庸戀棧。
是以批令該部知道。
以便比較查核若一概存而不論則亦無庸批交該部矣蓋此等甄别年滿員弁。
其列入保薦者。
合例與否俱由部核議請旨。
惟例應留任之員該部祇照督撫等所議存案向未複加察核。
但各員弁分别留任初次定以六年迨下次再行甄别時。
前後已有十餘年之久。
其中豈無衰邁龍鐘年歲已逾定例之人若該督撫等或因循姑息。
不行裁汰。
該部又以向無查核之責。
聽其朦混濫竽。
殊非核實官方之道。
嗣後着各該部遇有此等照例彙奏事件。
及一切督撫等題奏經朕批交該部知道者。
将應否準駁之處。
俱于年終詳查核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熊學鵬奏、書役黃模在監自缢一摺。
已降旨将典史拏問。
知縣革職。
暨該管各上司交部嚴加議處矣黃模系侵蝕錢糧應斬重犯。
理宜嚴加看守留心防範何至令其乘間自戕獄卒人等。
有無知情賄縱情弊。
固應詳晰嚴究。
至此等狡狯奸吏積慣舞弊鬼蜮伎倆。
何所不至。
安知非聞有定罪之信妄思李代桃僵覓人替死潛行兔脫。
着傳谕熊學鵬。
令其詳加覆驗是否該犯身屍并确實訪查。
有無頂替脫逃等弊據實覆奏不可勝胧了事。
尋奏黃模在仁和縣監内。
先與諸暨案犯同禁一處。
嗣于正月十一日。
該犯腹瀉污穢。
别犯嘔吐不堪。
參革典史孫良奕。
将該犯另禁一房。
至十三日五更。
禁卒睡熟。
緻被自缢。
訊無賄縱及頂替脫逃等弊。
得旨。
覽
○是日起。
上以祭社稷壇。
齋戒三日
○丙午。
谕蒙古内元清吉斯汗之裔均系博爾濟吉特氏而元史内稱元帝為奇渥溫氏。
以漢字譯蒙古文間有語音不合處。
然亦不至如此河漢現在校正史書。
書内舛誤甚多。
而污蔑蒙古之語。
亦不一而足。
不可不為之湔雪。
成衮紮布系喀爾喀舊人。
或伊得自傳聞。
或該處舊有記載。
着傳谕令其查明具奏外。
并交理藩院。
亦行文内紮薩克。
查伊等有無傳聞記載之處。
令其各自聲明報部。
由部彙題奏聞
○禮部議準。
浙江學政錢維城奏稱。
貢監執照詳載履曆藉以稽查。
而從前工部水利及營田等舊例。
無年貌三代且僅有實收并無部照甚至有康熙四五十年執照。
尚持以赴考者。
殊難憑信。
請敕部通行直省。
将此等遠年執照。
限一年内呈繳由州縣彙送學政。
咨部換給逾限除名。
至生員加捐貢監。
例應驗照開除近來多有不行呈驗。
以緻積欠三考斥革者請以領照半年為限。
如逾一年即行注銷再浙省各寺廟。
均有生監主持名為檀樾。
緣伊祖先在寺曾有創助。
以緻彼此争據。
甚至合寺田産。
皆歸掌握。
請敕部禁除檀樾名色。
以端士習而清訟源從之
○琉球國中山王尚穆。
遣使表貢方物頒敕宴赉如例
○丁未。
祭先師孔子。
遣和親王弘晝行禮
○谕曰。
尚書舒赫德。
現在命往甘肅合水縣。
有查辦事件。
着馳驿前往。
所有随帶司員俱着一并馳驿
○又谕曰。
侍郎四達現在命往山西一帶。
有查辦事件着馳驿前往。
其随帶司員。
着一并馳驿
○谕軍機大臣等。
據禦史周于禮奏莽匪情形一摺。
該禦史籍隸雲南。
所奏或不無所見。
着将原摺鈔寄楊應琚。
令其閱看。
将摺内各情節。
逐細查明。
如有應辦之處。
即行斟酌辦理。
倘地方官果有辦理不善之事。
亦着一并查參。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曰。
段成功。
前于山西陽曲縣任内。
現有應行質訊之事。
着明德速即選派妥幹員弁。
小心鎖押解往晉省。
交與該撫彰寶收審。
沿途務須嚴密加意防範倘途中稍有疎虞。
或緻畏罪自戕等事。
惟該撫是問。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據常鈞奏、劉藻調取各鎮協營官兵有調至中途停止徹回者。
或初調赴此處。
中途改赴彼處。
更有已改赴彼處。
仍令赴此處。
并再徹回者。
此等兵丁并未到營。
其沿途應付口糧鹽菜等項。
向無開銷之例先行據實奏明等語。
所奏大不是已于摺内批示矣此等兵丁口糧。
例不應銷。
即應将司道等原調駁回。
按例辦理至妄調妄徹。
糜費口糧。
其咎自在劉藻。
今不治劉藻之罪。
已屬加恩。
此項妄費銀糧。
即着令劉藻賠補。
亦分所應得。
常鈞何慮款項無着。
而先行入告。
豫留站腳地步以取巧耶。
至台站赍送奏章。
如事關緊要軍務。
難于遲緩者。
自應由六百裡馳遞若同日所奏之摺俱系尋常事件。
即三四百裡傳送亦無不可。
乃亦急于馳報殊屬不知輕重。
至莽匪侵擾土司邊境并非大事而伊等過于張皇亦屬非是常鈞着傳旨申饬。
此摺并鈔寄楊應琚閱看。
将此傳谕知之
○吏部議覆、廣東巡撫王檢奏海疆為盜匪所聚外洋之緝捕宜嚴。
内地之稽核尤重蓋洋盜雖出洋肆劫。
而糾約夥黨。
制造器械皆在内地經營該州縣如果嚴行保甲。
實力查察。
匪徒豈能藏匿除盜犯并非本地者。
仍照向例議處外。
其土着居民及流寓匪徒由該地方出口行劫者。
将專管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