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绶奏、盛京宗室、覺羅、二學。
章程本極詳明。
緣奉行不力。
日久漸就廢弛。
自上年二月内。
業經臣等嚴立課程。
每月逢五逢十。
繙繹作文作詩。
逢三六九日射箭。
仍将所習清漢各功課。
按日登簿。
臣等仍于每月面課一次。
将軍府尹。
亦每月前往一次查驗。
現在諸生。
學業稍有進境。
從前怠玩之習。
均已革除。
得旨、好。
實力為之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子牙新河。
系滹沱河下遊。
上年伏秋水盛。
自大姚鋪以下。
至窪子頭十裡以内。
堤身祇高出水面至七八寸。
又夏秋大汛時。
新舊兩河。
合而為一。
水面寬闊。
每遇北風鼓浪撞擊。
雖用埽由搪護。
堤身仍多汕刷。
應請将堤幫坍刷處所。
一律修補。
并将大姚鋪以下堤身。
就地勢高下。
酌量加高一二三尺不等。
所需土方夯硪銀兩。
請于天津道庫。
存貯節年河淤租銀内動撥報聞
○漕運總督楊錫绂奏、每年二進糧艘過淮。
例于江南江安、蘇松、二糧道内。
輪委督押抵東。
原以船幫過多。
必須大員彈壓。
而南漕道員。
以江安、蘇松、為近。
故定為遞年輪委。
但糧艘行走迅速。
及不緻滋事。
總由沿途委催得人。
請嗣後如遇運河水小。
需大員前往籌水接濟。
并辦理剝船諸事。
漕臣臨時。
仍于二道内奏派一員。
如水勢充足。
即可毋庸專員押解。
得旨、如所議行
○江西巡撫吳紹詩奏、江省各州縣社谷。
通計七十五萬八千七百六十餘石。
惟倉廒甚少。
多系零星寄貯。
雖經前撫臣饬議士民捐建。
僅據武甯縣具報興工。
且易滋勒派擾累。
應即酌撥息谷。
變價興修。
現已責成府州。
親赴各屬。
勘明各村适中之地。
統計社谷多寡。
酌定間數。
建設總倉收貯。
仍遴選社長、社副。
加謹主守。
春借秋還。
冊報州縣。
報聞
○閩浙總督蘇昌、福建巡撫莊有恭奏、閩省信巫尚鬼。
迎賽闖神。
前饬地方官實力查禁。
其風已戢。
而省城内外。
又有虔事五帝者。
謂其神專司瘟疫。
偶逢時症傳染。
奸徒乘機歛錢。
設壇建醮。
擡像出巡。
其費竟以千百金為計。
不獨廢時失業。
勞民傷财。
即種種不法之事。
皆由此起。
現已痛切曉谕。
并饬地方官。
收土木之偶。
投畀水火。
倡言奸棍。
嚴拏治罪。
得旨嘉獎
○山東巡撫崔應階奏、東省武定府屬。
逼近海濱。
地多窪下。
每遇伏秋汛漲。
汶河及沙趙二河水。
灌注運河。
往往宣洩不及。
全恃東岸之大清河、及徒駭、馬頰、二河。
分流入海。
大清河、現在深通。
徒、馬、二河。
自聊城、博平、河頭。
至沾化、海豐、入海之處。
各長五百餘裡。
均已逐段挑浚。
惟徒駭上遊。
河面俱寬百餘丈。
及六七十丈不等。
獨至沾化将次入海之處。
自小牟家莊起。
至齊家圈止。
計五十餘裡。
地形獨高。
河身過窄。
僅十二三丈。
且曲折纡回。
掣消未能迅速。
若逐段開挖。
需費過多。
又河身太曲。
即挑浚仍難暢達。
查壩上莊東北。
有舊時漫口一道。
極為徑直。
長二十五裡。
寬自二十餘丈。
至四五十丈不等。
若開挑寬深。
即可兩路分洩。
惟民地洩水。
非運河可比。
祇應勸民用力。
而工程稍钜。
又值積歉之後。
請照河工開挑引漢例。
每土一方。
準賞食米銀八分一厘。
又武定府城西北。
有八方泊。
上承臨邑、德平、商河、惠民、陽信、各處坡水。
泊之東北。
為古鈎盤河。
由海豐之石橋莊入海。
久成湮廢。
每遇伏秋霖雨。
泊水東下。
河身不能容納。
