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審訊多倫逆回阿璊。
聞知烏什信息。
倡言惑衆一事。
阿璊着即淩遲處死。
将伊妻子解京。
賞給王大臣為奴。
伊兄弟和碩爾等、雖不能首告。
但業經斥責。
并未聽從。
且系新附回人。
不知内地法律。
俱着加恩省釋。
餘依議
○戶部侍郎錢汝誠奏、請回籍侍養。
得旨、準其歸養
○添鑄科布多軍營辦理糧饷處關防。
從将軍成衮紮布請也
○戊寅。
夏至。
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今日緻祭地壇。
所有供獻桌套。
俱有污漬。
祭祀所用什物。
理宜敬謹收貯。
不應至有污漬。
此皆所司人役。
平日收貯不敬謹之所緻。
該管官所司何事。
甚屬疏忽。
所有沾污桌套人役。
着交該堂官查明重加責懲外。
該管官着交部查議
○乙卯。
上奉皇太後幸萬方安和侍膳
○谕軍機大臣等、烏什回人變亂。
戕害官兵。
數與将軍大臣等拒戰。
敗走入城。
死守不降。
殊堪痛恨。
朕曾降旨明瑞等、克複烏什城後。
勿留孑遺。
盡數殺戮。
但霍集斯之侄。
及伊族人。
皆居烏什城内。
克複烏什城後。
伊等若斃于軍中則已。
若生獲者。
雖俱在應戮之數。
宜看霍集斯之面。
免其一死。
着傳谕明瑞等、克複烏什後。
霍集斯之侄。
及伊族人内。
除死于軍中者無論。
所有生獲。
免其一體誅戮。
俱着查出奏聞。
與彼過于疏遠者。
不在此例。
仍遵朕節次所降谕旨辦理
○庚辰。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尹繼善奏、各省城垣。
均關緊要。
現在江南、江西、各屬城工。
開捐勸輸。
陸續興修。
已有成效。
各省州縣鹽當各商、及殷實富戶。
所在俱有。
豈無好義急公之人。
願出餘資。
共勷善舉。
又如犯事到官。
或罪有應得。
而情尚可原。
情願以金作贖。
幫助城工。
并可酌量收捐等語。
城垣所以衛民。
出民力以自衛。
固屬公私兩便。
但各省情形不同。
樂輸恐未必盡皆踴躍。
或地方官奉行不善。
難免滋擾。
則又不得不因地制宜。
着傳谕各該督撫。
将各省實在情形若何。
是否可照江南捐修事例舉行之處。
據實覆奏。
到日饬部議行。
如民情未能一例急公。
亦不必勉強從事。
所有尹繼善原奏。
着一并鈔寄
○調兵部侍郎王際華、為戶部侍郎。
以祭酒陸宗楷、為兵部侍郎
○命戶部侍郎裘曰修、兼管順天府府尹
○辛巳。
軍機大臣等議覆。
福州将軍明福疏稱、福州出旗兵一千零一戶。
除将原有本地另戶兵三十四名。
及由鄭家莊發到二百七十八名遇缺坐補外。
其餘六百八十九戶。
請分為三隊遣來等語。
應如所奏。
将由京出派滿兵六百八十九戶。
編為三隊。
頭二隊。
各二百三十名。
末隊。
二百二十九名。
其前鋒。
馬甲。
領催。
匠役。
步甲等。
亦分三隊。
将每隊數目分均。
二百三十名内。
領催十八。
前鋒十八。
馬兵一百二十四。
匠役二。
步甲六十八。
自本年秋季起程。
至冬到閩。
其三四隊酌辦之處。
臨期再奏。
又據稱、此次所派兵少。
戶口無多。
即照去年例。
由浙江江山縣行走。
毋庸由江西長山縣分路。
不必另派領隊。
即交進京引見之保放協領圖海。
防禦福住。
那斯珲等、順便彈壓。
均與原奏相符。
準其辦理。
從之
○壬午。
谕軍機大臣等、李星垣。
朕素知其不安本分之人。
前此奏代土知州岑宜棟進獻銀兩一摺。
乖張悖謬。
朕即逆料其必有得受賄賂、及吓詐巧取情弊。
因令李侍堯前往。
會同馮钤。
徹底根查。
今據馮钤奏稱、就近傳詢岑宜棟。
據供。
李星垣到任後。
屢有勒索馬匹。
蟒袍、人薓三七、并令買婢女。
俱不發價值等事。
李星垣、經朕擢用總兵。
不思潔已率屬。
乃敢婪索妄為。
甚屬可惡。
着傳谕尹繼善、将伊徐州本籍家産。
嚴行查封。
知府邵大業、素愛沽名。
至今尚未能改。
辦理此事。
難免徇縱。
着該督于滿洲道府中揀派一員。
前往會同該府查辦。
并将此旨傳谕邵大業知之
○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綽克托奏、臣至塔爾巴哈台。
會同參贊大臣愛隆河。
以将軍明瑞。
所定築城屯田事宜。
逐一指出。
查現領綠旗兵六百名。
即派五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