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額外豫頒茶引内。
先行給發。
其課銀十一兩有奇。
稅銀二十二兩有奇。
照例徵收。
從之
○又議準、山東巡撫崔應階奏稱、東省德州、德州衛、恩縣、三州縣衛。
前因挑開四女寺支河。
占壓民地十一頃七十五畝有奇。
請以乾隆三十一年為始。
豁除地丁銀三十五兩有奇。
米麥十石二鬥零。
又應給地價銀一千二百九十七兩。
即于司庫地丁項下動支。
從之
○兵部議準、山西巡撫彰寶奏稱、山西綠旗兵制。
現定撫标左右兩營。
太原鎮、轄二十七營。
大同鎮、七十二營。
分隸井然。
惟兵馬錢糧報銷冊籍。
仍列三關、腹裡、二鎮。
名目。
難免蒙混之弊。
請以三關鎮歸入大同。
腹裡鎮歸入太原。
彙總造報。
将冊内名目删除。
從之
○丙戌。
谕、前廣東糧道。
有折收米石之案。
因思此事。
自查辦明福以後。
積弊既清。
複自何人發端。
不可不徹底根究。
重懲示儆。
谕令李侍堯、明山、據實查奏。
旋據李侍堯等奏稱、折色之弊。
複始自富明安。
是以降旨革職拏問。
令該督撫等嚴審定拟。
嗣經楊廷璋、王檢、訊奏。
則于富明安是否首犯。
并不能确有證據。
轉以所供例得折色之數。
浮多七百餘兩。
遂指為批外勒索。
并贓科罪。
當時閱其情節支離。
似乎有意周内。
不足以服其心。
因谕将富明安解京。
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質訊。
今據查核卷冊。
詳悉研究。
則楊廷璋等所審。
富明安批外勒索一款。
毫無影響。
即原奏未經入廒之米一百一十七石。
業經富明安移交後任糧道張曾接收。
現有交代印冊可據。
是富明安。
并非此案罪首而作俑之故。
又當于張曾是問。
至李侍堯等初次查奏時。
據收米草簿。
見富明安任内。
有未注入敖之項。
且經倉書人等供認。
因指富明安為首先複犯。
但不根查交代冊籍。
亦難辭疏忽之咎。
李侍堯。
明山。
均着交部察議。
至楊廷璋。
王檢等。
于富明安到案時。
犯證具在。
無難質訊明确以成信谳。
如其事屬子虛。
即應據實奏聞。
另行審辦。
何必遷就原參。
曲為入罪。
使非朕令解京覆訊。
幾緻重輕颠倒。
豈所以協情法之平。
楊廷璋。
王檢。
及承審各員。
并着交部嚴加議處。
朕辦理庶務。
一秉至公。
從不稍存成見。
使富明安果為此案罪魁。
自難輕宥。
今既訊與富明安無涉。
自應究及接收之張曾。
倘張曾到案後。
又能供辯有據。
确指始自何人。
則張曾又為無罪之人。
亦不難遞行根訊接收之人。
朕于富明安。
張曾。
并無所愛憎于其間。
惟欲使其事水落石出。
實在首犯毫無遁情。
以正刑章而饬吏治。
斷不肯聽其含糊了事也。
恐外省督撫。
審理案件。
似此依違迎合者。
正複不少。
可将此通谕各督撫知之
○通政使宮煥文、乞假回籍修墓。
允之
○調杭州将軍福祿、為西安将軍。
甯夏将軍額僧格、為杭州将軍。
以京口副都統穆爾奏、為甯夏将軍。
二等侍衛侯圖桑阿、為京口副都統
○丁亥。
上耕耤。
詣先農壇行禮。
更服。
至耤田所。
躬耕三推。
複加一推。
禦觀耕台。
命簡親王豐讷亨、裕親王廣祿、愉郡王弘慶、各五推。
署吏部左侍郎慶桂、戶部右侍郎高恒、禮部右侍郎羅源漢、兵部右侍郎鐘音、刑部尚書李侍堯、工部右侍郎珠魯讷、左副都禦史溫敏、通政使覺羅志信、大理寺卿景福、各九推畢。
順天府府尹、率農夫終畝。
賞赉耆老農夫如例
○戊子。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據福靈安覆奏、查詢楊應琚。
并李時升等辦理緬匪情形。
