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狂。
去歲皇後一事。
天下人所共知共聞。
今病久奄逝。
仍存其名号。
照皇貴妃喪儀。
交内務府辦理。
已屬朕格外優恩。
前降谕旨甚明。
李玉鳴非不深知。
乃巧為援引會典。
謂内務府辦理未周。
其意不過以仿照皇貴妃之例。
猶以為未足。
而又不敢明言。
故為隐躍其辭。
妄行渎擾。
其居心詐悖。
實不可問。
李玉鳴着革職鎖拏。
發往伊犁。
并将此曉谕中外知之
○又谕、木蘭英額溝。
向有湯泉。
在圍場界外。
蒙古患病。
即前往坐湯。
近因紮什泰。
恐緻驚走牲隻。
禀知向導大臣。
具奏禁止。
改由他路行走。
嗣後尋常行路之人。
令由新改路行走。
如蒙古人有願往坐湯者。
不必禁止。
至索約勒濟圍場内。
亦有湯泉。
着富僧阿。
色旺諾爾布。
一體無庸禁止。
仍不許尋常行路之人行走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金鄉縣民王振海妻李氏
○癸巳。
江西巡撫吳紹詩疏報、德化縣乾隆三十年分。
開墾九江衛老荒屯地二頃有奇
○甲午。
谕曰、崔應階奏、東省七月初旬。
雨水稍多。
運河宣洩不及。
汶河亦一時漲發。
緻有漫溢。
濟南、東昌、泰安、武定、兖州、曹州等府屬州縣内。
低窪村莊。
俱有被水之處。
谷豆間至損傷。
民房亦不無沖塌等語。
看來該省被水情形較重。
朕心深為廑念。
着該撫即速前往查勘。
有應行撫恤者。
即照例撫恤。
有已經成災處所。
并着查明分數。
按其輕重。
分别悉心妥辦。
俾闾閻不緻失所。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據溫福等奏稱、烏噜木齊攜眷駐防兵丁。
及該管官員等。
每月支領鹽菜銀兩。
前經議定。
俟數年後居處服習。
即行裁汰。
今前後移駐兵丁内。
有已過三年。
将及四年者。
嗣後俱以四年為定限。
四年限滿。
裁去鹽菜銀兩。
惟支俸饷等語。
烏噜木齊攜眷前往屯田綠營兵丁。
除原食錢糧外。
複支給鹽菜銀兩。
原因烏噜木齊系新定邊疆。
諸物昂貴。
加恩賞給雙分。
使伊等生計有資。
今烏噜木齊等處。
商民雲集。
與内地無異。
非初派駐防時可比。
鹽菜銀兩。
自應裁汰。
但現在烏噜木齊兵丁。
尚有從前軍需應扣之項。
如扣項未完。
即裁鹽菜銀兩。
于伊等生計不便。
着加恩暫停裁汰。
俟伊等扣項完結。
再行裁汰。
官員鹽菜銀兩。
亦照兵丁辦理。
嗣後陸續派往官兵。
當為區别。
如本營原有欠項。
至烏噜木齊應坐扣者。
仍支給鹽菜銀兩。
俟扣項完結。
即行裁汰。
其本營無賠項者。
念伊等甫經派往。
除應支俸饷外。
着加恩支給一年鹽菜銀兩。
次年即不必支給
○乙未。
上奉皇太後辛卷阿勝境。
侍早晚膳。
翼日如之
○賜扈從王公大臣。
及蒙古王公台吉等食。
翼日如之
○戶部議準、直隸按察使裴宗錫奏稱、各省徵收田房稅契銀兩。
其契價在一千兩以上者。
行令各州縣将所填契尾。
黏連業戶原契。
申送道府直隸州。
查驗相符後。
即行裁截兩半。
發還州縣。
一給業戶。
一送藩司稽核。
并令該督撫随時察訪。
倘州縣不按月申送。
及已申送而各上司逾限不給。
并查驗不力。
以緻州縣官仍有私改侵吞情弊者。
将該州縣。
及該管道。
府。
直隸州。
分别予以降級罰俸處分。
從之
○丙申。
谕、據常鈞奏、查辦常德府屬被水撫恤情形摺内。
稱面詢災民及各地方官。
有已經遵例散給撫恤口糧者。
亦有拘泥夏月被水。
俟秋成确勘。
分别辦理。
不敢即行赈恤者等語。
所奏殊堪駭異。
此次常德等屬。
猝被異漲。
與尋常被災者不同。
前經李因培奏報山水漲溢情形。
即降旨令其作速查明。
先行撫恤一月口糧。
俾窮民均資接濟。
今據常鈞所奏。
該處地方官。
竟有拘泥成例。
俟秋成後始行辦理者。
試思現在積水未消。
災民露處乏食。
豈能坐待秋成赈恤之理。
李因培從前所辦何事。
至于城工堤垸。
皆衛民要務。
李因培亦并未具奏及此。
實為可怪。
其意不過以交代在即。
心存五日京兆之見。
不複詳悉查辦。
督撫身任地方。
似此災赈重大。
關系民生呼吸之事。
辄意存诿卸。
置民瘼于度外。
則所賴于督撫大吏者何在。
殊非朕轸恤愛民之意。
李因培着交部議處。
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