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造送印冊。
如在十引以下。
免其戳派。
十引以上。
至數萬引者。
均按各處額銷之數。
于根窩内。
豫行分定。
每綱朱單。
照此填給。
庶通河商人。
知引已戳定。
不複再有希冀。
得旨。
将此章程。
詳悉面交後任可也
○又奏、鹽商辦引裕民。
原貴殷實之戶。
其無資本而巧取利者。
是名鹽蠹。
臣上年與運使趙之璧。
熟籌。
定為四季查銷之法。
如首二兩季之鹽。
尚未運畢者。
即行提比。
至四季已竣。
而猶有未軍之鹽。
即系虛滾之引。
宜嚴究追出。
分給急公商人。
以示鼓勵。
以清年額。
如此按季查銷。
則引課皆有着落。
而向來無本虛滾外引之人。
自無容有藏匿。
得旨、好。
亦告之後任
○湖北巡撫李因培奏、湖廣濱江臨湖。
原系潴水之區。
宜聽水所歸。
不與之争地。
乃小民貪目前微利。
畚土成圩。
冀堪種植。
且有祇圖收麥一熟者。
迨潦水忽至。
決口頻仍。
地方官不得不督率興築。
而田中一畝歲入。
不敵一丈堤費。
遂有決後不肯再修者。
現在漢川堤垸。
民情頗有甘廢之意。
臣與督臣司道等、詳加籌畫。
期于妥協。
俟辦理有緒。
再行奏聞。
得旨、是若原系水區。
可以讓水者。
究以複舊為妥
○大學士管陝甘總督楊應琚奏、巴裡坤地氣日漸和燠。
每歲布種細糧。
俱有成熟。
商民認墾。
接踵而至。
除乾隆二十九年以前。
認墾地一萬一千八百九十餘畝外。
本年春間。
又認墾地四千餘畝。
連前撥給安西戶民承墾地。
共二萬五六千畝。
皆取三道之水。
引渠灌溉。
但商民認墾之地。
皆在上遊。
安西戶民承墾之地。
系在下遊。
若上遊需水既多。
誠恐下遊稍乏。
必啟争端。
今廢員陳文樞等、奉鎮臣委令督率墾種。
即與該處同知。
詳加審度。
拟于迤東河水入渠之處。
培高閘壩。
開浚寬深。
俟流至商民認墾地界。
即由渠北分鑿大渠一道。
引流西下。
俟流近安西戶民承墾地界。
仍與舊渠合一。
接連新開之渠。
安設木閘一座。
每當用水時閘住。
舊渠引灌認墾之地。
新渠引灌承墾之地。
庶各引各渠。
兩無争競。
于四月十五日興工。
今已報完。
計開新渠三千餘丈。
寬深如式。
得旨嘉獎
○四川總督阿爾泰奏、川省灌江。
為數郡水利關鍵。
居高就下。
存蓄甚難。
春時江水微弱。
不敷灌田。
及大雨瀑漲。
堰口又有沖淤之患。
臣籌辦蓄洩機宜。
于上年冬間。
令灌江上遊州縣。
于溪港歸江處所。
壘築埂壩。
使蓄水充盈。
今春次第開放。
下注民田。
較往歲水長三四尺不等。
至伏汛雨後。
江水瀑漲。
挾沙滾石。
勢甚洶湧。
洩水之法。
惟饬道府令該管廳縣。
輪勢查勘。
将堰口時淘。
使沙石毋稍停淤。
其上遊支河深加疏浚。
自五月至今。
内江堰口。
并無沖淤。
農田亦無淹損。
臣辦試有效。
謹酌定章程。
拟将灌江上遊。
應蓄水之汶川、保縣、茂州、各屬。
于每歲十月以後。
酌量蓄水。
來春次第開放。
其都江大堰口。
每屆伏汛以後。
即令水利同知。
與灌縣駐工防守。
皆責成該管道府輪替查驗。
務保無虞。
得旨甚好。
可謂知勤民之本矣四川布政使錢琦奏、各州縣設有賦役全書。
向由藩司刊定。
臣到任接閱此稿見其名目不經。
如所載起運臣衙門甲丁二庫銀一百二十七兩。
門子一名。
皂隸九名。
庫夫一名。
每名工食銀二兩七錢等語。
臣恐地近邊陲。
漏規未革。
随徹底清查。
委系舊刻相沿。
并無别項情弊。
又如起運蜀府草束銀若幹兩富順太平二王祿米銀若幹兩等類。
不一而足。
皆系前明賦役科條。
未經删減。
倘刊刻頒示。
無論耳目不經。
體制攸系。
或不肖官吏。
執此以惑鄉愚。
其弊不可勝言。
查錢糧名目。
最簡明者。
莫如奏銷一冊。
現在直省逐年造辦。
并無遺漏嗣後刊刻。
均以奏銷冊所開條款為式。
凡仍前明之舊者一概删除。
不特省無益之費。
抑亦杜微漸之弊端。
報聞。
卷之七百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