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生死懸殊。
斷不宜聽其稍有疑窦。
前因李因培原奏、情節遊移。
是以谕令常鈞悉心研究。
務得實情。
乃該撫委派司府會審。
案情反覆無定。
且會審之員。
各存意見。
持議參差。
尤屬不成事體。
該撫如果見侯七郎。
侯學添。
翻供之處。
實有可據。
何妨将宮兆麟指參。
乃摺内惟稱、會訊之時。
宮兆麟在坐默無一言。
則該臬司之是否中心折服。
無可置辯。
抑或另有所見。
不随同附和。
俱未可定。
此等關系倫常重案。
司府等既不能審訊得實。
該撫即當親提嚴鞫。
使之水落石出。
以昭平允。
乃複委之一府一縣會審。
安見此所委之員。
必能盡無枉縱乎。
看來此案。
非是鈞等所能定谳。
現已派侍郎期成額。
前往湖北。
會同定長審理。
并令宮兆麟。
将應行質訊人犯。
隔别解往湖北。
毋得令其串供狡飾。
可将此傳谕定長。
及常鈞知之
○又谕曰、常鈞奏。
前任撫臣李因培。
移交益陽縣書吏郭湘昭。
擅造匿名揭帖一案。
現在研訊明确。
系屬畏刑誣認。
應仍令該縣另緝正犯等語。
投遞匿名揭帖。
最為惡習。
當查明實據。
從重究治。
以示懲儆。
郭湘昭原認之供。
與揭帖内款迹不符。
今既審明省釋。
自不緻有輕縱。
但此等案件。
甚有關系。
案犯忽認忽翻。
視如常事。
而同時又有侯學添等一案。
亦屢變供詞。
可見湖南民情刁悍。
狡詐反覆。
是其長技。
而地方有司辦理谳牍。
又多不能虛心研鞫。
愈緻長奸。
則該省之吏治民風。
均屬不堪。
不可不實力整頓。
常鈞身任巡撫。
随時随事。
務須留心整饬。
以挽澆風。
着将此傳谕知之
○禮部疏請、旌表八世同居。
得旨、禮部議覆。
陝西巡撫明山題。
三水縣民趙資。
一家和順。
八世同居。
應如所請。
照例旌獎。
民風淳厚。
倫紀懋敦。
朕用嘉慰。
宜推旌淑之恩。
益廣型仁之化。
茲親制詩一章。
并書扁額以賜。
仍着加恩賞上用緞疋。
用示優異。
其給銀建坊題碑入祠之處。
均如議行
○欽差内閣學士邁拉遜、直隸總督方觀承奏、臣等奉命查辦深州辦桃控案。
緣深州地方産桃。
有民人王羲昭等三人。
夥典王家莊朱姓等桃園三處。
七八月中。
有州役三名。
同鄉長赴三處園内。
采辦官桃二次。
共采桃一千五百二十六個。
内揀去蟲損二百個。
應發價十千六百八文。
王羲照等恐州役再至。
因聞内務府辦桃人石位公至州。
遂往見石位公。
欲将桃園典與官局。
石位公因公同設計。
假立典契。
多開典價。
又倒填月日。
以見立契在先。
州官買桃在後。
方是強買官局之桃。
以便多開桃數。
令州賠還。
如不還。
即令認還典價。
衆人分用。
石位公并将内務府執照取出。
令人與州役看。
使之畏懼。
嗣該州差傳桃戶領價。
皆不赴領。
石位公遂攜假契赴京。
呈報掌儀司。
捏稱州役率領多人。
不以官照為憑。
将園内甜桃。
盡行摘取。
經掌儀司兩次票差領催到州查問。
所有石位公種種假捏情節。
全未查出。
嗣石位公喚王羲照等到京。
商量串供。
該犯等遂供出。
州役四五十人。
強摘官桃三百筐。
止給錢十千六百文。
因不肯領。
州官将王羲照掌責等情節。
今臣等令石位公。
王羲照等質對。
據供州役采桃。
止三人。
同鄉長地方各一人。
并挑夫五名。
時石位公尚未到州。
并未見有官照。
至領價時。
系王羲照令伊子代領等語。
查石位公朋謀設計。
假立典契。
誣告知州差役。
應照例杖一百。
流三千裡。
王羲照等。
定拟杖徒。
州役雖無需索。
但摘桃緻損一二百枚。
亦應責枷。
至該州訊無強買短發情弊。
但差役傷損民桃。
未即查治。
應請交部察議。
得旨、此案俱系石位公串通經紀。
捏立典契。
多開錢文。
希圖訛詐朋分。
甚屬可惡。
應行從重治罪。
其領催等。
并當一并查辦。
至掌儀司官員。
恐其中不無情弊。
着内務府大臣。
将一幹人犯。
提解來京。
逐一質訊。
确核定拟具奏
○四川成都副都統托雲奏、川省滋生銀。
現存四萬七千兩。
請酌留三萬生息。
已敷賞用。
餘銀一萬七千餘兩。
應交庫存貯。
于内動支銀七千兩采買豆石。
按月分給兵丁餧養馬匹。
照原價扣銀彙貯。
乘時再買。
每年照此辦理。
得旨、着照所奏行
○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