前後所奏。
俱非實情一摺。
此事初辦時。
朕于楊應琚深相信任。
後見其奏到各摺。
情節漸覺支離恐其病後受人欺诳。
因遣福靈安。
帶同禦醫。
前往永昌。
胗視楊應琚病勢。
降旨福靈安。
就近親赴軍營。
将彼處實在情形。
查明具奏。
今據奏到。
則趙宏榜從新街失事之後。
即逃回鐵壁關。
朱侖。
楞木一戰。
即退回一站。
并為緬匪所欺。
信其乞降。
遽将兵丁徹退。
以緻賊匪從各隘口。
竄入我境。
至李時升。
并未親身打仗。
節次所奏殺賊萬餘。
并無其事。
其虛誕各情節。
與朕屢次诘詢之處。
無不适相吻合。
竟不意楊應琚盡泯天良。
荒謬一至于此。
楊應琚種種欺飾之罪。
終歸敗露。
實由天道昭彰。
從未有人在朕前豫為指其舛謬也。
即福靈安此次覆奏。
其初意尚欲俟回京複命時。
詳悉面陳。
及朕複傳旨詢問。
伊始将所知彼處實情。
一一入告。
此皆仰賴上蒼默佑。
啟迪朕衷。
得以先幾燭其情僞。
不緻終于贻誤。
并非因福靈安此奏。
始定楊應琚罪案也。
所有福靈安奏到各摺。
俱着譯發。
并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靈安奏稱。
楊應琚前此所奏、緬匪乞降。
及隴川打仗。
殺賊萬餘之處。
悉屬虛妄。
果不出朕所料。
已将伊原摺譯出通谕矣。
去冬因楊應琚患病。
令廷璋馳往永昌。
協辦軍務。
該督入滇以後。
自必沿途體察一切。
如福靈安現在所奏種種情節。
楊廷璋當時。
豈竟毫無見聞。
何以今春尚扶同楊應琚。
飾詞會奏。
遽行回粵。
及朕傳旨詢問。
令将實情查覆。
仍不據實入告。
該督本系局外之人。
即據耳目所及。
和盤托出。
于彼有何幹涉。
明系因辦理緬匪一事。
稍為棘手。
恐将實情舉露。
即沾累及彼。
不能脫身。
故爾颟顸塞責。
巧于趨避。
此等雖外省惡習。
尚屬情理所有。
但以受恩深重之大臣。
止圖自便。
而不知實心任事。
良心何在。
楊廷璋。
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着回奏
○己醜。
谕曰、常鈞。
着自備資斧。
前往喀什噶爾。
協同綽克托辦事。
柏琨着即來京。
常鈞有應得雲騎尉。
仍加恩準其本身随帶
○又谕、前湯聘等。
參奏趙宏榜。
在新街輕進失事。
請将伊革職看守。
彼時以趙宏榜如果系輕進。
尚屬勇往向前。
猶可稍從末減。
因止将伊革職。
令在軍前效力贖罪。
今核此案情節。
則趙宏榜于新街挫衄之後。
即逃回鐵壁關。
以緻新附地方。
棄而不守。
且此前又系伊慫恿楊應琚啟釁。
此後又從未聞其鼓勵戎行。
率兵前進。
而楊應琚方且保奏欲以都司複用。
是其謟媚總督。
畏葸贻誤軍情之罪。
不可不重懲以昭軍律。
趙宏榜。
着即拏交刑部治罪
○福建道禦史姚晉錫條奏、一、各省知縣缺出。
例準佐貳升署。
但縣丞等。
居官日久。
不設關防。
與鄉紳書吏。
常相往來。
若升署本縣。
難免報複瞻徇之弊。
請嗣後縣丞。
及鹽場大使駐劄之處。
并府經曆之同城者。
祗令升署隔縣。
一、向來州縣缺出。
督撫每将現任州縣委署。
一人兼理兩處。
未免顧此失彼。
又或假公濟私。
酌取兩地赢餘。
彌補一人虧空。
嗣後應概不準兼署。
即一時實無勝任之員。
必須委之現任州縣。
請以該員暫離之缺。
另委一人。
一、外省鄉試同考官。
間有參用候補人員。
查此項人員。
閑居省會。
士子聲氣易通。
請申明舊例。
于現任州縣内考選。
其在省候補。
及暫行委署。
并借補佐貳者。
概不準入内簾。
一、府州縣童試。
有委之現任本學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