駭異矣。
朕初意莊有恭不過因離任在即。
為解怨市恩之巧計。
然亦不過隐躍其言。
後任審虛。
伊固可市恩。
即使審實伊可居救而弗得之名。
此尚外省所素有之惡習耳是以吏部議将莊有恭革任時。
僅将伊協辦大學士革去。
俟四達等查奏到日。
再降谕旨。
今閱四達等所奏。
此案之上下相朦。
俱由莊有恭授意指使。
以緻臬司知府扶同欺混。
其居心欺詐若此。
實非意料所及。
莊有恭從前學政任内。
接收大逆丁文彬逆書。
不行奏辦一案。
巡撫任内。
将應拟缳首之朱<?日冉>、擅行準罰外結一案。
已疊獲重罪。
皆經棄瑕錄用。
複加恩升授尚書。
協辦大學士。
朕之施恩于莊有恭者有加無已。
苟稍有天良。
自應實心圖報。
乃于将次離任之時敢于參審重案授意屬員。
巧為欺蔽深負朕恩。
此皆朕之不能以德感人。
以明識人。
深用為愧若再姑息其過。
何以董正天下督撫哉。
莊有恭、着革職拏交刑部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嚴審定拟具奏
○又谕曰、莊有恭前在學政任内。
有應罰未完銀兩曾經加恩寬免。
今莊有恭于段成功一案如此喪心負恩。
所有從前寬免之項。
仍着照數追繳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藻參奏、何瓊诏等、輕率渡江以緻敗衄。
現将遊擊明浩拏訊究拟。
并請将伊及提臣一并治罪等語。
非此時應行急辦之事。
莽匪一案尚未明發宣布若遽将明浩等交部治罪。
迹涉張皇。
于辦理機宜轉未妥協且綠營積習。
專以虛謊捏飾為事若不切實根究。
難以定其真僞。
即如前報何瓊诏。
與外委陶國興。
俱沒于賊今陶國興複又回營。
則前此之捏報可見。
至何瓊诏之死據伊家人将關防赍交自無疑義但何瓊诏是否打仗陣亡。
抑系窘迫自盡。
或因既經失事。
回營後畏罪自戕。
皆未可定。
種種情節。
劉藻等均未經細心查訊。
亦難定此案情罪。
應俟楊應琚到彼。
該督會同逐一查訊确實。
再行奏聞請旨。
至現在添兵二千并力攻剿自屬要務。
劉藻即應迅速相機前進。
不必等候楊應琚以緻徘徊誤事。
如能于三月瘴盛之前。
克期掃蕩。
更為妥善即楊應琚到彼。
莽匪業已辦竣。
尚有木匪滋擾一事。
應須接續查辦。
以淨根株。
或其時适當瘴盛。
難于剿捕亦不妨緩至秋冬收瘴時。
再行酌量妥辦。
着将此傳谕楊應琚。
劉藻知之
○又谕曰、莊有恭參奏段成功科斂累民一案。
經四達審訊。
朱奎揚等供稱。
系莊有恭授意該員。
從寬了事。
莊有恭深負朕恩。
已降旨拏交刑部治罪。
所有廣東原籍。
及蘇州寓所赀财。
着該督撫等。
速即委員嚴行查封。
毋任稍有隐匿寄頓
○都察院奏、遵旨查北城文案。
存貯書吏家中。
請即饬該城查明。
收存公署。
得旨。
都察院查奏此事。
甚屬糊塗。
着軍機大臣詢問明白。
另行辦理具奏。
尋奏、五城案卷。
向不存貯公署。
具呈人等。
俱在漢禦史家呈遞。
實屬相沿陋習。
此次聞有查辦之信遂聽書吏等潛行運送。
是因循複加掩飾。
應将該禦史等交部議處。
嗣後都察院堂官。
務饬各城案卷。
俱貯公所。
每日進署理事。
接收呈詞。
公同查辦。
或遇昏夜緊急事件。
始準在私宅接收。
次日仍須赴署會辦。
從之
○署内閣學士徐以烜、以衰病奏請回籍調理。
得旨。
準其解任回籍
○乙未。
谕、向來各省督撫辦理案件。
瞻徇欺朦。
上下通同舞弊。
習氣最為惡劣。
前歲湖北盜犯張洪順一案。
經朕徹底查辦。
嚴加懲治。
以為各省督撫。
自應滌慮洗心。
奉法惟謹。
乃未及三年不意又有罔上行私毫無顧忌如莊有恭之甚者可見各省督撫之锢習相仍。
牢不可破段成功詐擾累民。
贓迹顯着莊有恭身任巡撫。
不思秉公參究轉授意臬司知府。
令其委罪家人書役。
巧為開脫。
以遂其解怨市恩之計。
居心欺詐。
骩法負恩。
莫此為甚。
此而不痛加懲創。
其何以饬吏治而正人心故将伊革職拏交刑部令軍機大臣會同審拟。
外間無識之徒。
未必不以此案較之湖北案情為輕。
而處之則同。
不知張洪順祇系細民犯盜。
愛必達等并非有意袒徇。
乃因回護已過。
遂将後案延擱。
然究未敢公然授意屬官。
乃屬官承其意指。
相與颟顸了事耳。
若段成功則身為職官索詐部民。
情節可惡。
莊有恭惟知官官相護。
罔知法紀于查參段成功時。
辄先授意承辦之臬司知府。
令其從寬開脫遂爾隐躍其詞。
以患病被朦參劾。
若非朕留心詳閱洞燭其奸則貪黩擾民之段成功。
幾緻幸逃法網。
是此案之挾私舞弊。
實倡于莊有恭。
其罪更浮于愛必達矣且愛必達已經發遣伊犁。
并不稍為寬貸今朱奎揚、孔傳炣、供詞具在。
案情曆曆如繪稍有知識者閱之。
尚能為莊有恭置一詞乎。
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