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曰。
楊應琚辦理緬匪一案。
調度乖方。
種種舛謬。
錢度同在永昌軍營辦事。
一切情形。
自所深知。
楊應琚屢次奏摺。
謬妄支離。
不可枚舉。
而近日覽其覆奏各摺。
似覺稍有條理。
或由錢度代為商酌。
亦未可定。
着傳谕錢度。
将楊應琚前後辦理各情節。
及李時升。
朱侖。
欺罔軍情各實迹。
速即據實詳晰覆奏。
藩臬兩司。
遇地方緊要事務。
督撫辦理不善。
原許其具摺奏聞。
錢度從前不行入告。
或以事關軍務。
不敢從旁幹與。
朕亦不加深責。
此次經朕詢問。
若不據實陳奏。
則是自取罪戾矣。
況楊應琚乖張欺飾之處。
皆經朕豫為燭照。
因而底裡畢露。
并非有人指摘。
此時楊應琚罪狀已定。
錢度即和盤托出。
于楊應琚功罪。
亦毫無增減。
錢度更不必稍存掩護。
代為受過也。
着将此傳谕知之。
尋奏、楊應琚辦理緬匪一案。
先因騰越副将趙宏榜禀稱。
蠻暮土司投誠。
我兵已駐新街。
遂以為機有可乘。
調兵三千六百名。
即令趙宏榜先往受降。
迨行至漾濞地方。
接據趙宏榜告急文書。
知新街已失。
始加調各鎮營兵。
并提督李時升。
總兵朱侖。
于十月初。
同至永昌督辦。
十一月十八日。
官兵初抵楞木。
與緬匪接仗。
彼此互有殺傷。
讵緬匪分衆。
由萬仞關小路。
竄入永順。
将盞達焚燒。
延及戶臘撒。
并将銅壁官兵沖散。
楊應琚随饬總兵劉德成、于盞達等處剿殺。
李時升亦遣遊擊馬成龍、由戶臘撒堵禦。
旋被緬匪沖散。
馬成龍陣亡。
賊衆将截鐵壁關。
李時升、朱侖、竟将楞木兵一齊徹出。
以緻新街之賊。
乘空竄入。
會同戶臘撒賊匪。
焚燒隴川。
十二月底。
官兵陸續到齊。
又誤聽該匪投誠之詐。
未經環擊。
緻匪衆伺懈。
于正月初旬。
竄入猛卯。
由底麻渡江。
宛頂官兵。
未能截殺。
緬匪遂将木邦占據。
楊應琚随饬李時升等、奪取新街。
朱侖等、追剿木邦賊衆。
官兵複遷延未進。
僅将新街收複。
查滇省綠旗兵。
除昭通、東川、開化、曲浔、四鎮。
尚敢與賊對仗。
餘皆退縮不前。
李時升、朱侖、均未親臨行陣。
混報斬獲。
并不以首級耳記為憑。
楊應琚馭下姑息。
染患痰症。
既未能察究虛實。
迨病勢稍定。
又不立将畏葸官弁參處。
惟以該匪投誠具奏。
實屬欺罔。
得旨、覽奏俱悉
○又谕曰、新授西安将軍素玉、違例自荊州帶官員兵丁跟随前來。
已被參奏。
着傳谕明山、素玉到西安時。
即傳旨摘去翎頂。
并将随伊前來之章京色楚、及兵丁等。
一并拘拏。
派委幹員。
押解來京。
如尚不至西安。
明山仍應秘密。
俟到後即行拏解。
其将軍印務。
着明山署理
○刑部等衙門議奏、欽差侍郎期成額等。
審訊原任湖南巡撫李因培。
于署常德府錫爾達、揭報武陵縣知縣馮其柘、虧缺錢糧二萬餘兩。
因甫經保題倉庫無虧。
礙難奏辦。
與布政使赫昇額、商令桂陽州知州張宏燧、前往查核代為彌補。
祇将有抵之項八千餘兩。
轉揭題參。
并欲将原揭之錫爾達。
尋事參劾。
實屬營私欺罔。
赫昇額。
扶同狥隐。
并擅發藩庫銀五千兩。
給張宏燧代為補苴。
任意舞弊。
請照軍務錢糧。
合奏公事規避增減緊要情節。
朦胧奏準。
因事發露斬候例。
拟斬。
請旨即行正法。
至馮其柘。
侵虧錢糧。
至二萬餘兩。
張宏燧。
迎合上司。
擅将官項挪移。
代人彌補。
并緻本任庫項虧缺一萬餘兩。
俱合依侵盜錢糧一千兩以上斬候例。
拟斬候。
查該犯等。
恣意侵蝕。
數至逾萬。
應請立決。
均應如所拟。
得旨。
李因培着從寬改為應斬監候。
秋後處決。
