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旗大臣等。
竟将伊等子嗣。
挑補養育兵。
甚屬不合。
請将伊等養育兵革退。
并從前驗放之各旗都統等。
交部查議。
再此内向系微員兵丁。
将伊子挑補後。
經陸續升任者。
其養育兵。
亦請革退。
此項革退之缺。
俱交各該旗大臣等。
遵旨于應得人等辦給。
再步軍尉、雲騎尉、雖系五品。
但差務殷繁。
所得無幾。
請将伊等子嗣。
所挑養育兵。
俱照骁騎校、護軍校、筆帖式等、微員之子。
仍留本身。
從之
○戶部議覆、江蘇巡撫明德奏稱、奉準部議。
酌定采辦銅鉛限期。
請嗣後。
委員領銀。
自江蘇至雲南省城。
定限一百八十二日。
及領運銅觔。
自廣西全州以下至蘇州。
應行九十六日等語。
應如所請。
至委員自雲南領銅。
運至剝隘地方。
酌定限期之處。
聽雲貴總督定議外。
其自剝隘至百色。
百色至全州。
先據湖北巡撫定限九十四日。
應令該撫遵照辦理。
至該省委員。
在湖北采買鉛錫。
運回蘇州。
亦應如所奏。
定限四十日。
其自該省領銀至湖北。
亦如之。
從之
○命吏部尚書托恩多、兵部尚書陸宗楷、工部尚書董邦達、俱在紫禁城騎馬
○丙寅。
上詣奉先殿。
壽皇殿。
行禮
○命禮部尚書張泰開、在紫禁城騎馬
○是月。
盛京将軍舍圖肯等奏、軍機大臣等議覆。
奉天府府丞李绶奏、請設沈陽書院一摺。
令臣等會議。
查沈陽書院。
始于乾隆七年。
前任府尹霍備。
勸捐修建。
向緣經費無項。
未經辦理。
今即就舊有書院。
延師慎選生徒。
勤加訓誨。
實于文風有裨。
至奉天州縣。
每學設立學田一千畝。
每年可得租銀七百餘兩。
此項租田。
原以養贍貧士。
令其力學。
應即以此作束脩膏火之費。
餘銀仍酌給貧士。
其一切應行事宜。
責成治中總理。
府丞專司考察。
從之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武清縣屬範甕口一帶。
舊有淤灘葦地。
四十七頃八十六畝零。
内除河身起土坑蕩。
并堤壩占壓。
及栽柳空隙等地。
八頃九十一畝零。
實存地。
三十八頃九十四畝零。
近因積次受淤。
已成高灘。
非葦性所宜。
應交地方官丈明。
召墾改種禾稼。
初種之年。
稍寬租數。
一二年後。
漸成熟地。
即可普定租額。
以每畝租銀二三錢計。
每年可收銀一千餘兩。
除歲需河神各廟香火之用。
餘銀存貯永定河道庫。
遇有河堤等公務動用。
得旨、如所議行
○江蘇巡撫明德奏、常熟縣福山塘一河。
為蘇州等處。
入海之要津。
長三十餘裡。
兩岸支河汊港。
八十餘道。
其間數萬頃民田。
缺雨之時。
全賴此河灌溉。
祇因海潮帶沙而入。
河底常有淤塞。
節經借項挑浚。
自二十六年開浚後。
現又淤壅。
請于司庫借支銀九千七百四十餘兩。
乘時挑浚。
所借銀。
分作兩年。
于得沾水利各民田。
按畝徵還。
得旨、如所請行
○陝甘總督吳達善等奏、軍機大臣等議。
以烏噜木齊添兵屯糧。
是否有益。
并有無糜費。
令臣等酌議。
查烏噜木齊等處。
多有可耕之地。
招民耕種。
莫如兵屯為善。
多一屯兵。
即多得一兵之糧。
而積貯亦得充裕。
就現派兵六百名籌算。
官兵往返支領。
暨在屯五年所費。
共需銀。
五萬六千四百七十餘兩。
糧。
一萬五千六十餘石。
按屯糧五年。
約收糧。
四萬二千餘石。
除抵用外。
尚存糧。
二萬六千九百餘石。
以每石。
銀一兩六錢計。
共值銀。
四萬三千九十餘兩。
又加以馬步兵各半派撥。
内扣缺馬三百匹。
停支料草乾銀五年。
節省銀。
二萬一千五百兩。
共銀六萬四千六百五十兩零。
除抵用外。
尚餘銀八千一百八十餘兩。
即内中或盈縮。
亦不甚懸殊。
如再撥兵一千。
或二千名。
便可照此遞算出入。
至陝甘逼近邊塞。
兵額較多。
今口外已成内地。
即多撥幾千名。
辦理亦易。
惟烏噜木齊。
現在存糧未裕。
若驟撥多兵。
恐有不給。
俟現撥兵六百名。
耕種一年。
獲有餘糧。
拟于乾隆丁亥年。
派赴兵一千名。
戊子年。
再派一千名。
此後尚需屯兵若幹。
臣等酌視情形奏撥。
得旨、如所議行
○又奏、從前陝甘出征馬兵。
其料草乾銀。
仍給該兵家屬。
嗣經臣權其道路遠近。
将在庫車以東。
差屯馬兵。
除本身月饷外。
其家屬應得料草乾銀。
概行停支。
現在伊犁等處。
俱成内地。
其庫車以西。
差屯馬兵。
應請一并停支。
報聞
○四川總督阿爾泰等奏、查布拉克底。
與巴旺争界。
郎卡幫兵。
據占卡卡地方。
茲郎卡。
經臣等親至夷巢宣谕。
當即退還黨壩額碉。
及滅金嶺。
并遵從差遣頭人。
跟随委員。
前至布拉克底夷巢。
徹退防兵。
勸令退還卡卡。
布拉克底土舍安多。
見郎卡不能為力。
又經委員嚴切責谕。
遂将卡卡地方。
退還巴旺收領。
并求準其盟誓和好。
報聞。
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七百七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