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年。
乙酉。
秋。
七月。
甲戌朔。
享太廟。
遣怡親王弘曉恭代行禮
○谕、前明山參奏糧道王概。
浮收倉米。
賣銀入己一案。
業經革職發審。
拟以斬候。
昨據刑部代伊奏請贖罪。
因思從前廣東糧道明福。
曾以浮收斛面等弊。
被參審拟治罪。
複經徹底查辦。
自應夙弊一清。
何得複有王概之案。
且此十餘年中。
任糧道者不止一人。
如曆任道員。
并知潔己自愛。
而王概獨幹法紀。
則不但不準贖罪。
秋審時。
必且入于情實予勾。
若曆任相沿陋弊。
而道員之或參或否。
祗憑督撫之愛憎為是非。
又豈足以示平允。
因降旨令李侍堯。
明山。
逐一詳悉查奏。
今據李侍堯等奏稱、自查辦明福以後。
梁翥鴻、範時紀、李珏、陳于中、任内。
俱不敢多收。
及富明安到任。
斛面又漸加增。
此後多寡不一。
而富明安、及金烈、熊繹祖、又俱有折銀入己之事。
是其弊非始于王概。
乃富明安于積弊澄清後。
複敢開浮收折價之端。
與王概原參時情罪無異。
而金烈。
熊繹祖之效尤染指。
亦不能因其故或升。
不加窮究。
可見前此督撫之未經舉劾。
非袒庇姑容。
即漫無覺察。
均不得辭其咎矣。
即以王概而論。
蘇昌素稱其能事。
則曲為保全。
明山不喜其為人。
則登之白簡。
察吏糾貪。
惟憑一己之好惡。
又豈能逃朕之洞鑒乎。
朕辦理庶政。
一秉至公。
從不肯畸重畸輕。
稍存成見。
此案既經查明。
自當分别辦理。
富明安。
熊繹祖。
俱着革職。
押解廣東。
交與楊廷璋明山。
拘提案内應質人犯。
嚴審定拟具奏。
其餘曆任道員。
有無似此情弊。
仍着逐一确查。
毋稍隐飾。
王概既系因仍積弊。
尚可量為寬貸。
着刑部查照前奏。
加恩準其贖罪。
李侍堯等摺并發。
并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前明山參奏糧道王概。
浮收倉米。
賣銀入己一案。
朕以任糧道者。
不止一人。
因降旨令李侍堯等、将曆任道員。
有無似此浮收私賣等情節。
逐一徹底查明具奏。
今據李侍堯等查奏。
自辦理明福以後。
其弊複始于福明安。
而金烈。
熊繹祖。
任内。
亦俱有折價入己之事。
則犯法不獨王概一人。
已降旨将福明安。
熊繹祖。
革職。
解往廣東審訊。
其餘各任道員。
有無情弊。
據該督等奏稱、現在逐一詳查。
但李侍堯已經丁憂回京。
此案始終皆明山所辦。
着交與楊廷璋。
會同明山。
悉心徹底根究。
俾無絲毫隐飾。
所有案犯。
并着會同審訊定拟。
并将如何酌定章程之處。
詳悉妥議具奏。
即新撫王檢到任。
明山亦必俟辦理結案後。
再赴江西新任。
将此即行傳谕知之
○又谕、據李侍堯等查奏、貴州按察使熊繹祖。
前在廣東糧道任内。
有浮收斛面。
折錢入己一案。
經伊管倉家人宋二收進等語。
已降旨将熊繹祖革職解審。
着傳谕方世俊。
即行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