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各營兵丁。
正可厚集兵勢。
以期剿賊。
而常鈞另摺有已可無須剿辦之語。
尤屬非是。
此事專交劉藻辦理。
前已屢次傳谕劉藻。
務遵朕旨。
悉心調度。
并力剿滅。
盡絕根株。
勿使複贻後患。
即間有攻剿賊寨之事。
斷不可狃于小勝。
遂懈進攻。
若賊衆竄逸遠逃。
亦不可不悉力窮追使無兔脫漏網。
切勿草率了事但聞該處三月以後瘴氣頗盛。
若彼時尚未辦竣不妨整兵稍待。
俟可以進兵時再行率衆進剿以奏膚功昨令楊應琚赴滇接辦此事。
伊曾面奏莽匪木匪系屬兩事。
今據常鈞奏莽匪木匪雖各分畛域。
其實地屬相連。
而狐群狗黨忽東忽西本無定向。
且木匪現在調集土練。
彼此勾結。
已可概見等語。
則兩事實屬一事。
着傳谕楊應琚、劉藻、常鈞知之。
常鈞摺并鈔寄楊應琚。
劉藻閱看
○庚寅。
軍機大臣等議覆、将軍明瑞等奏、伊犁攜眷之滿洲、錫伯、索倫、察哈爾、厄魯特、綠旗兵、共萬餘名。
又有屯田回人。
此内有在城駐防者。
有在外遊牧者。
亦有随所耕田地居住者。
遠近不一。
非内地可比。
且伊犁地屬極邊。
應存軍營體制從前攜眷滿兵未至時曾請設立印務處。
糧饷處。
駝馬處司員三缺實缺筆帖式四缺。
委署筆帖式四缺。
又總辦各昂吉事務處。
揀派侍衛章京管理。
設委署筆帖式二缺。
遵行數年。
應照舊設立。
至司官三員尚不敷用請于效力贖罪人員内。
擇其妥幹者。
令其協理。
俟年滿回京。
本處辦事乏人。
再請由部派往。
其發交各部落事件。
及揀派巡察等務。
令總辦各昂吉事務處管理。
侍衛章京委署筆帖式。
俱照舊例分别勸懲。
又伊犁領隊大臣。
從前惟管轄戍兵。
辦理糧饷。
俱系通融派撥。
今各部落官弁。
一切出納查記。
及呈報事件。
漸多于前。
不可無專辦人員。
請領隊大臣檔房内每部落各擇能書寫兵二名。
委為筆帖式。
一切俱照印務處之例辦理。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吏部議奏、前任江蘇巡撫。
今升刑部尚書協辦大學士莊有恭。
題參蘇州府同知段成功。
并不據實嚴參。
巧為解怨市恩之地。
應照例革職。
兩江總督高晉。
扶同審結。
應照例降調。
得旨。
莊有恭于題參重案。
巧為解怨市恩。
如此居心。
豈可複留綸扉之任。
着革去協辦大學士。
餘俟四達等審明到日。
再降谕旨。
高晉着革職從寬留任
○辛卯。
兵部奏、侍郎五福家。
炭戶領票燒炭。
前于雍正元年。
停止王公炭票時。
既已朦混未經革除。
及五福身為大臣。
明知炭票不應請領。
又不報停以緻領票辦炭之人。
藉端滋事。
應交部嚴議其炭票長遠停止。
谕曰。
五福身為工部堂官。
乃于早應革除之炭票不行停止。
以緻匪徒認充炭戶。
影射生事甚屬不合。
五福革去工部侍郎。
降為頭等侍衛管理圓明園茶膳房等處事務。
仍着嚴察議奏尋議。
頭等侍衛兼佐領五福應照溺職例革職。
得旨、五福留頭等侍衛之任。
俟八年無過準其開複
○調吏部侍郎程景伊、為工部侍郎。
刑部侍郎何逢僖、為吏部侍郎。
以服阕甘肅布政使吳紹詩、為刑部侍郎
○壬辰谕曰、吳紹詩現在補授刑部侍郎。
伊子郎中吳壇、例應回避。
但吳壇辦事頗屬明敏勉力。
為刑部好司官。
着毋庸回避。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藻等奏、木匪潛匿孟連界内。
該應襲刁派先捏飾欺朦。
現饬提訊一摺。
系在劉藻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發。
進剿莽匪。
參将何瓊诏等被傷。
及常鈞二十七日所發奏查木匪并刁派先與緬夷往來二摺之前。
此摺到京甚遲。
所奏情形已可毋庸置議。
業令楊應琚前往辦理此事。
前經降旨傳谕該督等。
先将現辦之莽匪。
盡力進剿。
搗其巢穴務使根株盡絕。
其木匪一案。
若于此時并辦。
恐緻彼此勾連。
難于速結。
自當于莽匪剿定後。
次第辦理。
着傳谕楊應琚。
令其仍遵前旨。
悉心妥辦。
至現獲素領散撰之婿施尚賢。
系内地民人。
為莽匪姻黨。
膽敢探聽消息。
實屬漢奸不法之尤并令該督等嚴行根究。
自可得莽匪滋釁情形。
着将劉藻摺一并鈔寄楊應琚閱看并谕劉藻常鈞等知之
○癸巳。
以戶部侍郎王際華、兼署工部侍郎
○甲午。
谕、前因朱奎揚、孔傳炣、原審段成功婪贓一案。
一任該員捏病狡飾。
其中必有授意指使之人。
當經降旨四達等。
令其嚴行究訊。
務得實情具奏。
今四達等。
訊據孔傳炣供。
段成功參後饬審時。
曾經莊有恭面谕。
如果他家人書役。
不供出段成功知情得贓。
也就罷了又朱奎揚供。
面見莊有恭。
曾面谕段成功一案府審止系家人書役得贓。
段成功不知情。
可照此揭參竊窺莊有恭意在從寬。
遂亦不加深究各等語。
此實出情理之外。
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