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年。
乙酉。
十月。
戊午。
谕曰、阿巴噶王索諾木喇布坦。
人甚誠實。
内廷行走有年。
前聞其患聞。
特派乾清門侍衛烏爾圖那遜、帶領禦醫。
前往診視。
今聞溘逝。
朕心甚為憫恻。
着派公永瑺、馳驿前往奠醊。
并賞銀一千兩治喪
○谕軍機大臣等、吳達善等奏、鹽枭李曰萬等、在松滋地方。
奪犯毆差一摺。
該犯等夥同船載私鹽。
潛行越卡販賣。
經官役拏獲。
膽敢率同搶犯。
複糾約三十餘衆。
分駕漁船。
乘夜潛往。
打傷兵丁。
将已獲鹽船繩纜砍斷開放。
奪回鹽包。
并将巡役哨船。
順流推下。
此案惡枭不法已極。
若不嚴加處治。
無以儆兇頑而靖地方。
着傳谕吳達善。
李因培。
将現獲各犯。
從重審訊定拟。
毋得稍存姑息。
其未經就獲者。
亦即密派兵役。
多方躧緝。
勿令幸逃法網。
今續獲逸犯否。
速奏來
○又谕、湖北鹽枭李曰萬等、奪犯毆差一案。
已經降旨。
令該督撫将現獲各犯。
從重審拟。
未獲各犯。
多方躧緝。
今據吳達善等奏到。
先後獲犯已三十名。
尚有未經弋獲之戈大德等、共十一名。
此等惡枭。
情罪可惡。
既已弋獲多人。
自應就現獲各犯。
作速究審治罪。
以示嚴懲。
使奸徒知所警畏。
毋庸夥犯齊全。
始行結案。
以緻稽延時日。
或有疎虞。
着傳谕該督等、即将現獲人犯。
嚴加審究。
分别盡法懲治。
其未經緝獲之犯。
仍着上緊嚴拏。
毋使稍有漏網
○又谕、據阿爾泰奏、新墾地畝。
分别升科。
及續墾荒地。
現在饬令地方官招集墾戶。
妥協安置。
并查明承業認糧确數。
以資清理一摺。
朕因阿爾泰。
于地方本計水利農田諸務。
向能留心經理。
此事諒非虛飾。
是以聽其舉行。
其實墾地升科。
本系良法。
但辦理不善。
轉緻累民。
即如當日田文鏡。
查辦墾荒一事。
将升科銀兩。
灑派花戶。
徒務開墾虛名。
小民無授産之益。
而受加賦之累。
前車深足為戒。
今阿爾泰。
現在籌畫招墾。
不可不慎之于始。
如果實有曠土可耕。
能化荒蕪為腴壤。
固于惠養黎元之實政有裨。
但恐有司辦理不善。
或迎合邀功。
以無報有。
勢必贻累闾閻。
所關正複不小。
着傳谕該督。
務須加意查辦。
核其藝辟收獲之實據。
計畝起科。
使小民永享耕田鑿井之利。
切勿為屬員所朦蔽。
以緻有名無實。
徒滋擾累。
此事利弊所系。
惟責成該督悉心體察耳
○又谕、據阿爾泰奏、留任筆帖式諾慕齊。
三年期滿。
請再留任三年。
如能愈加奮勉。
俟有邊地相當缺出。
奏請送部引見等語。
督撫衙門。
向設筆帖式。
管理繙譯。
定以三年為滿。
使部院筆帖式。
俱得更番差遣。
立法最為平允。
若在外三年期滿。
複奏請留任。
遇缺升補。
是伊等一至督撫衙門。
不過六七年之久。
即得補用外缺。
較部院辦事人員。
升遷更易。
不且為若輩開一捷徑耶。
況外省辦理繙譯事件。
本屬無多。
即能妥協無誤。
原系分内之事。
阿爾泰所奏諾慕齊再留任之處。
不必行。
并将此傳谕知之
○己未。
谕曰、德保現出直隸學差。
吏部侍郎事務。
着慶桂署理。
李宗文現出浙江學差。
程景伊着以吏部侍郎署理工部事務。
其吏部侍郎事務。
仍着王際華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熊學鵬奏、天台、新昌、甯海等、三縣地畝。
間被旱災。
現在分别酌給耔本。
其應徵錢糧。
照例蠲緩。
并豫籌撥運附近倉谷協濟。
小民自可不緻失所。
但念來歲春收尚遠。
青黃不接之際。
山僻窮黎。
生計未免艱窘。
應否作何加恩撫恤之處。
着該撫詳查覆奏。
俟朕酌量降旨。
至前摺所奏、收成稍歉之仁和、錢塘、會稽、蕭山、桐廬、分水等縣。
雖據該撫勘明。
系一隅偏災。
應俟明年春耕時。
查明實在無力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