水勢倒漾旁溢。
急宜開浚。
俟再加查勘後。
如夫工有限。
即勸用民力挑修。
倘經費浩繁。
臣仍另行據實請旨。
得旨。
甚好。
如所議行
○又奏、東省城工。
原估未盡妥協。
如東平州土城。
周圍十六裡。
估銀十八萬六千四百五十九兩零。
惟導汶濟運以來。
兖泰各處山泉。
俱歸汶河。
環繞州城。
每遇伏秋漲漫。
土城易于浸塌。
又居民稀少。
西南隅多系空地。
請将西面收撙二裡三分。
改土為磚。
城身祇高二丈。
應改估銀十六萬五千四百餘兩。
又臨清州磚城。
原估銀十一萬二千八百五十五兩。
系将西南二面拆修。
東北間段挖補。
但磚塊多系酥裂。
應手坍落。
若僅以挖補完結。
恐新工甫竣。
舊牆又坍。
更費周章。
應将原議城高二丈六尺之處。
撙低五尺。
即以所減項。
作東北二面全行拆修之費。
又滕縣磚城。
原估銀八萬三千九十三兩零。
嗣因該縣知縣。
僅拟黏補殘缺。
估銀一萬三千七百餘兩。
目下現應興工。
但城牆坍損不堪。
實非黏補可完。
即原估之數。
尚恐不敷。
仍應據實另估題修。
得旨、如所議行
○河東河道總督李清時奏、東省運、泇、二廳所屬南陽以下。
運河西岸碎石堤工。
系漕船挽纖之路。
但興築已閱十年。
土漚水泡。
難免朽腐斷折。
石無樁管。
土随石卸。
急須修補。
查運河廳。
自田家單閘起。
至徐家營房止。
長二千九百餘丈。
泇河廳。
自葛墟店起。
至郗山上下止。
長一千五百餘丈。
湖河相夾。
兩面皆水。
現在全無堤頂。
塌卸過甚。
應補簽排樁。
砌石加工。
估需銀兩。
請由司庫動支。
得旨、如所議行
○河南巡撫阿思哈奏、據渑池、靈寶、陝州、陸續禀報。
衙署被竊。
随饬各屬多派幹役躧緝。
茲據該州縣等報稱。
陝省臨潼縣。
拏獲拒捕毆傷事主賊犯李世德。
訊出夥犯馬大漢等五名。
均系甘肅回民。
并供出行竊渑池等州縣署。
現仍嚴饬各屬。
務将逸犯拏獲究報。
得旨、汝向稱留心盜竊。
常令嚴緝。
今果若何。
此案宜速即嚴行審究。
莫又如外省惡習。
近亦有旨。
何不面會司道即審
○陝西巡撫明山奏、據長武縣知縣禀報。
該縣裡民。
夥衆百餘入城。
以告借耔種為詞。
将書役七家房屋拆毀。
現已會同營員。
獲犯三十餘名。
臣當即馳抵該縣。
查勘被拆房屋屬實。
随将獲犯逐一研究。
惟武肖等十一名。
系夥同滋事之犯。
又據陸續供出姓名。
續獲三十五名。
訊系尚景福起意指使。
武肖首先糾約。
胡良孝喊令拆房。
但夥犯尚未拘齊。
應俟全獲後。
從重究懲。
至知縣曹立基。
都司趙廷棟。
既不能查察于先。
臨時又不實力擒捉。
均容另摺參奏。
得旨、所辦好。
速行審拟定案。
俟罪人正法後。
再參官可也。
不然。
将啟刁民挾制長官惡習
○署兩廣總督楊廷璋、廣西巡撫宋邦綏奏、粵西太平、鎮安、二府地處極邊。
漢土相間。
并南甯府屬之遷隆土峒。
皆與安南接壤。
廣袤二千餘裡。
中間三關百隘。
均屬緊要。
向例每年冬月。
令知府。
副将查勘一次。
但一年之久各隘磚石栅欄。
遇有損壞。
府協相離窎遠。
耳目難周。
請嗣後于春夏秋三季。
責成太平等三府同知。
通判。
會同汛弁。
前往各所屬隘口。
逐一查勘。
随時修整結報。
冬季仍令府協親履遍查。
至各關隘原設汛弁。
現已饬令制造簽旗。
填明某汛名目。
各于所轄隘内。
率兵梭織遊巡。
簽往旗來。
輪班交替。
仍按月具報。
汛弁疎懈。
令丞倅詳報懲治。
丞倅偷惰。
由府協查報。
倘府協草率。
即令鎮道揭參。
報聞。
卷之七百八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