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地。
收成稍歉之處。
所有本年應徵錢糧。
及民借銀谷等項。
并着加恩。
一體緩至明歲麥熟後徵收。
以纾民力。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銀庫所奏月摺内。
地丁款下。
開寫絲毫忽微等細數。
緣各省徵收之時。
必須先有散數。
方可合并計算。
彙成總數。
是以照例開寫。
但此等名目。
既已極其纖悉。
而秤兌時。
并不能将此絲毫忽微之數。
分晰彈收。
徒屬有名無實。
于政體亦多未協。
嗣後各省徵收錢糧。
及一切奏銷支放等事。
俱着以厘為斷。
不必仍前開寫細數。
其如何将奇零名目。
核計歸減之處。
着該部詳悉定議具奏。
尋議。
凡銀數。
統以厘為斷。
其不及一厘之數。
應請折衷歸減。
在五毫以上者。
作為一厘。
歸并造報。
不及五毫者。
悉行删除。
米糧等項。
以勺為斷。
其奇零在五抄以上者。
作為一勺。
不及五抄者。
删除。
又向來搭放俸饷制錢時。
原以一文為止。
而冊内登報。
有絲毫忽微虛數。
亦應請一概删除。
其各省解辦銅觔顔料等物。
以觔兩計者。
照銀兩之例歸減。
至各州縣衛、應徵銀糧。
統令于由單總數之下。
遇有奇零。
遵照歸減。
其單内前列細款。
仍存其舊。
以符賦役全書。
魚鱗冊籍之數。
又各省徵解鹽課關稅。
并一切雜項錢糧。
及内外各衙門支放銀米等項。
每款各有成總。
亦令于總數之下。
遵照歸款。
從之
○辛酉。
禮部奏、皇太後萬壽聖節慶賀禮儀。
得旨、是。
照例行禮。
奉皇太後懿旨、今年停止筵宴
○又奏、冬至節應行慶賀禮。
得旨、奉皇太後懿旨、今年冬至。
着停止行禮
○以江西布政使錢琦、福建布政使顔希深、對調
○以廣西龍英土知州趙昍□火子承業、襲職
○緩徵安徽安慶、懷甯、桐城、宿松、望江、貴池、銅陵、東流、當塗、蕪湖、繁昌、無為、廬江、巢縣、靈璧、宿州、虹縣、泗州、慶陽、廬州等、二十州縣衛。
本年水災額賦。
分别赈貸有差。
其應徵新舊漕項銀兩。
漕糧。
特予緩徵
○壬戌。
吏部議覆。
大學士管雲貴總督楊應琚奏稱、滇省迤東道。
轄曲靖等十三府。
現在普洱府十三土司之外。
複設有孟艮。
整欠二土司。
該道遠駐尋甸。
稽察難周。
請于普洱府。
添設迤南道一員。
駐劄府城。
将附近之鎮沅、元江、臨安、三府。
并歸管轄。
又永北一府。
并無屬邑。
事務亦簡。
該府設有同知一員。
堪以管理。
請以永北府同知。
改為掌印同知。
将知府裁汰。
至迤東道所轄。
除撥隸迤南道四府外。
尚有九府。
究屬遼遠。
應将雲南、武定、二府。
分隸鹽道。
其曲靖、廣西、廣南、開化、東川、昭通、澂江、七府。
仍歸迤東道轄。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以工部侍郎珠魯讷、兼署戶部侍郎
○以翰林院侍講畢沅、充日講起居注官。
編修王燕緒、署日講起居注官
○癸亥。
以大理寺卿申甫、為左副都禦史
○甲子。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甘肅提督王澄、來京陛見。
召對時。
看其人尚明白。
而奏對語言。
微露依附文墨之意。
且為伊子乞賞文舉人。
尤非武臣所宜陳請。
已令軍機大臣。
傳旨訓饬。
王澄身膺專阃重寄。
當以訓練士卒。
整饬戎行為務。
方為稱職。
若假托斯文。
妄為筆墨。
必緻廢弛營伍。
着傳谕吳達善。
留心察看。
倘該提督。
或喜文事而疎武備。
于該處營務。
緻有贻誤。
着該督即據實奏聞。
毋稍容隐
○又谕、前據馬全奏、六月間。
駕船巡查洋面。
行抵羊山。
陡遇風浪。
有标屬右營一号缯船。
打至張公嶼。
船身擊碎。
失去槍炮等物。
尚有未經撈取之紅衣炮一位。
劈山百子炮三門。
鳥槍腰刀十三件。
現饬各員弁。
俟小汐時打撈。
并呈報督臣。
照例查辦等語。
自夏月迄今。
為日已久。
槍炮等件。
曾否續經撈得。
未據該督摺奏。
着傳谕高晉。
将如何饬屬辦理。
及有無撈取全獲之處。
詳悉查明具奏。
尋奏、先據馬全呈報。
撈獲炮位、鳥槍、腰刀、鐵錨等件。
尚有紅衣炮、劈山炮、各一。
百子炮二。
并槍刀等件未獲。
又續獲劈山炮一。
現仍委員設法打撈。
得旨、此等事。
何不速行詳查妥辦。
江南文武。
吏治廢弛。
朕未曾谕汝乎
○調正白旗漢軍副都統達桑阿、為正藍旗滿洲副都統。
以頭等侍衛五福、為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以鑲紅旗蒙古副都統永德、為正藍旗護軍統領
○乙醜。
谕、八旗兵丁等。
本年十二月。
次年正月。
應扣庫銀。
着展限兩個月
○軍機大臣等奏、查官員子嗣。
挑養育兵者。
八旗滿洲。
每旗二三十名。
蒙古、漢軍。
每旗約十名。
此内有泥于甲喇佐領分數挑取者。
或因家口衆多挑取者。
或因賠補官項挑取者。
但有系外任官。
并參領等大員。
部院章京等子嗣。
挑補者甚多。
伊等俱現任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