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年。
乙酉。
七月。
己醜。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辛卯谕曰、禦史劉天成。
條奏三摺。
于事理都未谙悉。
如所稱每科揀選下第舉人。
分發各省。
俾得及鋒而試一摺。
各省額缺。
祇有此數。
而直省中額。
每科遞積。
人浮于缺。
勢所必然。
曆年以來。
揀選錄用。
已非一次。
而間數科一舉行。
其中原可得一二有用之材。
若每科以為常例。
揀發數十百人。
遞年加增。
在外省缺分。
俱有定例。
必不能概盡揀發之人補用。
仍緻坐守積薪。
若将部選之缺。
全改為題補。
則吏部舉班铨法。
又将窒礙難行。
是欲疏通而轉緻壅滞矣。
至請定内外官員宿齋一摺。
内稱、凡齋宿二日者。
請照緻齋三日之例。
各就本衙門齋宿。
其外任各員。
均令不居本衙。
另備齋房。
以便齋宿。
亦屬無當。
祭祀大典。
或朕親行。
或遣官恭代。
惟在主祭者之必誠必敬。
以期昭格。
若夫陪祀多員。
固應恪恭将事。
如果身心祓濯。
即散齋二日。
亦斷不敢玩亵私居。
若徒視為具文。
縱使襆被入齋房。
亦何足以緻嚴肅而襄秩祀。
而外省官員。
于逢齋戒之日。
亦何藉其必慎襄事耶。
又如饬禁民間溺女一摺。
請敕定規條。
載入律例。
尤屬繁瑣。
溺女本有例禁。
地方官果能實力奉行。
其風自息。
若必責成鄰族鄉保。
報驗查究。
官為經理。
則凡生育之家。
必緻擾累。
而鄉保等藉端滋事。
勢更無所底止。
該禦史所奏三摺。
即批交部議。
亦必不準。
但核之情理。
俱屬空言而不中事理。
不可不詳悉曉谕
○谕軍機大臣等、和其衷奏、籌辦捐修城工緣由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
俟各省奏到時。
彙總定議酌辦矣。
據該撫奏、陝省民俗儉啬。
商本細微。
雖非江、晉、等省可比。
而趨事赴功。
具有同心。
如有急公願捐者。
随時照例辦理等語。
但據另摺所奏、西、同、等屬。
正在望雨。
延、榆、綏、三府州。
如七月半以前。
仍未得雨。
必須早為接濟。
并将采買麥石。
現行停止。
是該省目下情形。
尚恐不免有偏災。
應需籌辦之處。
至城工一項。
原非刻不容緩。
此時毋庸亟事捐修。
緩候部議可也。
可将此傳谕和其衷知之
○又谕曰、方世俊奏、經過地方情形一摺。
内稱、徐獻朝捏禀陷害。
暨文韬傳播謠詞。
現已審明另奏等語。
徐獻朝捏造逆禀。
誣陷徐占鳌一案。
業經該督撫提鎮等、節次奏明。
至施秉地方。
傳貼謠詞之案。
雖據該撫稱、已在甕安縣。
究出民人文韬。
似屬首犯。
但此案情節。
該撫前此并未奏聞。
摺内稱、另摺奏聞。
而同日所到。
并無另摺。
着傳谕方世俊。
将文韬一案。
緣事情由。
明白覆奏。
尋奏、文韬一犯。
據平越府知府究出。
當即會督臣提訊。
供稱、謠詞得自伊師已故歐孔祥處。
但傳鈔至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