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等所奏、為草率苟且之計。
即此時瘴疠漸發。
我衆未可冒涉。
亦當俟秋深瘴退之候。
另籌分路進剿。
搗其巢穴。
一舉而殲滅之。
使蠻荒永靖。
方合正理。
若楊應琚實見有必不可辦之處。
朕亦非必欲窮兵黩武。
但業經選調兵馬。
征剿緬甸。
衆所共知。
豈能遽爾無端中止。
而此事實楊應琚始終經理。
因何冒昧舛謬若此。
伊實不能辭其責。
以楊應琚平素老成曆練。
實不類其所為。
或伊赴滇時。
本系病後。
神志昏愦。
一切不能自主。
誤聽綠營将弁。
謊飾慫恿。
遂緻辦理贻誤。
亦未可定。
則當據實陳奏誤聽之實故。
懇請重治其罪。
并即嚴參其誤言起釁之人。
朕亦當明降谕旨。
以朕誤聽楊應琚之言。
辦理緬匪之失。
布告天下。
且謝朕用人不當之過。
庶可罷兵蒇事。
朕此次開誠訓谕。
楊應琚當知感激自勵。
盡布悃誠。
毋得稍有隐飾。
以速愆戾。
至前寄去孔雀翎。
藍翎。
令其察看實在出力将弁賞戴。
以示鼓勵。
從前西陲用兵。
亦系如此。
但彼時皆我領兵大臣。
目擊将士等殺賊立功。
并有實迹可據。
故賞罰明而人心益奮。
今觀楊應琚等節次奏報。
率屬虛詞。
恐其功績未能悉當。
若不過止給巧于飾對之總兵副将各員戴用。
以圖誇耀。
則濫賞冒功。
其咎更大。
亦非朕獎勸本意矣。
又昨奏摺内。
有弄種。
止丹等地名。
皆前圖所無。
着另行詳悉繪圖呈覽。
此後或駐兵戰勝之處。
其地名有圖所未備者。
即将附近圖内何地之處。
随時聲明。
以備披核。
将此即速傳谕知之
○又谕曰、楊應琚等辦理緬匪一事。
種種舛謬之處。
已降旨明切饬示。
由六百裡加緊馳谕矣。
茲複按閱地圖。
再四審度。
愈覺該督等前後所辦。
其大不是。
實出情理之外。
不勝憤懑。
該督前奏蠻暮等投誠時。
已令其薙發留辮。
并将我兵駐劄新街。
占據地勢。
則此兩處。
皆為中國版宇。
而兩處降附之人。
即同内地人民。
自當加意守護。
扼其險要。
以為進兵之地。
前此新街小挫。
尚意其不過偶然失事。
我兵仍駐守其地。
以圖剿賊。
而其後乃稱退至楞木。
漸且止及銅壁鐵壁二關。
今按圖詳閱。
楞木距新街。
已隔猛英。
高裡。
二土司之地。
而二關則并在我界内。
我兵既已退回。
則是蠻暮。
新街。
早已棄而不守。
其兩處地方。
現在作何着落。
降附之人。
或盡為緬匪戕害。
或複為緬匪脅從。
該督屢次奏摺。
總無一語提及。
若此兩處尚隸内地。
何以不照前在彼駐兵。
轉退至楞木以内。
設仍為緬匪侵占。
其地已複為賊有。
又何以有請賞給貿易之語。
矛盾支離。
殊不可解。
又如該督兩次所奏、殺賊萬餘。
是我兵威業已大振。
縱不能即乘勝直入。
深搗賊巢。
亦當及此克捷先聲。
複進據蠻暮、新街、搜逐賊匪。
更不應退回内地矣。
看來該督迩日所奏。
皆系聽信綠營粉飾。
全非實情。
即從前所稱受降諸事。
亦不過詭語鋪張。
希圖聳聽。
今則破綻自露。
雖欲掩飾而不能盡掩。
豈公忠體國大臣所宜出此乎。
再從前投誠之衆。
如整賣、景線、景海等處。
俱經該督奏請賞給職銜。
已允所請。
交部發鈔。
又中外所共知者。
此等人地。
現在作何光景。
該督亦未籌及。
今于蠻暮新街之事。
謬誤若此。
設整賣等處。
緬匪又複效尤肆擾。
該督等亦将置之不顧耶。
至李時升前來陛見。
尚覺奮勉妥練。
是以将伊調任滇省提督。
冀其出力報效。
乃伊自到滇以來。
并未聞其親至軍營。
督率士卒。
奮勉進剿。
至今不知其逍遙何地。
身為統兵大員。
如此養尊處優。
玩忽從事。
是不能承受朕恩。
亦必如達啟之自取愆尤矣。
再從前湯聘等。
