暮新街。
搜戮匪徒。
收複故地。
何未聞伊等仍至彼兩處駐一兵殺一賊乎。
且從前平定準噶爾。
回部。
征剿蕩除。
不下百餘戰。
統計所戮尚不及萬人。
乃謂兩次交鋒。
俄頃之間。
方隅之地。
竟能殺賊如許。
有是理乎。
楊應琚辦此一事。
既已誤之于前。
此後不宜再誤。
屢次所降谕旨甚明。
況辦理緬匪一節。
楊應琚既已承擔其任。
即與朕誼同一體。
更不容稍有隐欺。
如該督果見其勢有難行。
即遵前旨據實陳奏。
亦可另為裁奪。
若欲如前奏之虛朦文飾。
便圖颟顸了事。
楊應琚其何以對朕。
而朕亦何以對天下。
豈朕平日所倚任為公忠體國之大臣可出此耶。
至該督前此之誤。
原因病軀不能親至軍營。
而李時升亦不親往。
惟任将弁等捏詞愚弄。
今揚甯至彼。
自可得該處實在情形。
不特朕可灼知萬裡以外。
即楊應琚深悉實情。
亦可相機妥辦。
期收效于桑榆。
于彼實有裨益。
但恐外省陋習。
妄疑專遣大員。
馳赴軍營。
必倚其主持經畫。
則大不然。
無論楊應琚至此難以卸責。
即朕或以楊應琚為不可複用。
何難另簡督臣往代。
而專派一提督以掣其肘乎。
楊應琚若誤會朕意。
略有瞻顧诿謝之心。
則是自速重愆矣。
着明白傳谕、即令揚甯赍往。
谕令該督知之
○甲午。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還宮
○吏部議準、四川布政使張逢堯奏稱、應用教職之歲貢。
如有病故。
例應随時報部銷冊。
惟未經查報之地方官。
得援引家屬未報。
聲請免議。
往往視為無關緊要。
不行申報。
緻部選後繳憑開缺。
往返動經半載。
或一缺接選數員。
均經物故。
曠缺至二三年之久。
請嗣後漏報此項之員。
俱照定例議處。
不得援例請免。
應如所奏。
至稱每科鄉試後。
将應用教職人員。
驗看陶汰之處。
應仍遵前旨停止。
從之
○禮部題朝鮮國王李昑、遣使表賀萬壽、冬至元旦、三大節。
安南國王黎維<?礻耑>、遣使表謝冊封恩。
并進歲貢方物。
均賞赉筵宴如例
○以鑲黃旗漢軍副參領一等子馬元凱、為鑲白旗漢軍副都統
○調直隸天津鎮總兵那丹珠、為馬蘭鎮總兵。
以通州協副将楊克信、署天津鎮總兵
○是月。
江西巡撫吳紹詩奏、據贛州府知府李枝昌禀、洙泗書院學錄孔興圭、同祀生孔興珙、投遞衍聖公孔昭煥移文。
來贛清查族譜。
旋在贛縣長落、方田、西坑、三處。
索收盤費銀五十兩。
當委員将孔興珙、并挑夫李曰鳳追回。
據供、孔興圭途次患病。
已回湖廣通城縣原籍。
仍将委牌交伊代查等語。
現在咨提孔興圭、及随從書役。
來江質訊。
并将孔興圭果否奉部發給文憑。
及孔興珙是否實系咨部祀生之處。
仍飛咨衍聖公查覆。
得旨、所奏似聞孔昭煥處分後。
始趕奏者。
頗瞻徇觀望矣。
即當究其沿途生事之罪。
嚴行參處。
何又問彼之有。
汝大不是矣
○山東巡撫崔應階奏、東省曆城等處。
上年收成歉薄。
春月東作方殷。
農民有需買食。
恐商賈藉以居奇。
請将官倉米麥雜糧。
照時價減粜。
每石價在一兩以下者。
減銀五分。
一兩一錢以下。
減銀一錢。
一兩二錢以下。
減銀一錢五分。
倘青黃不接。
谷價增長。
價在一兩二錢以上者。
均照每石一兩出粜。
秋成後。
仍足敷買補之價。
得旨、好。
俾貧民皆得實惠。
毋緻胥役中飽可也
○又奏報。
東省州縣。
于正月十八日得雪沾渥。
得旨、欣悅覽之。
京師亦于是日得雪。
可謂普被天恩矣
○陝甘總督吳達善奏、甘省應修次急城工九處。
内金縣等七處。
均經購料興工。
惟安西府屬淵泉縣城。
