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通經。
所奏宜擯
○又谕曰、湯聘奏、前在永昌。
于緬匪一案。
絲毫不能贊理。
及賊衆滋擾整賣。
複不能先事豫防。
請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湯聘本一庸懦書生。
軍旅非其所娴。
朕原不以剿賊之事。
責成該撫。
但伊駐劄永昌日久。
目擊楊應琚種種乖張欺飾。
從前并未據實入告。
直待朕萬裡之外。
覺其詐妄。
屢次降嚴旨。
将楊應琚治罪。
伊方知徇隐之咎。
斷無可辭。
姑為此奏塞責。
悔已晚矣。
湯聘着交部嚴加議處。
此次辦理軍務。
種種不合機宜。
所有動用帑項内虛糜妄費者。
自應着落楊應琚名下賠補。
如楊應琚不能賠完。
即着湯聘賠繳。
至湯聘之罪。
自不同楊應琚。
内地無事處巡撫。
尚可循分供職。
鄂甯已經到滇。
湯聘仍着即赴貴州新任
○又谕曰、湯聘參奏、總兵華封。
甯珠。
平時既安坐普洱。
并不加意防禦。
及緬匪滋擾孟艮等處。
又不親往統兵截殺。
以緻賊匪乘虛蔓入。
遊擊權恕。
司邦直。
都司甘其卓。
守備潘鴻臣。
當賊匪竄入打樂猛混時。
一味遷延觀望。
及聞賊至。
遽行退避。
轉以接陣殺賊捏報。
并請革職治罪等語。
華封、甯珠、系總兵大員。
權恕等、均身為将領。
如此畏葸不前。
種種贻誤。
情殊可惡。
華封、甯珠、權恕、司邦直、甘其卓、潘鴻臣、俱着革職拏問。
即令鄂甯派委妥員。
解送刑部治罪
○又谕曰、額爾德蒙額、駐劄庫爾喀喇烏蘇年久。
着三等侍衛伍吉、前往更換來京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桂奏、四川省發遣伊犁為奴人犯饒玉相、于本年二月内脫逃。
現在嚴拏未獲等語。
饒玉相本系身獲重罪。
免死發遣之犯。
乃敢乘間脫逃。
情殊可惡。
朕觀饒姓。
系江西廣東流入四川者。
着傳谕四川、廣東、江西、各督撫。
速饬各屬上緊緝拏務獲。
即于該處正法。
毋使兔脫漏網
○又谕曰、湯聘奏、緬匪侵擾邊境情形。
及參劾華封、甯珠等、各摺。
已分别降旨矣。
前聞湯聘親往普洱。
辦理緬匪事務。
因軍旅非其所娴。
曾谕令鄂甯。
前往普洱接辦。
鄂甯此時諒已起程。
九龍江一帶隘口。
為邊境藩籬。
豈容賊匪竄入滋擾。
自應即速督率兵弁。
悉力剿逐。
勿使稍侵内地。
但現在邊外瘴氣方盛。
已非進兵之期。
況官軍元氣受傷。
未免心存畏怯。
此時即長驅深入。
于事轉為無益。
鄂甯于驅賊出境後。
仍遵前谕。
示以鎮靜。
不必輕舉妄動。
所有該處用兵事宜。
統俟明瑞到後。
于秋冬厚集兵力。
克其大舉。
以張撻伐。
再整欠土司叭先捧。
前此征剿莽匪時。
即能奮勇出力。
其人本屬可用。
茲複率領土練。
堅守整固。
又招集散妄。
聚練二三千名。
情願截路剿殺。
甚屬可嘉。
着鄂甯即行酌量獎賞。
以示鼓勵。
至總兵華封。
甯珠。
及遊擊權恕等。
現已有旨革職拏問。
鄂甯可即派委妥員押解來京。
其普洱鎮總兵員缺令德保調補。
永北鎮總兵員缺。
仍着福靈安署理。
鄂甯即帶同德保、前往普洱辦理現在堵剿事宜。
着将此傳谕知之
○壬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以正白旗蒙古副都統觀音保、署雲南楚姚鎮總兵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陽谷縣民李克緒媳朱氏
○癸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彰寶奏、查出晉省應發新疆遣犯闵良有。
即系馬得鳌案内餘黨闵三白子。
又遣犯陳福海。
雖不在通緝二十八人數内。
亦系馬得鳌餘黨。
俱應解甘辦理。
又馬得才等六名。
均系甘省回民。
所知夥類亦多。
恐有狡飾。
亦咨會陝督。
再行究明發遣等語。
闵三白子等二犯。
皆馬得鳌餘黨。
自應嚴切根究。
即馬得才等六名。
既皆甘省回民。
或亦系馬得鳌同夥。
捏改姓名。
希圖避罪。
皆未可定。
并須逐一诘訊。
毋任狡飾。
至馬得鳌一案。
夥黨多人。
散布肆竊。
情罪重大。
實非尋常竊盜可比。
所有未獲各犯。
務上緊嚴加躧緝。
迅即戈獲。
盡法懲治。
并不妨從重多辦數人。
大示懲創。
俾匪徒永絕根株。
着将此傳谕吳達善知之
○軍機大臣等議奏、兵部尚書雲貴總督前伊犁将軍明瑞奏稱、伊犁索倫錫伯。
察哈爾兵。
原編佐領。
每二百戶。
設一佐領。
每一昂吉。
設六佐領。
今戶口日增。
佐領六員。
管理不敷。
請于厄魯特昂吉下。
增佐領二。
索倫、錫伯、察哈爾等、四昂吉下。
亦每昂吉增佐領二。
共增八員。
統按八旗分派管轄。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告退奉恩将軍托禅子倭克生額、襲職
○甲辰。
谕、據湯聘參奏、已革嶍峨縣知縣顧铨。
虧缺庫項。
署縣裴瓒。
擔認賠補。
通海縣知縣何泰。
身任監盤。
并不據實揭報。
請旨革審。
其前署令歐陽飛。
雖未接收交盤。
但明知虧缺。
徇情不舉。
該管知府王文治、漫無覺察。
均請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裴瓒、何泰、俱着革職。
與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