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公嚴審定拟具奏。
并着舒赫德前往甘肅将和其衷鎖拏。
就近訊問明确。
即遴委幹員押解山西質審。
至文绶系專管錢糧大員。
明知屬員虧空。
縱容彌補。
劉塘系親。
臨知府。
并不揭報虧空。
通同容隐。
按察使藍欽奎前任冀甯道富勒渾知情不舉。
均非尋常徇庇可比。
俱着革職。
交與四達等将有無授意。
及助銀彌補之處。
一并究審。
朕辦理庶務。
從不豫設成見凡有重大情弊莫不自行敗露。
即如莊有恭題參段成功本進呈時。
朕閱其情節可疑交軍機處題奏嗣經高晉審拟舛謬。
親加指駁。
遂得實情至段成功虧空一案伊等自以隐飾為得計不期事閱年餘。
仍然水落石出。
可見欺诳營私之事天理難容日久自然發覺。
不獨内外臣工。
均當深知畏懼。
即朕披覽此等案牍。
益覺彰瘅昭然。
若有使之者。
亦用自惕然矣。
着将此通谕中外知之尋四達彰寶覆奏、段成功僅一縣令。
且在陽曲半載。
辄虧空銀一萬兩以外。
則平日結交饋送必有隐情且查出庫簿。
開載幫銀州縣共三十二處。
在交代限内。
即能彌補足數。
苟非上司授意。
焉能迅速齊全。
容再逐層根究庶無滲漏再段成功升用同知離任時。
系镗宜祿接署。
因镗宜祿旋升甘肅平涼府知府未經收清出結但侵虧何項及如何湊交還庫各情由。
該署令必知詳細。
亦應咨提解晉質審以成信谳得旨。
既已水落石出。
不難窮源到底。
惟應得其實情少有假借。
惟汝二人是問
○又谕、陝甘總督印務着舒赫德暫行署理俟吳達善到任後。
再行來京。
明山着調補陝西巡撫。
江西巡撫員缺。
着吳紹詩補授。
所遺刑部侍郎員缺。
着周煌補授吳紹詩到任後。
明山即赴陝西巡撫之任。
湯聘俟明山到任後。
即赴雲南新任山西布政使員缺。
着喀甯阿補授。
山西按察使員缺。
着吳虎炳調補。
江西按察使員缺。
着揆義補授山東按察使員缺。
着勒爾謹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
劉藻奏覆。
總兵劉德成辦理軍務情形并抽撥調換各營兵二摺不但于用兵機宜毫無頭緒。
即所奏情節。
亦俱不甚明晰。
如摺内稱總兵劉德成既不能先事豫防又不迅速禀報請兵剿逆。
以緻賊匪猖獗等語總兵身膺專阃未能早為防範又不即據實申報自屬罪無可辭。
但地方遇有此等要務一任總兵悠忽玩視漫無查察又是誰之咎。
看來莽匪敢于跳梁邊境。
抗拒官兵。
必系地方官平日不能防于未形釀成事故養癰諒非一日。
豈得僅诿過于現在辦理不善之總兵乎又據稱省兵六百名。
除前回普洱思茅四百五十五名之外。
連日又有續到者。
前劉藻奏、省兵高世德等。
自猛往失事。
回至思茅之時。
朕即降旨。
謂此未回之一百餘名。
安知非亦系敗逃藏匿。
今果不出朕所料。
可見伊等渡整控江時。
徒手散行。
全無紀律。
突遇賊人沖出。
星散逃奔。
是前此打仗受傷之說。
益不可信。
綠營狡詐伎倆。
實不能逃朕洞鑒。
劉藻則受其愚而不覺耳且摺内祇稱省兵六百名。
并未聲明何項兵丁。
而續回實有若幹人之處。
亦未詳悉申叙。
尤屬含混。
至所稱廠棍漢奸。
雜入莽匪滋擾。
于軍務甚有關系此輩俱系内地民人。
膽敢附入外夷。
勾引滋事。
實屬罪大惡極。
若不盡法處治以示懲創何以申國法而儆兇頑。
現在楊應琚奉命前往辦理莽匪其雜入之廠棍漢奸。
務須搜剔根株俾惡黨均伏顯誅。
不可稍存姑息。
而縱容若輩得以混入莽匪為亂。
亦必有應任其咎者。
并将劉藻摺内未能詳晰各情節。
一并查明具奏。
着将此傳谕楊應琚。
嚴查參究
○又谕、去歲據明瑞。
阿桂等奏拟各回城章程請交各阿奇木伊什罕等查核回人戶口數目。
造冊存案。
以均差務等語。
已交軍機大臣議行矣。
但各回城俱系新定地方。
非内地可比。
今若按鄉逐戶查核則回人等不無疑懼且村莊過多。
各城大臣等。
斷不能親詣周查。
不得不委之屬員。
不肖輩轉得藉此擾累回衆。
甚屬不便。
着傳谕永貴額爾景額。
轉谕各城大臣等。
仍照舊例辦理。
不必定限查核。
再回城男丁十二歲以上者。
即登名派差。
雖系舊例相沿。
亦屬過當。
嗣後着照内地之例。
十六歲以上者。
再令登派。
将朕施恩之處。
通行曉谕回衆知之
○又谕曰。
阿什默特。
因在和阗地方縱令屬下回人呢雅斯等。
騷擾獲罪。
并伊妻子解京。
固應照例懲治。
念伊從前在軍營。
頗着勞績。
着加恩仍授公爵。
令其在京居住。
與額色尹等。
一體賞給俸銀米石。
仍交内務府酌辦房間賞給
○是日。
駐跸白澗行宮
○壬子。
駐跸隆福寺行宮
○癸醜。
上谒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
俱未至碑亭。
即降輿恸哭。
步入隆恩門。
詣寶城前行禮。
躬奠哀恸。
玉以下文武大臣官員随行禮
○至孝賢皇後陵奠酒
○是日。
駐跸桃花寺行宮
○甲寅。
駐跸盤山行宮。
至丁巳皆如之
卷之七百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