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人。
新築城工告竣。
奏請賜以嘉名。
尋定伊犁河駐防城。
曰惠遠。
門。
東曰景仁西曰說澤。
南曰宣闿北曰來安。
哈什回城。
曰懷順
○明瑞又奏、前遣觀音保。
領兵先往烏什應援。
二月二十五。
聞烏什大臣被害。
卞塔海未能即獲賊首。
臣應領兵前往。
除愛隆阿巡邊所領兵。
一千二百名。
觀音保赴援兵五百名外。
臣派滿洲。
索倫。
察哈爾共兵一千一百餘名。
與阿奇木伯克公茂薩。
領回兵二百名。
于閏二月初五起程。
又派素尼爾圖。
往迎愛隆阿。
如未起程。
不必令哈薩克等聞知。
惟密告綽克托。
即回伊犁駐劄。
又現在官兵漸集恐逆回聞風。
逃入布噜特等處。
已行文德福。
與納世通。
會商堵截。
如兵不能分。
俟觀音保到日商辦。
報聞
○庚午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吏部侍郎員缺着範時绶補授。
仍兼鑲藍旗漢軍副都統
○軍機大臣等議奏、前據黑龍江将軍富僧阿等奏稱、該管兵内。
有應代祖父賠還銀兩。
請免息。
将本銀展季扣還。
官員亦照此例。
于季俸内。
坐扣兩月歸還新放新挑官兵。
遇婚喪賞借銀者。
不必待下季。
即将庫貯銀動借。
當議此事可行。
令将庫貯銀數。
敷借與否聲明再議。
茲據查明黑龍江等處。
所收滋生息銀。
足敷賞借。
應如所請。
兵丁代扣銀兩。
免息展季扣本。
前鋒領催。
每季扣銀四兩馬甲三兩。
水手匠役。
一兩五錢。
官員。
每季坐扣兩月俸銀歸本新挑新放官兵。
應賞借者。
即動項借給。
報聞
○戶部議覆四川總督阿爾泰奏稱、成都新添移駐官兵。
需米較多。
購籴維艱。
經按察使石嘉禮奏、請将應支口糧。
半給折色。
半派附省州縣。
将額徵地丁銀。
改徵米石運支。
奉旨交議。
事屬可行請如該按察使所奏。
改運搭放。
并加徵一五耗米。
以為運費。
其運米。
照運金川糧例。
每石每站。
給價一錢。
稍遠州縣。
耗米不敷運腳者。
以路近州縣。
有餘耗米撥補又貯米倉廒。
除将省城府縣。
及滿城内。
共舊倉七十餘間量修外。
添建三十間。
此項兵米責令成都府知府。
督同理事同知經理。
府經曆管看。
倉夫鬥級。
于成都府。
及事簡州縣額設内。
酌撥至乾隆十二年。
原任副都統卓鼐奏、請動項交成都府屬州縣。
分買米二萬石酌放。
現既改徵一半米石此項應停止。
均應如所請惟運腳。
未便以附近州縣援運軍需例。
一律支銷應令該督分晰該州縣經由水陸程站。
妥酌冊報再議。
從之
○又議準、廣西巡撫馮钤疏稱、粵西慶遠府屬。
河池州響水廠銅礦。
開挖有年。
地力漸薄。
委員查勘近年産銅衰。
應封閉。
從之
○豁除湖南武岡州。
上年水沖難墾民屯田一頃六十一畝有奇額賦
○是日、駐跸靈岩山行宮
○辛未。
遣官祭明太祖陵。
并遣官至晉臣卞壸、宋臣曹彬、明臣徐達、常遇春李文忠、方孝孺等、及故總督于成龍、傅臘塔等祠墓。
拈香奠酒
○谕軍機大臣等、向來軍機大臣。
所奉寄信谕旨該督撫等具摺覆奏時。
止稱接準廷寄。
及軍機處字寄。
并不書寫承旨銜名。
于體制殊未允協嗣後凡各省督撫等。
接準軍機大臣。
遵旨寄信傳谕。
有應具摺覆奏者。
俱着将寄信内。
所開承旨人名。
一一開寫。
不得但稱廷寄。
及軍機處字樣。
可于奏事之便。
傳谕各督撫。
一體通傳應行奏事之各該衙門遵照
○是日、駐跸蘇州府行宮。
翼日如之
○壬申。
谕軍機大臣等、納世通奏、領兵至烏什。
與卞塔海會合攻城。
擊敗賊人等語。
看來賊勢窮蹙。
聞我兵陸續前往。
必畏懼潛逃。
今卡座防範既嚴。
縱有逃脫者。
不過往布噜特等部落。
伊等焉敢容留。
倘稍有抗違。
自可一并辦理。
至烏什回人所傷官兵。
事定後。
自當查明優恤。
惟素城咎由自取。
不得入于請恤之數
○又谕曰、德福奏稱、巴什雅克瑪駐劄卡座侍衛巴哈布、同護軍兆明額等十二人。
至阿克蘇告稱、伊等前往烏什。
支領錢糧。
夜半聞亂。
即缒城約會卡上人等。
前往應援。
行至古古爾魯克。
因附近回人俱亂。
更相争戰。
護軍校察靈阿等八人陣亡。
餘人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