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返計一千六七百裡。
每緻凍阻。
不獲及時歸次受兌。
請改于夏鎮地方設廠成造。
其領價買料。
及先期運廠。
照河南前後兩幫成例辦理。
從之
○禮部議準禦史積善奏稱、向來考取漢教習。
祇試以書藝二篇教習職司訓課。
詩文俱宜娴熟。
嗣後應請添試排律。
照拔貢朝考例。
考試書藝一篇。
五言八韻詩一首。
從之
○命護軍統領舒泰、兼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丁卯。
調正紅旗滿洲副都統富勒赫、為正紅旗蒙古副都統。
仍署鑲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戶部侍郎高恒、為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戊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曰、彰寶題參平遙縣知縣李玳馨、審拟縣民雷正宇。
擲傷缌麻服兄雷宗乾身死案内。
删減兇犯狡供卸罪情節。
請予革職一本。
所辦殊屬過當。
此案雷正宇與雷士俊酒後忿争。
拾磁盤碎片擲打。
誤中雷宗乾殒命。
該縣李玳馨親驗時。
雷正宇與伊父雷全仁。
商謀卸罪。
捏供雷士俊用刀紮死。
而仵作亦以刀傷混報。
經該縣驗明傷口參差。
究出本系磁器擲傷實情。
随即搜起磁片。
比對相符。
雷正宇始無可置辯。
俯首伏罪。
是該縣辦理此案。
并無冤縱。
且因比驗傷痕。
訊究得實。
不為诳供所朦。
尚屬留心勘谳之員。
至該犯等。
從前狡賴雷士俊用刀紮死之處。
本系謊供。
既已審得實情。
即非此案吃緊關鍵。
原可毋庸申叙。
今該撫以該犯父子。
屢次藉詞狡辯。
謂該縣删減初供所緻。
殊不知地方官辦理谳牍于緊要情節。
自不容妄有增删緻滋疑窦。
若此等兇犯狡賴之供。
定案時删去以省繁混。
自與妄改初供者迥别。
豈可過事苛求。
至該縣于此案失察書役犯贓一節。
自有應得處分。
但究系公罪。
即交議亦不過止于降罰乃該撫遽以為昏庸溺職即請斥革何以服該縣之心。
督撫職任封疆察吏當分泾渭。
如果系庸妄劣員。
自應立登白簡以肅官常。
如此等詳慎谳獄之員。
縱小有過愆。
尚堪造就。
當使瑕瑜不掩。
以昭懲勸之公。
若指摘微眚。
辄行劾罷。
将有司更代紛煩。
屢經新手。
地方公務必多贻誤。
且使凡為州縣者。
意存顧忌。
一切案件轉緻颟顸了事不肯悉意研求。
所關于吏治民生者甚大。
朕于内外章疏。
即尋常題達事件。
亦必披覽周詳。
此案若非朕細加體察。
則李玳馨功罪幾無由别白。
該撫所辦。
不大失情法之平乎。
督撫等率屬宣猷。
當思為國家愛惜人材。
以收群力之效。
嗣後糾劾屬員。
務須确當其罪。
期于無縱無苛。
用副朕整饬官方。
培勵群材至意。
着将此通谕各督撫知之。
彰寶此本着發還
○是月。
安徽布政使富尼漢奏、安省吳楚兩界。
奸匪易滋。
防範之法。
莫若力行保甲臣在山東臬司任内。
繪有保甲圖說。
令各州縣查明境内城廂村堡各名目繪一總圖。
各村各堡。
各繪散圖。
凡山川道路及大小丁口詳登彙冊。
現将此與臬司參酌頒式繪造。
據各州縣因到鄉編查。
盤獲各省逃犯甚多。
是行之頗有成效。
益當率屬趕急辦理。
得旨、所辦已是。
仍在實力妥行
○閩浙總督署福建巡撫蘇昌奏閩省設普濟、育嬰二當。
系鹽羨生息鹽折租銀田租變價等項。
每年約得銀三千餘兩通融支給。
育嬰堂向無定額。
每年約支銷銀二千兩。
惟普濟堂額定二百三十五名每年約需銀一千五百餘兩。
是款已不敷。
且閩省瘠貧。
老疾窮民尤衆。
紛紛籲養。
急需籌辦。
查汀州府并長汀等縣。
每年共收鹽規銀二千五百兩。
充育嬰堂公用。
除支用外。
現餘存司縣各庫共銀九千餘兩。
請将此項撥八千兩。
借給省會鹽商營運按月一分起息添補省會普濟堂經費。
每年于額數外可增養一百五十餘名。
似宜通融辦理。
得旨、如所議行。
卷之七百六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