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調任别省。
亦準帶往。
今詢之容保。
伊系調任廣東将軍。
來京仍帶西安兵弁。
近日伊昌阿。
亦參奏素玉。
擅帶杭州弁員。
前往西安。
是伊等因朕有準帶數人恩旨。
即藉端任意攜帶。
殊無節制。
着通行曉谕、嗣後如來京仍回本任者。
照例準帶該管兵弁。
如調任。
不準越省帶往。
有違例者。
一經查出。
必嚴加治罪
○谕軍機大臣等、托雲等至噶噶地方。
該處呼圖克圖尚卓特巴等。
獻出擲石案犯十一名托雲等正應加以嚴訊前動手擲石時。
必不止此數人。
務期全犯就獲。
即欲完案亦應将彼處呼圖克圖。
尚卓特巴。
及衆頭目等。
齊集一處。
示以兵威。
俾知永遠懾服。
乃奏稱、餘犯若加深究。
恐信口攀及無辜。
是不過欲草率了事辦理殊不合朕意。
此事尚無關緊要。
祇可就此結案。
托雲系駐藏辦事之人。
若盡如此姑息。
于事必多贻誤。
着傳旨申饬
○刑部奏、甘肅巨窩馬得鳌、聯結匪徒。
積案累累。
懲治之法。
不得拘于常例。
其有滿貫為首已踰數次者。
應照前案之閻景彩。
馬甫臣等。
從重拟絞。
滿貫一次者。
應照現案之苟老三、拟絞入于秋審情實。
至滿貫為從已踰數次。
其分贓又在一百二十兩以上者。
亦應即照為首例拟絞。
秋審時一并入于情實。
其僅系為從一二次。
分贓又未滿貫者。
亦應加重改發黑龍江。
從之
○工部奏、各省城垣倉庫堤岸閘壩等工。
于詳請興修時。
各該督撫。
先應派員。
将所修工段。
長高寬厚丈尺。
确估報明。
工竣由該督撫開明丈尺報部。
以憑核減。
如籠統題銷。
應将造冊之員。
指名參處。
各該管上司一并察議。
從之
○豁山東新城等縣、鹻荒水田二十八頃有奇額賦
○旌表守正捐軀之湖北襄陽縣民陳章妻汪氏
○丁未。
谕、京師自三月以來。
雨水稍稀。
大田待澤維殷。
朕心深為轸念。
宜申虔禱。
期沛甘霖。
着禮部即查照定例。
敬謹舉行
○谕軍機大臣等、今春三月以來。
京師雨澤稀少。
天津等處。
曾否得有透雨。
亦未據奏報。
該處濱海沮洳。
葦蕩叢生。
當此晴煦日久。
炎氣漸蒸。
蝗蝻尤易滋長。
現已令方觀承。
留心查勘。
再傳谕高誠、楊克信、于附近天津各處。
實力搜尋。
毋使稍有萌動。
并将迩日地方有無得雨。
及是否不誤大田各情形。
即速據實具奏
○又谕、今春畿輔地方。
雨澤稀少。
月初近京各州縣。
雖得有微雨。
未能沾足。
即宣化。
古北口等處。
該提鎮報雨。
亦止二三寸。
今立夏已将旬日。
是否無誤大田。
各屬曾否得有透雨。
未據該督奏報。
朕心深為廑念。
再該督前奏青滄窪地一帶。
分委弁員申嚴捕蝗之禁。
業于摺内批令嚴饬搜查。
第恐海濱沮洳之地。
久晴滋生蝻孽。
并着方觀承。
嚴饬所屬地方。
先期留心查捕。
毋使稍有萌滋。
并将有無得雨情形。
即速據實奏聞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歙縣民汪某女汪氏
○戊申。
直隸總督方觀承議奏、大學士陳宏謀奏稱、宣惠河。
于海豐縣境之老黃河入海。
老黃河年久淤淺。
誠恐與所挑之河。
淺深相等。
仍不免于倒漾。
請自河頭起。
至歸海處止。
逐段測量。
酌定丈尺挑浚等語。
臣遵旨親往查勘。
宣惠河流經東光、南皮、滄州、鹽山、四州縣。
自東光張家莊起。
至鹽山無棣溝下口。
河身高昂者五段。
淤墊者九段。
兼以河南河北之瀝水溝。
悉歸此河。
往往泥沙沖灌。
應于水過後。
歲加挑浚。
至無棣溝入老黃河處。
近年大沽口海潮。
逾溝西上。
直至小泊頭村。
六七月間。
河流為潮所阻。
一日内常有數時停緩。
潮退即随之而落。
臣循河勘至山東海豐縣境。
向東地勢。
一律就下。
現在分派東光等四州縣。
各将境内高昂淤墊段落。
節次開挖。
并查老黃河下遊。
距海豐張仲橋。
祇二十餘裡。
張仲橋自乾隆二十九年以來。
沖刷漸寬。
足以受水。
自不虞其倒漾。
得旨、如所議行
○四川成都副都統宗室雅郎阿奏、成都駐防兵米。
經前任副都統臣卓鼐奏準。
于每歲米折項下。
存貯藩庫銀一萬七千兩。
交就近十五州縣。
采買米二萬石。
運送滿城。
存倉支放。
其額設駐防等官。
共七十四員。
今生齒日繁。
不下六百餘口。
歲需米約及千石。
前此未經籌及。
查賞給兵丁牧場。
内有開墾水田三千三百十八畝。
旱田一千零七畝。
歲交米一千九百十石八鬥。
向系折價存公。
此項稻米。
交納後複行變價。
徒滋輾轉。
請照例每稻二石。
交米一石。
即令駐防各員指買。
每石作價一兩四錢。
于各該員歲俸内坐扣歸款。
從之
○四川總督阿爾泰疏報、巴州鄰水等十廳州縣、首墾地一百六十五頃九十七畝有奇。
涪州廣元等七廳州縣、首墾田七頃一十九畝有奇。
卷之七百八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