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知縣顧铨。
均交該撫鄂甯、将因何虧項。
及徇情代補各緣由。
一并嚴審定拟具奏。
歐陽飛、王文治、并着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
據阿爾泰奏稱、托雲、瑪瑺、至紮雅克等處。
呼圖克圖、尚卓特巴等、執獻擲石案犯十一名。
矣解至成都。
訊明即行正法等語。
據阿爾泰奏稱、紮雅克地方之尚卓特巴。
查出擲石番子二名獻出。
奏到時、朕即降旨以番子等擲石擊打台布時。
其人必多。
何以止将二人執獻。
托雲等到彼。
将獻出番子。
嚴訊動手之人。
尚有若幹。
務期全獲。
今經獻出十一人。
恐其中尚有隐匿。
托雲等現已帶兵前往。
斷不可草率了事。
着傳谕阿爾泰。
俟十一人解到時。
暫緩正法。
訊明此事因何起釁。
伊等是否動手正犯。
此外或另有倡率之人。
勿使漏網
○又谕、今日閱楊應琚明白回奏一摺。
更不成話。
如所稱前與楊廷璋會奏、當厚集兵力。
俟至秋間分路進剿。
以期永靖邊陲等語。
實屬支離掩飾。
上年十一月以後。
節次披閱楊應琚等奏報。
知緬匪負固跳梁。
斷不可苟且了事。
是以傳谕伊等。
令其豫為調度。
俟春夏瘴過興師。
乃朕籌度邊情。
先期批示。
并非楊應琚等。
從前已有此議。
且其與楊廷璋會奏、摺内所稱。
遵旨務集兵馬。
俟瘴過進兵。
亦系中無定見。
故作此語。
以為嘗試之計。
或幸朕從其納降。
苟且完事之意。
非能實心痛恨緬賊。
決機進剿之奏也。
今楊應琚乃以奉旨饬辦之事。
遂據為先行籌及之事有是理乎。
至楊應琚初辦緬匪時。
朕尚不知緬酋前此滋擾情形。
因思緬酋如果将召散獻出。
即可無事多求。
且其國僻在荒徼。
亦不值一辦。
是以谕令楊應琚等、酌量事機。
妥協經理。
今緬匪敢于抗拒大兵。
傷我士卒。
并且竄入内地侵擾。
已成騎虎之勢。
斷難中止。
此而不大張撻伐。
何以振國威而申天讨耶。
楊應琚前此所為相機籌畫者何事。
後此遽欲草率了局者何心。
不可不詳加诘訊。
前已降旨。
将伊革職拏解來京。
着傳谕明瑞。
于中途相遇時。
即将此等情節。
逐一究詢錄供覆奏。
況緬匪一事。
系楊應琚始終承辦。
其一切情形。
及詳晰始末。
明瑞亦當向彼細問。
以備稽核。
如所言尚存虛飾。
或果為将弁欺朦。
種種情節。
明瑞到軍營後。
覆加察考。
其底裡自然畢露。
既可知其确切罪狀。
即軍務邊情。
亦未嘗不可因以糾辦酌籌。
得其窾要。
至李時升、朱侖等、并經拏解在途。
明瑞不拘何處遇見。
亦着将應行研鞫之處。
詳加訊問。
一并奏聞。
即稍稽半日之程。
亦無不可。
将此傳谕明瑞知之
○以通政司副使皂保。
為太仆寺卿
○乙巳。
刑部議奏、福建巡撫莊有世疏稱。
疏脫遣犯楊香之解役張金萬等。
監禁一年。
限滿無獲。
應照例分别首犯絞決。
為從杖流。
與囚同罪。
得旨。
向來發遣新疆人犯。
有中途竄逸者。
除将該犯緝獲正法外。
其疏縱之差役。
例應問拟絞候。
一年不獲。
請旨正法。
同日刑部即有奏請應辦之江西省解役楊銘。
胡定潮。
福建省兵丁張金萬。
二案。
因思此等兵役。
管解重犯。
膽敢怠玩疏縱。
以緻兔脫遠揚。
不可不嚴示儆戒。
所有新疆要犯脫逃之案。
除審系有心賄縱。
仍照與囚同罪例定拟。
其餘應問絞候。
監禁一年之兵役内。
為首情重者。
着改發伊犁等處。
既足以昭創懲。
而若輩又皆年力強壯。
堪資力作之人。
非若積匪猾賊等類。
反教人為匪可比。
其于屯田墾辟。
自屬有益。
現在刑部所奏楊銘等三犯。
即照此例行。
嗣後由新疆改發煙瘴。
及黑龍江等處人犯。
如有脫逃者。
既照新疆例。
拏獲正法。
其疏縱兵役。
亦着照新定發往伊犁等處之例辦理。
其餘為從情輕之兵役。
仍以杖流問拟。
至此等改發人犯。
情罪重大。
本屬去死一問。
今雖仍發内地。
其佥解當與新疆遣犯。
一體嚴密。
着各督撫嚴饬所屬文武員弁。
并當遴選妥幹兵役。
小心管押。
毋令稍有疏虞。
緻罹法網。
可将此通谕知之
○更定停發新疆遣犯例。
軍機大臣等議奏、伊犁、烏噜木齊等處。
前因新置屯田。
需人耕牧。
是以于内地軍流人犯内。
酌其情節較重者。
奏準改發。
定例以來。
每年各省改發不下六七百名。
積而愈多。
此等遣犯。
多系頑梗性成。
約束非易。
臣等遵旨于舊定應發各款。
酌按情節。
其非積兇。
尚易約束。
仍照例遣發者六條。
其積匪猾賊。
及回人行竊等犯。
應将向例停止發遣者十六條。
請饬部分别行文各直省。
凡未結及已結未解案犯。
俱遵照新例辦理。
從之
○丙午。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谕、前因各省将軍大臣等。
出入攜帶該管兵弁。
曾降旨悉行禁止。
繼念伊等入内。
家奴不準随入。
複降旨準其随帶數人。
原以伊等或年班。
或陛見。
仍可帶回原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