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人。
實與首造無異。
業經按律拟罪。
前奏經過地方情形摺内。
未将拟定後。
即行會奏緣由聲叙。
實屬愚昧。
報聞
○吏部議奏、奉天府府尹耀海參奏、理事通判伊清額署内。
庫貯錢糧被竊。
應如所請革職。
得旨、吏部議覆奉天府府尹耀海。
參奏理事通判署内。
庫銀被竊一本。
将通判伊清額。
照該府尹所奏。
議以革職。
前據耀海摺奏稱、庫項被竊時。
伊清額适派委随往海城縣捕蝗。
但該通判于庫項錢糧。
并不留心慎重。
未便以公出稍為姑容。
仍請旨革職。
将竊去銀一千三百四十五兩。
着落照數賠補等語。
朕披閱原奏時。
以處分自有定例。
因批令該部議奏。
夫庫貯不慎。
本管官固難辭咎。
若既奉委公出。
則比之本官在署者。
其議處必當更有區别。
且既着落賠補竊項。
亦足以蔽其辜。
又複奏請革職。
辦理正未免過當。
使當日庫項被竊。
伊清額并未公出。
又将何以處之乎。
今吏部議覆此案。
僅照耀海所請革職題結。
不複查叙定例如何。
殊非朕交議本意。
着将此本。
交該部另行查例。
定議具奏
○壬辰。
軍機大臣等議覆、伊犁将軍明瑞等奏稱、熱河、涼州、莊浪、官兵。
挈眷駐防伊犁。
一切差操。
應照各處均派。
請将三處馬步兵四千二百四十名。
合為八旗。
蒙古附滿洲旗分。
即令三處原有協領八員。
各管一旗。
現佐領三十八員。
請添設二員。
每旗佐領五員。
總計八旗。
領催一百六十。
前鋒三百二十。
馬兵二十八百。
步兵六百。
炮手四十匠役八十。
養育兵二百四十。
以符四千二百四十名之數。
員弁關防圖記。
照數鑄給。
均應如所奏。
從之
○癸巳。
禮部議覆、河南巡撫阿思哈奏稱、各省鄉試。
巡撫監臨。
統理諸務。
其入闱。
鹿鳴等筵宴。
向設藩司衙門。
請嗣後改設巡撫衙門。
應如所請。
惟查江南監臨。
系上下江巡撫輪值。
衙門均不與貢院同城。
仍設公所。
以巡撫主其事。
其出榜钤印。
均用巡撫關防。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元和縣民吳景泰妻張氏
○甲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錢琦奏、請删賦役全書内不經之名目一摺。
稱川省現值修刻。
書内載有起運蜀府草束銀兩之類。
不一而足。
此皆由前明賦役繁重。
以緻多設科條。
自我朝厘定典章。
從無此等不經名目。
何得尚沿舊文。
至現在錢糧款項。
列入奏銷者。
最為簡明。
應請遵照刊刻等語。
川省如此。
恐他省似此者。
亦複不少。
着傳谕各該督撫。
通饬藩司。
逐一詳查。
凡涉瑣碎不經名色。
概行芟除。
畫一辦理。
可于各省奏事之便。
通谕知之。
錢琦摺一并鈔寄
○以鑲藍旗滿洲副都統期成額、為兵部左侍郎
○以戶部右侍郎安泰、為鑲黃旗蒙古都統
○舉行乾隆三十年分。
陝甘兩省軍政。
卓異官四員。
年老官二員。
有疾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乙未。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曰、安泰現在出差。
所有鑲黃旗蒙古都統事務。
着弘晌暫署。
俟朕回京後。
該部另行奏請。
派員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額爾景額奏稱、原任總兵和誠。
重利盤剝回人。
及折收金兩之處。
俱經審訊明确。
請将和誠。
解交明瑞。
再行覆訊拟罪等語。
和誠系特簡和阗辦事大員。
似此貪婪敗檢。
大幹法紀。
實出情理之外。
可傳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