緣從前駐劄提督。
規模宏廠。
今提督已移駐烏噜木齊。
往來改由新路。
該處竟成僻徑。
且地勢潮磏。
春冬消長不一。
城垣率多坍塌。
駐兵僅六右名。
人煙無多。
鋪戶亦止二十餘家。
似無需重費帑金。
修此曠僻大城。
現已饬該道府踏勘妥協地方。
另為籌議。
至巴裡坤城垣。
經前督臣奏準。
俟玉門、敦煌、二城工竣接辦。
查乾隆二十一年。
系奏準派兵修理。
今該處已非往來沖途。
差使簡少。
計需匠夫三萬七千二百二十餘工。
仍應于存城鎮标兵内。
挑其年力壯健者二百五十名。
派撥谙練工程把總。
外委。
各一員。
管領督率。
該兵等雖有坐糧。
但既任以力役。
應每名每日。
酌給銀六分。
毋庸另給鹽菜口糧雜面等項。
其土坯木料。
即令購買牛車。
派做工兵拽拉。
俟事竣變價歸款。
得旨、如所議行
○四川總督阿爾泰奏、川省應修城工。
需費繁多。
原議撥用鼓鑄餘息。
及餘茶生息等項。
除将現存撥應急工外。
其餘按年所獲。
統計祇七八萬兩。
若俟陸續撥用。
城工未能速竣。
查川省試銷餘鹽。
量徵公費。
經臣奏充辦理夷務。
接年共收公費銀三萬四百餘兩。
而夷務業經完結。
與其另款久貯。
不若撥為修城之用。
再各竈戶配引外。
又有零星餘鹽。
自數十斤。
至一二百斤不等。
若按井竈增課。
于額引觔數不敷。
請仍照試銷例。
一體報官。
并湊成數。
交商代銷。
所徵公費銀。
統歸城工撥用。
報聞
○又奏、據管理夷務各員禀報、金川郎卡。
節次查出遞年搶擄南路各土司人口。
一百三十三名口。
并前擄革布什咱人口八名。
及革酋之母。
均情願送還。
經各委員眼同該土司收領。
郎卡并将伊女。
許配小金川土司澤旺之子僧格桑為婚。
得旨、此又伏一釁端矣。
當留心。
不可隐諱。
又奏、郎卡與鄰封各土司。
現俱嚴戒番衆。
安分住牧。
其前懇賞還金川喇嘛七人。
已由維州發交領回。
至請領新印一事。
俟開印後。
郎卡另選親信大頭人赍領另報。
得旨、覽
○廣西巡撫宋邦綏議奏、布政使淑寶奏稱、廣西四十七土司。
例以巡道總理。
知府兼轄。
除慶遠府屬之永定、永順、正副長官。
及思恩府屬九土巡檢。
因職微地狹。
未經設有流官。
又鎮安府屬之小鎮安。
現已改土歸流外。
餘俱分駐佐雜彈壓。
其命盜重案。
均歸州縣廳員承審。
而失察疎防。
僅将道府佐雜議處。
緻承審各員。
以案件無關考成。
常懷觀望。
而近年土官懈玩。
率委土目經理。
其逞刁唆訟。
擾累土民。
佐雜書役。
多系土目戚族。
難于稽查。
而兼轄知府。
相距窎遠。
耳目更難周遍。
請嗣後各土司地方。
均歸承審州。
縣廳員就近兼轄。
遇有參處事件。
照例題參。
其該管知府。
以統轄議處。
仍令各州縣廳員。
率同土司。
及分駐佐雜。
先将各土目逐一查驗。
有曾經滋事玩法者。
悉行革除。
另選安分土人。
取結充補。
并令佐雜會同土司。
将外籍流寓民人。
一并清查造冊。
送兼轄官稽察。
如土目容留匪類。
立拏重懲。
佐雜土官。
藉端滋擾。
亦即嚴參治罪。
若兼轄官有意瞻徇。
一并參處。
仍于每歲冬季清查一次。
造冊結報。
其向無佐雜同駐之永定等十二土司。
應令知府委員一例查辦。
均應如所奏。
至巡道原系親轄上司。
土司承襲。
及巡查邊隘。
均由加結轉報。
自應留心考察。
嗣後有應行議處事件。
請仍将該管道員職名。
一并開參。
得旨、如所議行。
卷之七百七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