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
○上臨莊親王允祿第賜奠
○回圓明園
○丁巳。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從前湖北武昌府屬馬迹嶺地方。
有吳姓一族。
盤踞為匪。
怙惡不悛。
曾經降旨。
令将該族分徙安西瓜州為一處。
巴裡坤為一處。
烏噜木齊為一處。
經該督李侍堯。
查明分起解往。
此事在乾隆二十八年間。
距今已閱五載。
此等遷往戶口。
作何安插管束。
并其情形若何。
是否安靜。
解往時有脫逃者否。
逃後緝獲。
作何處治。
該督可即行速查明确。
據實奏聞。
至窩犯馬得鳌一案。
前已有旨。
令該督将案内要犯。
迅即審拟。
其同莊五十餘戶。
應即照分徙吳姓同族之案辦理。
使敗類析居。
散其黨羽。
以安良善而靖地方。
其如何按地分起。
并遴選幹員押解。
毋緻中途■縱滋事之處。
并着吳達善妥協籌辦。
可将此傳谕知之。
所有前此谕旨。
及李侍堯原折。
一并鈔寄。
令其閱看。
尋奏、湖北吳姓一案。
系分三起解甘。
第一起九戶。
遞發烏噜木齊。
分交甯邊城通判。
及特讷格爾巡檢收管。
二起七戶。
遞發巴裡坤。
交該同知收管。
均由各駐劄大臣。
酌量安插。
其第三起六戶。
即交安西府屬淵泉縣收管。
并經前督臣。
于近水荒地内。
酌給房地牛種。
令其墾種升科。
數年内。
均無脫逃之案。
現在巨窩馬得鳌同莊五十餘戶。
除重犯家屬。
及餘犯例應佥妻充發伊犁者。
均俟查明家口。
分起撥解外。
其餘戶口。
應分發巴裡坤。
穆壘。
烏噜木齊。
三處安插。
仍酌分三起。
解赴各地方。
照例撥給房地耕種。
得旨嘉獎
○戊午。
吏部議準、安徽布政使富尼漢奏稱、直隸州知州。
向系從五品。
而管轄屬員。
體制與知府相等。
本任又有專轄地方刑錢事件。
遇有缺出。
例由本省知州知縣内。
揀選調補。
送部引見。
實與升任無異。
且系與同知較俸升轉。
請照同知例。
改為正五品。
其行文所轄知縣用牌。
縣用申文。
均照舊例。
至不屬知縣。
亦請改用牒呈。
直隸州用墨筆照會。
從之
○又議準、山東巡撫崔應階遵旨議奏、查東省道員。
除運河道現有兼銜。
及駐省之濟東泰武道、鹽道、駐劄德州不與提鎮同城之糧道、均無庸加銜。
惟■沂曹道、系與■鎮同城。
又登萊青道、雖與登鎮分駐。
但整饬海防。
每有文武交涉事件。
均應加兵備道銜。
并鑄給關防。
從之
○兵部議覆、漕運總督楊錫绂奏稱、各省■所守備、千總、俱為漕運而設。
其官員均總漕所素悉。
凡五年軍政。
六年俸滿。
及年老有病。
告休勒休。
親老改近等案。
均經改歸漕臣辦理。
惟患病解任。
親老終養。
仍由督撫題咨。
未昭畫一。
請令統歸漕臣主稿咨會督撫。
應如所請。
至稱各備弁每年甄别。
隻系具文。
請行停止之處。
應仍照舊例。
年終考核。
造冊送部。
從之
○長蘆鹽政高誠疏報、豐财場、乾隆三十一年。
開墾官荒地十七畝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費縣民張洪亮女張氏
○己未。
上詣暢奉園。
問皇太後安
○自圓明園啟銮。
巡幸天津
○谕曰、德保着調補雲南永北鎮總兵。
即着馳驿前往永昌。
其甘肅涼州鎮總兵。
着李雲标調補。
所遺員缺。
即着索柱調補
○是日。
駐跸黃新莊行宮
○庚申。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據高晉等查奏、宿州地方被竊緞疋一案。
所有巨窩馬得鳌。
在甘省留藏匪黨各情節。
實系宿州知州李允升究出等語。
李允升。
前于境内被竊解京緞疋。
雖例有應得處分。
但能将賊犯詳加根究。
審出巨窩。
并黨夥多人。
尚屬能事之員。
着該部行文調取來京引見
