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年。
乙酉。
八月。
甲辰朔。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現在刑部辦理秋審案件。
其中緩決人犯。
為數漸多。
此等尚非情實難寬。
而尋常矜減。
亦難遽及。
淹系日久。
谳牍徒緻紛繁。
着該部查明朝審秋審各犯。
緩決至三次以上者。
核其情罪。
分别請旨。
減等發落。
以示矜恤祥刑之至意
○乙巳。
上奉皇太後幸卷阿勝境。
侍早晚膳。
至辛亥皆如之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公台吉等食。
至辛亥皆如之
○遣官祭關帝廟
○軍機大臣等議覆、前鋒統領努三奏、請于直隸餧養官馬内。
徹回一千匹。
分給八旗武職官員拴養。
查八旗官馬。
原系官兵拴養。
嗣因兵丁或将馬乾銀花銷。
并不加意餧養。
或任缺額。
空食錢糧。
種種滋弊。
且從前草豆昂貴。
并無赢餘。
是以交直隸餧養。
現草豆價減。
官兵情願拴養。
業徹回四千五百匹。
交前鋒護軍。
及親軍等餧養供差。
如官員亦各分養一匹。
于當差均有裨益。
但一千不敷分給。
應如所奏。
請徹回二千匹。
給三營前鋒參領。
護軍參領等。
每人拴養一匹外。
滿洲每旗一百匹。
蒙古每旗五十匹。
除兼文職官員外。
每員分養一匹。
餘給各營行走人員。
及勤慎護軍校等分養。
每年出青。
留一千匹差用。
以一千匹牧放。
仍交該都統等嚴查。
從之
○吏部等部議準、山西巡撫彰寶奏稱、歸化城承審蒙古民人交涉案件。
向照苗疆例。
于正限外。
展限兩月。
嗣後請饬綏遠城将軍。
同歸綏道勘審後。
該道移臬。
即詳撫具題。
無庸再咨都統。
其展限之例應删。
從之
○山東巡撫崔應階疏報。
乾隆二十九年分。
開墾海豐、沾化、泗水、臨淄、濰縣、壽光等、六縣。
額外旱田七十六頃三畝有奇
○丙午。
遣官祭昭忠祠
○谕、據明福等奏稱、披甲常格。
值班來遲。
該管佐領赫住。
将伊斥責。
常格不服。
遂将赫住撩倒。
并奪棍緻傷赫住頭耳。
請将常格照二十七年定例發遣。
其臨時未經擒拏常格之領催三保。
披甲佛倫泰等。
鞭責八十。
咨請部示。
經刑部令其請旨辦理咨覆等語。
此案該将軍既經咨請部示。
該部即當拟定罪名。
咨行該将軍辦理。
若必須奏明辦理。
該部自當即行具奏。
若以該将軍未經奏聞非是。
亦當一并參處。
何必往返咨移。
令其請旨辦理。
殊屬推诿。
此等風氣。
朕屢經訓示。
仍蹈前轍。
是何道理。
着将刑部堂官。
交部查議具奏。
常格等交部查例定罪具奏
○丁未。
祭先師孔子。
遣大學士劉統勳行禮
○命編修梅立本。
提督廣西學政
○戊申。
祭大社大稷。
遣顯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