為滿洲尚書。
如以此等案情必應改緩。
或以服制内期功犯。
停勾二年。
尚令大學士會同省核。
今以缌麻較輕。
轉緻曆次不改。
奏請酌量核定。
未始不近情理。
然此何不于去年漢尚書秦蕙田在部時。
共為商搉奏定。
而适于此時乘間更易章程。
冀以示從寬而博衆譽。
在拘迂無識如窦光鼐輩。
未必不謬。
相推許。
以今年秋審為辦理獨佳。
然使舒赫德援李宜青之事比類返觀。
如出一轍。
其能不有腼顔面。
為有識者所鄙薄耶。
執法之司。
必以明允協中為是。
而秋谳大典。
刑部及九卿等、并宜詳悉折衷。
不得稍存畸重畸輕之見。
倘因此饬谕。
舒赫德等、遂不量案情。
私心摩揣。
或緻有意從嚴。
則是又自取罪戾。
朕豈能更為輕恕哉。
将此通谕九卿。
及内外問刑衙門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輔德奏、查辦甯州還俗僧人盧秉剛一案。
議将寺内田産。
撥出歸公。
仍餘二百餘畝。
給還養贍之處。
辦理尚未允協。
盧秉剛以還俗僧人。
占寺為室。
娶妻生子。
損納職銜。
移毀佛像鐘鼓。
并将寺中田廬。
據為已有。
實屬缁流中之匪類。
若不示以重懲。
則凡叢林住持。
不守清規者。
尤而效之。
勢将何所底止。
況寺内租谷。
原為常住香火之資。
住僧經營有年。
積赢阡陌。
仍系寺中餘息所出。
并非伊披剃時攜帶私赀。
自行置買者。
又何必給令管業。
以遂其擁赀自利之心乎。
其摺内所請給與養贍田二百餘畝。
着概行入官充公。
并将盧秉剛定拟發遣。
以示炯戒。
可将此傳谕輔德。
令其另拟具奏
○兵部議準、調任兩廣總督蘇昌奏稱、廣東澄海一協。
額設副将一員。
中軍都司一員。
左右兩營守備各一員。
副将及左營守備。
駐防澄海縣城。
都司駐蓬州。
右營守備。
駐樟林寨堡。
由來已久。
但都司為副将中軍。
有兼轄兩營。
承上轉下之責。
今分駐蓬州。
離澄海三十裡。
遇有事件。
往返耽延。
實多未便。
請将左營守備。
移駐蓬州。
都司調回澄城。
各就原署駐劄。
兵馬錢糧。
向系兩營守備分管者。
統歸都司管理。
每年出洋。
以都司為上班随巡。
副将為下班統巡。
兩營守備。
輪委一員為下班随巡。
左營之東湖泛。
向撥右營弁兵船隻貼防。
即改歸右營管轄。
右營原防弁兵船隻。
徹回。
撥往大萊蕪炮台汛防守。
其大萊蕪炮台汛。
改歸右營管轄。
将左營原防弁兵船隻。
撥往沙汕頭炮台防守。
該協額設馬步戰守兵。
一千四百二十二名。
請每營更定額兵七百一十一名。
戰馬均勻分配。
又将左營多派外委把總一員。
調入右營。
改為外委千總。
其額設戰船。
外海、左右營各五。
内河、左營三。
右營二。
各就本營兵配駕巡查。
從之
○是日、駐跸烏拉岱博勒齊爾大營
○甲子。
上行圍
○予故正黃旗蒙古都統廣成、祭一次。
谥溫勤
○是日、駐跸呼魯蘇台大營。
卷之七百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