丞。
從之
○調四川按察使石禮嘉為湖北按察使。
降福建巡撫李因培。
為四川按察使
○貴州巡撫方世儶疏報、南籠、都勻、思州、銅仁、四府。
安南、甕安、湄潭、天柱、銅仁、畢節、綏陽、七縣、乾隆三十年分。
開墾額内額外田。
五百六十七頃有奇
○赈恤山東曆城、章邱、鄒平、齊河、齊東、濟陽、禹城、臨邑、長清、陵縣、德州、德平、平原、肥城、東平、東阿、平陰、惠民、陽信、海豐、樂陵、商河、濱州、利津、沾化、蒲台、金鄉、魚台、濟甯、嘉祥汶上、陽谷、壽張、菏澤、單縣、城武、定陶、钜野、郓城、濮州、範縣、觀城、朝城、聊城、堂邑、博平、茌平、清平、莘縣、冠縣、臨清、館陶、高唐、恩縣、夏津等、五十五州縣。
東昌、臨清、濟甯、德州、東平等、五衛所。
本年水災饑民。
并蠲新舊額賦
○是日、駐跸避暑山莊。
至丙戌皆如之
○庚辰。
刑部議覆、江蘇巡撫明德奏稱、強盜劫擄商民。
為害最慘。
拏獲破案。
即應審明正法。
應如所請。
嗣後州縣拏獲盜犯。
如有供出行劫他邑之案。
即行通詳督撫。
無論他邑有無拏獲盜犯。
總于事主認領賊物之後。
提解來省。
并案審拟具題。
将該犯即行正法。
不必輾轉關解。
以緻稽延。
從之
○閩浙總督蘇昌等奏、台灣淡水廳屬鲎殼莊民。
被兇番戕殺。
據臬司餘文儀。
會同該鎮派撥弁兵。
設法剿撫。
并委同知。
知縣。
帶領通土熟番鄉勇。
查探路徑。
由屋鏊獅子等社。
即可徑通攸武乃社。
先行傳詢屋鏊獅子等社土目巴然由。
巴士。
阿貴等。
佥稱戕殺鲎殼莊民。
實系攸武乃社番。
與伊等無幹。
情願協力收捕。
但該土目回社八日之久。
竟無一番出山回覆。
恐屬狡飾。
該鎮司等。
拟乘其不備。
星夜進攻。
倘道經屋鏊等社。
番人有敢行阻截者。
即屬兇番黨夥。
當先行剿捕。
使各社膽落。
将來受撫必誠。
現因内山水發。
未得前進。
一經水退。
即當乘機進剿。
得旨覽奏俱悉
○辛巳。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據明瑞等奏稱、阿奇木公茂薩病故。
所遺之缺。
請将額敏和卓第三子協理台吉鄂羅木紮布。
補放伊犁阿齊木等語。
茂薩數年以來。
甚屬奮勉。
今聞溘逝。
殊為憫恻。
着加恩賞銀二百兩。
以資喪費。
伊并無子嗣承襲。
着加恩将伊第三弟鄂羅木紮布。
授為頭等台吉。
仍補放茂薩所遺伊犁阿奇木之缺。
再額敏和卓。
聞子茂薩病故。
必加傷悼。
伊系年老之人。
不必過恸。
惟期永受朕恩。
善自調攝。
朕施恩将伊第三子鄂羅木紮布。
授為頭等台吉補放阿奇木之處。
着傳谕額敏和卓。
令其忻悅
○又谕、據明瑞等具奏、涼州鑲白旗滿洲福齡佐領下閑散富亮。
三次由原省脫逃。
聽聞該處兵丁移駐伊犁。
自行投回。
随伊兄來至伊犁。
若将富亮照例發往黑龍江。
未免轉置内地。
即令其充當步甲。
又覺便宜。
請将富亮枷号兩個月。
鞭一百。
交該管官嚴加約束。
令當苦差等語。
明瑞此奏尚是。
着将富亮。
即照明瑞等所奏辦理。
但伊犁乃新疆。
駐兵非内地可比。
必立法嚴。
俾衆知警愓。
方不緻混行逃竄。
将此交明瑞等。
嗣後駐防伊犁兵丁内。
如有脫逃者。
獲日即行正法。
不必拟以發遣之罪。
着為令
○谕軍機大臣等、據海明奏稱、與青海厄魯特王公紮薩克等會盟。
會議得将附近郭羅克居住之衆紮薩克等内遷。
歸于别紮薩克遊牧安置。
駐卡兵八百名外。
再添兵二百名。
共作一千名。
令駐劄西甯。
理藩院章京筆帖式巡查卡座。
遇有空誤。
即行參處等語。
海明所奏尚是。
但卡座所關綦重。
青海人等。
原因玩愒。
始時被郭羅克等搶掠。
今雖添兵。
若仍不以為事。
亦屬無益。
着傳谕海明。
令其派駐西甯之理藩院章京筆帖式等。
不時巡察。
如有兵丁不齊。
軍械殘缺者。
即将管卡之王公紮薩克等。
指名嚴行參處
○軍機大臣等議奏、據副都統溫福等奏稱、乾隆二十七年鑲藍旗蒙古。
查出出旗為民後。
複鑽營入旗食糧。
綽勒璊等。
一百九十一名。
發往烏噜木齊屯田。
嗣經奏準。
以伊等自到烏噜木齊。
盡皆知罪奮勉。
即作為烏噜木齊綠旗兵。
查烏噜木齊屯田綠旗兵。
俱系攜眷。
而屯田遣犯内。
有情願攜眷者。
亦系行文本省送往。
此等既作為綠旗兵。
其眷口自應令其接取。
惟伊等究系加恩寬宥之人。
與尋常安插者不同。
又難照綠旗兵攜眷例。
隻可于陝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