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等、将和誠即在該處正法示衆。
仍傳谕回人等知之
○又谕、據明瑞等奏稱、六月二十九日。
兩營合勢。
進逼賊城等語。
是伊等從前距賊巢尚遠。
今始進薄其城耳。
官兵屢次進剿。
賊衆惟以死相拒。
非痛加懲創不可。
着傳谕明瑞等、将所獲生口。
俱即正法。
得城之日。
遵朕節次所降谕旨辦理。
我兵既直逼城下。
而五福之兵亦到。
不為不多。
務宜晝夜巡防。
俾賊衆不得休息。
絕其刍牧。
斷其樵采。
并于隘口嚴行偵候。
斷不可使一賊竄逸。
此次烏什賊衆。
雖屬小醜。
而兇狡實甚。
官兵及厄魯特。
布噜特等、不避矢石。
有進無退。
甚屬可嘉。
即前此平定準噶爾。
及回部時。
似此格鬥之事亦少。
着明瑞等、于事竣後。
将奮勉效力、勞績出衆者。
查明分别奏聞。
候朕加恩優叙。
至明瑞身為将軍。
辦理無策。
以緻曠日持久。
免咎足矣。
何可言功。
并傳谕知之
○實授高恒、為戶部右侍郎
○調鑲白旗滿洲副都統旌額理、為鑲黃旗滿洲副都統。
正白旗漢軍副都統傅景、為正白旗滿洲副都統。
以總管内務府大臣塔克圖、為鑲白旗滿洲副都統。
刑部郎中喀甯阿、為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原任四川布政使五讷玺、為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丙申。
兩江總督管江南河道總督高晉議奏、葦蕩營各事宜。
一、葦蕩左右兩營。
并船務營。
共設浚柳石船。
五百七十隻。
于黃中兩河。
裝運額柴濟工。
易為風濤所壞。
其與修例未符者。
向着弁兵采賣餘柴修補。
既恐耽延。
且緻冒濫。
嗣後請将駕駛不慎。
以緻損壞者。
令其自行賠補。
餘準動項修整。
一、蕩地寬闊。
去水口甚遠。
每年雇民挑挖支港。
需費二千餘兩。
向借款先辦。
采賣餘柴歸還。
嗣後請歸官辦。
霜降後。
動項勘浚。
年終。
于餘柴項下還款。
一、浚柳各船。
原設兵撐駕。
其石船四十四隻。
系雇水手。
額設工食八個月。
而運柴需十個月完竣。
其不敷兩月。
亦請動項墊發。
以餘柴歸補。
一、黃中兩河。
催趱稽察。
向設守備一員。
效用外委六名。
難于兼顧。
請添設把總二員。
外委二員。
效用外委四名。
一、每年所采餘柴。
應照額柴例。
分派各廳濟工。
其運費請一體給發。
即于所繳餘柴内扣領。
毋庸動項。
一、書役紙張工食。
委員往來盤費。
請核每年餘柴多寡。
定所賞之數。
得旨、如所議行
○予故阿拉善鎮國公索諾木多爾濟、緻祭如例
○丁酉。
谕、廣東雷瓊鎮總兵員缺。
着甘國寶調署。
其開化鎮總兵員缺。
亦屬緊要。
着該督劉藻、于通省總兵内。
揀選一員調補。
所遺員缺。
着華封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桑寨多爾濟、系公主之子。
自幼養育内廷。
襲郡王爵。
受恩甚重。
後喀爾喀等騷擾時。
伊操心堅确。
毫無動移。
又微着勞績。
朕以此愈加眷注。
晉封親王。
補授副将軍。
遣往庫掄辦事。
今乃與俄羅斯私行貿易。
實出意料之外。
本應從重治罪。
姑念從前勞績。
着加恩革去王爵。
解京閑住。
令其閉門思過。
但此郡王爵。
系伊祖丹津多爾濟。
軍功所封。
伊雖獲譴。
與伊祖無涉。
着該院将丹津多爾濟子孫内。
應行襲爵之人。
帶領引見。
以郡王爵承襲
○戊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柏琨奏稱、遣往霍罕偵探之回人多裡野特墨特。
帶有額爾德尼伯克書信。
随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