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勾
○漕運總督楊錫绂奏、前因湖南糧艘、抵次最遲。
修艌草率。
奏準于田鎮豫給銀兩。
置辦篷桅。
至漢口修艌。
本年春間。
據該省糧道劉秉愉詳稱、篷纜須二三年更換一次。
每年即有添補。
亦可至田鎮置辦。
至修艌。
必須旗丁親身承辦。
各船至漢口。
抵決不遠。
旗丁急回衛料理新漕。
其時舊丁更換。
新丁未到。
彼此觀望推延。
衛備遠處各地。
不能督修。
豫給銀兩。
每緻浮銷。
經臣咨部請停。
準部覆。
此項豫發銀兩。
系奏準遵行之案。
應具題辦理。
查田鎮給銀。
原期修船堅固。
今有名無實。
應請仍循舊章。
得旨、着照所請行。
下部知之。
又谕軍機大臣等、楊錫绂奏、湖南糧艘。
請停豫解篷纜銀兩一摺。
已照所請準行矣。
此事楊錫绂之咨部。
及戶部之咨駁。
皆不能無失。
楊錫绂初據糧道劉秉愉禀詳。
糧艘于田家鎮發銀豫修。
乃系有名無實。
不如照舊修艌。
以免逗留花費。
既知其事不可行。
即應奏請停止。
何必複咨戶部。
而該部接據來咨。
見其核實籌辦。
亦即應奏明覆準。
又何必以從前奏準之案。
駁令具題。
是該部固過于拘泥。
而該督之咨部辦理。
亦因前此系伊奏請。
未免稍存回護。
但楊錫绂究因劉秉愉之禀詳。
奏請停止。
并不固執成見。
是其可取處。
朕辦事準酌得中。
務使瑕瑜不掩。
可将此傳谕知之。
至糧道劉秉愉。
能查核具禀。
頗屬留心任事。
該員平日居官如何。
并着該督查明據實覆奏。
尋奏、糧道劉秉愉、操守謹饬。
性情樸直。
辦理糧運事務。
頗知奮勉。
報聞
○吏部議準。
湖北按察使雷暢奏稱、沿江河州縣。
或遇傷屍漂流過境。
畏承緝之累。
不行撈獲。
或案情發覺關查。
止以未經獲屍回覆。
請嗣後州縣、遇傷屍過境。
未經撈獲者。
照失察例罰俸一年。
若地保人等呈報。
地方官諱匿不報。
應照鄰邑巧為诿卸不往相驗例。
降三級調用。
從之
○以翰林院侍讀張曾敞、為順天武鄉試正考官。
編修趙翼、為副考官
○丙辰。
谕軍機大臣等、明瑞奏稱、阿克蘇官兵。
俱移駐烏什。
所有舊頒印信。
應送部繳銷。
請另行鑄給等語。
着該部鑄給總理各回城事務參贊大臣印一顆。
兼清漢篆。
及回部字體頒給
○又谕、據吳達善等奏、湖北城垣工料銀兩。
除鑄錢餘息等項外。
尚不敷銀五萬三千餘兩。
現據各屬殷實士民。
踴躍捐輸等語。
已于摺内批示矣。
前此安徽城工。
急需修理。
經托庸奏請勸捐興修。
該撫于此事。
聚精會神。
經理兩年。
因得克期告竣。
雖無大弊。
已不能不緻議論。
嗣經尹繼善奏、各省城垣。
請照安省之例修理。
朕以各省民情土俗。
未必相同。
降旨令各督撫該地方情形。
悉心籌畫。
詳議覆奏。
并交該部。
俟各省奏齊時。
彙總通盤核議。
酌量舉行。
并未令其一面奏聞。
一面辦理也。
今吳達善等、查奏修理湖北城工。
自應奏明。
聽候部覆遵行。
乃即饬各屬曉谕士民。
陸續報捎。
未免急遽無序。
着傳谕該督等、靜候部臣議覆。
再行照辦。
此時毋庸急于從事
○丁巳。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曰、瑪瑺鑲紅旗滿洲副都統員缺。
着索諾木策淩署理
○吏部議準。
安徽巡撫托庸等疏稱、鳳陽縣地廣事繁。
該縣丞與知縣同駐一城。
無專管事件。
應令移駐溪河集。
巡緝彈壓。
該集士民。
願捐地建署。
應拆舊署建造。
從之。
卷之七百四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