參奏趙宏榜。
在新街輕進失事。
複将傷病官兵器仗。
收入草屋。
放火焚燒。
退回内地。
請将伊革職治罪。
彼時以趙宏榜如果系輕進。
則尚系勇往向前。
猶可原諒。
但恐輕進之語。
亦未可盡信。
是以谕令該督等确查具奏另辦。
迄今數月。
何以尚未奏及。
不知伊等在彼。
所辦何事。
前因該督聞信即往永昌。
似屬實心為國出力。
是以傳谕嘉獎賞赉。
并欲待以酬庸渥典。
由今以觀。
則其前此所奏。
不過文飾敷衍。
毫無實際。
既受朕恩褒。
便欲将就了事。
其視朕為何如主。
此等伎倆。
竟能巧為嘗試乎。
現已谕令據實覆奏。
且俟奏到再行定奪。
着将此嚴切傳谕知之
○刑部議覆、陝西學政吳绶诏奏稱、例内定拟诓騙等罪。
俱分已成未成。
惟考棚槍手。
未經區别。
請嗣後凡場外經訪拏禀首者為未成。
如已頂名入場。
無論當時被獲。
事後發覺。
俱為已成。
未成者。
除系積慣随棚。
仍遵例枷号三個月。
發煙瘴地方充軍。
其審系立有文約。
而贓未入手。
均照诓騙未成。
财未接受。
罪應滿徒例。
加枷号兩個月。
但經口許。
罪止杖責者。
加枷号一個月。
其已成者。
不分有無立約。
及口許虛贓。
俱照诓騙已成例。
枷号三個月。
發煙瘴充軍。
雇倩之生童同罪。
若實系被人撞騙。
贓止口許。
亦照诓騙未成。
财未接受例。
杖一百。
徒三年。
應如所請。
至稱父兄子弟。
頂名代考。
雖與凡人雇倩不同。
而骩法作奸。
尤難查察。
并請設立專條之處。
應即照凡人槍倩例。
一體治罪。
毋庸另議。
從之
○癸巳。
上詣長春仙館。
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居暢春園
○谕曰、西洋人艾啟蒙、在内廷行走。
尚屬勤慎。
着照從前郎世甯之例。
加恩賞給奉宸院卿銜。
谕軍機大臣等。
昨因提督李時升。
身為統兵大員。
并不親赴軍營督辦。
一味玩忽因循。
不堪複膺專阃之寄。
是以降旨革職。
留滇效力贖罪。
适揚甯陛見。
即将伊補授雲南提督。
并令其馳驿前往。
代李時升任事。
朕之所以簡用揚甯者。
以前此西陲用兵時。
伊曾随曆行間。
身經戰陣。
沖鋒殺賊之事。
素所谙習。
必不緻如達啟。
李時升輩之畏葸不前。
且伊身系滿洲。
亦斷不肯效綠營虛诳惡習。
是其實心出力。
乃所優為。
朕之期望于彼者。
亦不過如此。
頃曾面谕及之。
至軍營一應調度機宜。
則仍系楊應琚專責。
切不可稍存觀望。
況揚甯之職。
祇在督兵剿賊。
而其可倚又在誠實不欺。
若運籌決勝。
原非所娴。
朕并未以此相委寄。
即楊應琚始終經理緬匪一事。
功過惟獨任之。
此時更不能妄思推诿也。
此事初辦時。
朕實毫無成見。
因該督屢奏有可乘之機。
朕以該督素為曆練。
必不緻輕率喜功。
且必胸有成算。
方待其建績策勳。
不意該督前後所辦。
竟為綠營将弁所诳。
病昏不察。
信以為真。
而李時升憚于親往。
既為其下所愚。
複轉以愚該督。
而該督又輕據若輩粉飾虛詞。
率爾入告。
朕亦誤聽楊應琚之言。
為所朦混。
今見其諸未妥協。
因綜其始末。
詳核熟籌。
始知該督之種種謬妄。
至此及水落石出。
而其最甚者。
如兩次所報殺賊一萬有餘。
尤為荒誕。
夫殺賊果至盈萬。
則填屍流血。
其占蔽地面。
當複不小。
伊等果能悉數其戰勝之處乎。
且該督等前奏、自新街小挫。
即退回楞木。
似蠻暮。
新街。
皆已棄而不守。
若斬獲果真。
則兵威大振。
先聲所布。
何事不可為。
縱未能乘勝冞入。
直搗賊巢。
而奮我銳氣。
逐北追奔。
無難徑抵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