馮其柘。
侵虧公帑。
至二萬餘兩之多。
張宏燧。
專事結納交通。
辄敢将帑項任意取攜。
私行彌補虧空。
實屬湖南通省劣員罪魁。
均屬法無可逭。
張宏燧。
馮其柘。
俱着照部議即行處斬。
至赫昇額。
于馮其柘一案。
令張宏燧覆查。
減改虧項。
代為彌縫。
事由李因培專主。
赫昇額扶同巡撫辦理。
情節自較李因培為輕。
不應以此為赫昇額罪案。
其擅将鉛價五千兩。
發給劣員。
并素與張宏燧交結保舉。
及侯七郎一案。
慫恿常鈞。
狥庇張宏燧。
颠倒案情。
其罪實在于此。
着軍機大臣。
會同刑部。
再行覆訊明确。
另拟具奏。
再降谕旨
○以齊齊哈爾副都統常嶽、熊嶽副都統倭昇額、對調
○豁江南興武衛二幫運丁傅公侯遇風漂沒米。
五百九十一石有奇
○甲申上禦勤政殿聽政
○軍機大臣等議奏、陵寝官員太監。
從前前分給菜地。
以非例内應得之項。
均經徹回。
惟查東陵總管。
尚有分受官地。
應照泰陵總管向未給予例全徹。
至兩陵官員太監茶膳人等均各有官地。
自三十畝。
至二十四畝不等。
坐落遵化、薊州、新城、安肅、四處。
其應否仍行賞給之處。
現饬查明請旨。
得旨、官員太監。
一概不必給予
○又奏、現派健銳營兵五百名。
令護軍統領觀音保、帶往雲南。
應請照例賞給護軍統領、及營總、章京。
護軍校、各二年俸。
兵丁每人各銀四十兩制裝。
此次由驿站前往。
經過南省。
道路纡狹。
一時全行。
恐車馬未能猝辦。
請作為十隊。
每隊五十名。
頭隊即于四月初四日。
随總督明瑞起程餘俱隔二日一隊起行。
每隊令營總章京一名帶領。
仍着觀音保。
總管前後行走。
妥為約束。
其沿途經過地方。
均交各督撫。
照例豫備。
勿緻遲誤。
得旨、依議。
兵丁經過直省。
着觀音保。
河南、着佛德。
湖北、着闵鹗元。
湖南、着三寶。
貴州、着良卿。
善為照料起程
○以詹事德風、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
○以陝西潼關協副将和邦額、為興漢鎮總兵
○乙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谕、大學文廟。
前經改用黃瓦。
楹桷鼎新。
迄今閱年已久。
宜重加丹雘。
式煥宮牆。
着交現在派脩宮殿工程處。
诹日鸠工。
敬謹繕葺。
用副朕重道右文至意
○又谕、各省駐防滿洲官兵。
原以騎射精強。
習俗淳厚。
為綠旗弁兵表率。
平日訓練精勤。
乃各該将軍大臣等專責。
昨朕巡幸天津閱看滿兵。
技藝平常。
又不娴習國語。
徒拴官馬。
不能乘騎。
已将該都統。
副都統等治罪。
天津如此。
其餘各駐防官兵。
恐亦未必操演沌熟。
朕屢次巡幸江浙。
曾閱看該處兵丁。
弓馬尚屬可觀。
此特知朕巡幸。
豫為之備。
若巡幸不及之處。
即恐任意廢馳。
簡任各将軍大臣等。
果何為耶。
嗣後務将該管官兵。
悉心訓練。
毋失滿洲舊規。
若複如天津頹靡。
一經查出。
維将該将軍大臣等從重治罪。
決不輕貸
○吏部議準、閩浙總督蘇昌遵旨議奏、查閩省道員。
除糧驿、鹽道、同駐福州省會。
及延建邵道、祗與副将同城。
兵額無多。
均無庸加銜。
惟興泉永道、駐廈門、汀漳龍道、駐漳州府。
系與各提鎮同城。
又台灣道、海疆保障。
撫禦諸番。
與台灣鎮同駐。
均請加兵備道銜。
并鑄給關防。
從之
○戶部議準、四川總督阿爾泰疏稱、川省西充、儀隴、平武、泸州等屬。
産有餘茶。
應增腹引八十九張。
請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