○谕軍機大臣等、楊應琚辦理緬匪一事。
種種錯謬。
所奏情節。
更不成話。
已于折内批示。
看來伊體究未全愈。
是以毫無主見若此。
至朱侖業經降旨拏問。
雲南永北鎮總兵員缺。
已補放索柱。
昨又将德保調補。
但德保到任。
尚需時日。
總兵有統兵剿賊之責。
未便久懸。
所有永北鎮總兵員缺。
着福靈安暫行署理。
伊此時諒已前抵軍營。
帶兵進剿。
着将該處現在情形。
查明據實具奏。
将此傳谕楊應琚。
及福靈安知之
○是日、駐跸涿州行宮
○辛酉。
以故哈密紮薩克郡王品級貝勒玉素布次子伊薩克、襲爵
○是日、駐跸紫泉行宮
○壬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永貴奏稱、霍罕、安集延、塔什幹、納木幹商人。
并喀什噶爾。
哈薩克等。
驅馬匹牛羊。
來烏什地方貿易。
派人前往究問。
雖無诓誘勾通情弊。
但與伊犁市易有礙。
已饬交阿奇木伯克等、将牲隻賤價售買。
其回■及哈薩克等均分别遣回。
仍行知喀什噶爾大臣。
将嗣後回■。
哈薩克、彼此往來交易之處。
嚴行饬禁等語。
伊犁駐防大兵。
一切需用牲畜。
全賴哈薩克貿易。
回■等串通謀利。
将各部落牲隻。
販至回城交易。
自應饬禁。
但來烏什之人。
既稱伊等百餘人。
一半販往喀什噶爾地方。
永貴即應前往查辦。
今既未親往。
但已行文綽克托等。
亦未為不可。
着傳谕永貴。
嗣後如有此等事件。
伊等至何城貿易。
即當親往查辦。
斷不可任聽奸回。
與哈薩克等、合夥謀利。
以緻有礙伊犁官用也
○是日、駐跸趙北口行宮
○癸亥。
上遣侍■索諾木策淩、赴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閱澱河
○谕、朕此次巡幸天津。
閱視河堤。
經過陸路水程。
該地方官。
豫備座落數處。
以供憩頓。
恐應銷公項銀兩。
不敷需用。
着于長蘆應解内務府銀兩内。
賞給銀三萬兩。
以為辦差之費
○又谕、據明德覆奏、從前辦理于文浚改歸民籍一案。
查系乾隆三十年。
先經莊有恭。
将于文浚名下應追伊父未完銀兩。
應否仍行解旗拟罪之處。
咨請部示。
經工部議覆、行令在于民籍着追。
旋因無力完繳。
照例具題請豁。
複準工部行令解旗辦理等語。
于文浚既有應追銀兩。
自應解旗追繳。
工部于該撫請示時。
因何令其在民籍着追。
該堂官明白回奏。
此案辦理錯誤之處。
自在工部。
與明德無涉。
不必交部
○戶部議覆、盛京工部侍郎兼管奉天府府尹雅德、條奏赈恤事宜。
一、承德、鐵嶺、開原、廣甯、四縣。
乾隆三十一年旱災水災饑民。
前借給一月口糧。
請作為初赈。
仍按被災分數。
分别極次貧。
照例加赈。
一、奉天倉儲。
接年赈撫支放。
均屬缺少。
撥運維艱。
除以借作赈米石。
仍用本色外。
其加赈米。
請以銀米兼半給發。
每米一石。
折給銀六錢。
所需銀。
即于各屬征存地丁項下動撥。
一、辦納丁徭之戶。
及無地無丁土着。
并鳏寡孤獨。
應各就被災屯堡分數。
分别極次貧。
一體銀米兼赈。
一、承德、開原、二縣倉米。
不敷支放。
請于附近之遼陽、海城、蓋平、廣甯、錦州等處存倉米内。
酌撥三萬石分貯二縣。
其腳價每石每百裡。
給銀一厘二毫。
由奉天府理事通判庫貯項下動支。
一承德等四縣災地錢糧。
請照例分别蠲免。
其蠲剩銀。
及本年民借糧石。
并舊欠帶征銀。
均予緩征。
一、奉天所屬丁銀。
向系另款征收。
請将承德等四縣。
按被災分數。
照蠲剩錢糧例。
緩至次年。
分年帶征。
又複州一處。
收成亦屬歉薄。
其丁銀。
應予一體緩征。
一、承德等州縣。
學田無多。
被災各貧生。
應饬教官開送地方官。
由山海關撥解耗羨餘剩項下。
酌量赈給。
一、出旗入民戶口。
仍在興京鳳凰城一帶居住者甚多。
所種地畝被災。
均系旗員勘報。
