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二年。
丁亥。
夏。
四月。
甲午朔。
享太廟。
遣顯親王衍潢恭代行禮
○乙未。
谕、昨鄂甯奏抵滇查詢緣由一摺。
内有接據署普洱府黑光等。
禀稱欽差監軍楊之語。
其名甚屬不經。
已于摺内批示。
恐該省無識之人。
尚有襲為謬稱者。
不可不明白宣谕。
前令楊重英馳往雲南軍營辦事。
其時楊應琚。
乖張荒謬各罪狀。
尚未昭着。
朕念其或因病後心神失據。
緻為綠營将弁所朦。
贻誤重務。
伊子楊重英。
平日尚屬曉事。
是以令其星馳前往。
襄助伊父辦理一切。
至原谕内所雲仿監軍之意。
亦猶楊廷璋前在粵西義甯。
以道員而該省督撫。
委以辦監軍之事。
今楊重英在滇。
亦不過令其同總兵等。
與聞軍營諸務。
并非加以監軍之名也。
乃該省竟稱為監軍。
且冠以欽差字樣。
實為不谙事體。
楊應琚以總督膺剿賊重寄。
斷無命他省臬司。
往監督臣之理。
況楊重英又系其子。
豈有以子而監父乎。
設朕前此欲遣人往監其軍。
必特派大臣前往經略。
彼一按察使。
烏足以當之。
看來此稱。
未必非出于楊應琚之意。
或以伊子奉命赴滇。
辄自引為榮寵遂爾張大其詞。
不顧稱名之妄。
而所屬各員轉相傳述。
加以豔稱。
幾如明季令内監監軍之事。
成何體制。
不可不亟為改正。
現在已命明瑞。
前往總督雲南。
辦理軍務。
楊重英交與明瑞。
以道府銜聽候差委。
至楊重谷。
前此谕令至永昌侍伊父疾。
今已回省城。
将赴湖南原任。
楊應琚現在自取重戾。
雖罪人不孥。
其子原無庸一體坐罪。
但楊應琚如此負恩誤國。
其子豈可仍舊服官。
晏然安享爵祿乎。
楊重谷着革職。
同楊應琚進京。
有問訊之處。
并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曰、楊應琚奏、副将哈國興等兵抵新街緬匪一面應敵。
一面上船逃遁。
現在我兵據守新街。
嚴行搜捕防禦等語可見緬匪原屬不成事體。
即從前楊應琚節次所奏、賊衆數萬。
聚集新街之語。
亦全不足信。
皆由将弁畏葸退怯。
不肯出邊剿賊。
遂至賊衆得蟻聚新街。
今我兵一到。
緬匪即不敢抵敵。
惟事奔逃。
則烏合之衆。
猥劣無能。
更可概見。
使楊應琚早能策勵士衆。
奮往直前。
不獨新街久經克複即乘勝長驅。
徑搗賊巢。
亦易為之事。
何至遷延玩誤。
動心虛詞謊報。
自取重戾乎。
将此宣谕中外知之
○移派天津水師營官兵。
于福州、廣州、涼州、分駐。
軍機大臣等議奏、前因天津駐防水師營兵。
武藝平常。
甚至不能清語乘騎。
奉旨将該都統等治罪。
仍着臣等查明天津水師營設自何年。
兵額若幹。
及應如何分遣另駐之處。
詳議具奏。
查天津向無滿兵。
雍正三年因天津界海。
為福建。
浙江。
江南。
盛京等處商船出入要隘。
駐兵二千名。
乾隆九年。
增一千名。
二十五年奏裁五百。
現駐二千五百名。
養育兵三百四十二名。
此項兵為防海口而設。
今海面久已甯谧。
自可移撥他省。
查福州駐防。
末隊兵二百二十九名。
現經該将軍奏請調取。
廣州駐防。
二隊兵四百九十八名。
向來缺出。
亦系由京調取。
似可将此項兵。
分别派往。
福州現在請調。
到時即可補額。
廣州現未有積缺請調。
到時令暫食原饷。
俟缺出續補。
再查涼州兵。
前經移駐伊犁。
所遺駐額。
亦可派一千名。
往補原缺。
餘兵七百餘名。
請分駐山海關。
保定府永平玉田。
三河。
昌平。
等州縣。
所剩養育兵三百餘名。
亦應一體分派帶往。
所有水師營額悉裁。
再查天津有滋生銀兩。
及官房。
操船等項。
請特派大臣。
會同直督詳查妥議具奏得旨、着新柱。
珠魯讷去
○以江甯副都統薩爾圖、京口副都統圖桑阿、對調
○丙申。
兵部等部議覆、兩江總督高晉奏稱、疎防重犯越獄積至數案該管府州例止罰俸。
不足示懲。
查越獄之案。
府州初參。
罰俸一年。
二參、亦議罰俸。
原屬過輕。
應如所請。
嗣後如有疎防越獄。
府州罰俸一年。
逾限不獲。
降一級留任或經前案發覺以後。
及未經開複以前。
又遇所屬重犯越獄者。
降一級調用。
督撫司道。
初參罰俸六個月。
限滿不獲。
罰俸一年再發遣等犯越獄經督撫将該管上司查參到部。
應逐案議處。
向例計案并議之條。
請停止。
從之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