而戶口例應民員點查。
應令旗員将被災分數。
移知民員。
分别大小口。
一體給赈。
其應予蠲緩事宜。
仍歸旗員照例辦理。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是日、駐跸于家村馬頭大營
○甲子。
駐跸左格莊馬頭大營
○是月。
盛京工部侍郎兼管奉天府府尹雅德奏、現丈出餘地應征租銀。
前經議準。
銀錢兼收。
解盛京戶部存貯。
所收錢。
除撥給冬圍兵恩賞。
餘俱按成搭放春秋兵饷。
惟查每年租銀十一萬二千有奇。
大半交納錢文。
按數起解。
勢必另籌運價。
且隻盛京一城搭放各城未能流通。
恐奸商居奇擡價。
有妨旗民日用。
請将征收租錢。
存貯各該州縣庫。
惟将實收數報明。
移咨盛京戶部。
酌核各城應發兵饷。
并派撥冬圍兵應領恩賞銀兩。
按各該城征錢多寡盡數配給。
所征銀。
仍按限解交盛京戶部兌收得旨所奏甚是。
如所議行
○江西巡撫吳紹詩奏、進賢縣知縣孫铎。
接遞■屬積匪猾賊改發新疆人犯戴複得、汪東生、二名。
中途均被脫逃。
例應降級留任。
限年緝拏。
惟查■防要犯二名。
較之隻逃一犯。
更為加重。
若令留任緝拏。
恐仍不知儆惕。
或以犯難必獲。
未能久任。
轉緻諸事玩愒。
請将孫铎降級離任。
協同接任官嚴緝。
如能一年拏獲。
仍準開複另補。
不獲照例降一級調用。
得旨、着照所請行
○浙江布政使覺羅永德奏、浙省仁、甯二邑塘工。
向系每二十丈。
按千字文編為一号。
嗣因海甯縣東西魚鱗石塘。
陸續修築改建。
委員分段承辦。
一切估報文冊。
遂指為某員原修之某段。
現查每段或數丈。
數十丈。
及百餘丈不等。
多寡懸殊。
且先後派修。
員名屢易。
又或年久之員。
節次委修多段。
遇有保固限内坍損應賠工程。
難免朦混支飾。
請仍照舊編号立碣。
造具字号清冊送部。
凡有應修工程文冊。
均令指明某号塘工。
并将某号原修系何人。
及完工日期。
報部存案。
得旨、如所議行
○湖南巡撫方世■、奏謝調任恩。
得旨、覽。
湖南吏治不堪。
汝宜加之意也
○河東河道總督李清時、山東巡撫崔應階奏、臨清地處下遊。
磚閘月河。
為汶水入■尾闾。
但■水湍悍渾濁。
伏秋長發時。
設汶力不足相抵。
每緻倒灌停淤。
即于月河臨時築壩堵閉。
又恐汶水一時并漲。
無從宣洩。
應于月河上口。
建單閘一座。
汶強■弱。
則起闆開放。
如遇汶弱衛強。
即閉闆抵禦。
又東阿縣運河東岸平水三閘。
并五空橋一座。
上年伏秋汛内。
汶河及沙趙二河水。
同時并漲。
橋閘多被沖跌。
急應照舊修整。
均請動撥司庫銀兩。
及時趕辦。
報聞
○山西巡撫彰寶奏、大同府屬大有倉。
并渾源州倉。
實存黑豆二萬二百五十九石。
經前撫臣奏準。
每石變價一兩四錢六分。
解司估饷。
惟接年豐稔。
豆價平減。
已在一兩以内。
州縣未能出粜。
若照時價售賣。
較原定成價虧缺。
且市豆充裕。
減價亦速售。
查現貯豆。
乾隆二十五年。
出易歸倉。
并不陳久。
請停止變價。
照數存貯。
仍将大同。
渾源。
二處每年額征支兵新豆。
與大有等倉舊存豆。
按年出陳易新。
更換支放。
得旨、是
○陝西巡撫明山奏、西安寶陝局。
因乾隆三十年。
改辦滇銅。
不能如期接濟。
經前撫臣奏準。
每爐每月。
減鑄銅五百筋。
以一年為率。
今已減鑄一年有餘。
但局内現存銅。
如照舊發爐配鑄。
仍屬不敷。
續辦銅筋。
到需時日。
查存局餘錢。
除應撥甘省外。
尚足敷搭放兵饷。
應請再行減鑄一年。
統俟滇銅運到。
即令照舊增鑄。
報聞。
/高宗純皇帝實錄(十)/卷七百七十九/乾隆三十二年二月下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七百七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