夔舒。
貴州派良卿。
湖南派三寶。
湖北派朱圭。
河南派佛德。
直隸派裴宗錫。
将經過各驿站。
接遞交送。
朕沿途催趱事宜。
實力查察。
董率辦理。
如有稽遲舛錯之處。
惟專派之員是問
○谕軍機大臣等、明山奏、尚景福等。
糾衆借糧。
挾制縣官一案。
止将為首二犯。
問拟斬決。
其同謀糾衆之武肖武應參。
則僅拟絞候。
且将為從之杜炳等六犯。
比照被脅同行例。
拟以枷杖完結。
實屬輕縱。
已經刑部改拟。
照議準行矣。
此等聚衆行兇之犯。
目無法紀。
其風斷不可長。
非多辦數人。
不足以示創懲。
明山辦理此案。
未免意存姑息。
着傳旨申饬
○又谕、據湯聘等奏緬匪近日情形一摺。
稱四月尚在瘴疠未甚之時。
亟宜上緊進剿。
書敏已到普洱。
即令統領續調現到之兵。
迅速前進等語。
殊非因時籌辦之道。
現在邊外瘴氣方甚。
已非進兵之期。
前經降旨。
令鄂甯于驅賊出境後。
惟應示以鎮靜。
不必輕舉妄動。
俟明瑞到後。
于秋深克期大舉。
況湯聘等。
既稱此時九龍江外。
已無賊匪。
而楊應琚所派将弁。
亦尚無一人到普洱。
徒令士卒冒瘴深入。
于事轉屬無裨。
鄂甯應仍遵屢次所降谕旨辦理。
即已進之兵。
若朝夕即可成功者。
自不應徹。
苟或不然。
亦應徹回。
養蓄銳氣。
聽候明瑞至期調遣。
至摺内稱上年孟艮駐兵千兵。
瘴故者八百。
染病者百餘等語。
其說尤不可信。
該處瘴氣縱甚。
亦何至兵丁染患之多。
十損其九。
必系将打仗傷亡。
及畏葸逃匿者。
一并混入染瘴數内開除。
以圖掩飾。
此等綠營積慣惡習。
所關匪細。
尤不可不徹底清查。
以期核實。
着傳谕明瑞、鄂甯、将此項兵丁傷損緣由。
即行确切查明。
據實覆奏
○丁辰。
谕軍機大臣等、從前節據楊應琚等。
繪呈莽匪緬匪等圖。
合之前後奏摺内。
所開地名。
多有圖中所未載。
即二圖道裡。
形勢方隅。
亦未能悉合。
着将原圖發去交明瑞。
鄂甯。
确核該地情形。
另行總繪一圖貼說進呈。
并将現在情形。
自永昌至普洱沿邊一帶關隘。
及内地與緬匪莽匪接界處所。
并道裡遠近。
詳晰注明。
以便披覽
○軍機大臣等議奏、尚書新柱等奏、天津水師營官兵。
分駐各事宜。
一、天津駐防兵二千五百名。
除另記檔案。
及分駐涼州。
福州。
廣州外。
尚餘八十一名。
請一并派往涼州。
其涼州額派一千名内蒙古三百四十三名。
請将滿洲兵。
撥補一百五十三名。
再養育兵三百三十三名。
除孤單無靠。
不能派往三十四名外。
計随家屬往涼州者。
一百九十二名。
福州三十七名。
廣州、七十名。
一、移駐各兵。
需員彈壓。
查天津駐防内。
除遵照部議革職十五員外。
所有降留一員。
革留一員。
免議三員。
及議革者。
尚有七十八員。
驗其才力。
尚堪驅策。
請仍準其留任彈壓前往。
一、分派彈壓各員。
涼州。
派滿洲蒙古協領各二員。
滿洲蒙古佐領。
防禦。
骁騎校。
各二員。
額外骁騎校一員。
廣州。
滿洲協領一員。
佐領。
防禦。
骁騎校。
各五員。
額外骁騎校二員。
再水師營舊設滿洲蒙古筆帖式二員。
請作為涼州副都統衙門筆帖式。
又由部考取記名筆帖式七員。
内派涼州五員。
福州。
廣州各一員。
均由分派駐所。
按原考名次。
咨部補用。
一、記名領催。
以骁騎校補用之員。
請咨送各該處。
與彼處記名人員。
一體錄用。
又議革複經甄别之員。
應聽其随同親丁。
分派前往。
内防禦二格。
額楞格。
二員。
俱無親丁。
佐領兼騎都尉書魯。
有子尚幼。
該員等随往。
養贍無資。
請給養育兵空糧一分。
一、移駐涼州兵。
沿途車輛口糧。
照從前陸路之例給發。
福州。
廣州兵。
若概用車輛。
載至台莊換船。
未免滋費。
請照台莊以南用船之例。
即自天津下船。
送至台莊。
一、移駐兵起程。
直隸派天津都統。
及鎮道沿途照料。
至經過地方。
請由部行文該省。
派員彈壓。
一、另記檔案。
願改綠營兵三百三十四名。
請撥直隸督、提、及各鎮禁營。
于馬戰守兵缺出頂補。
一、營内滋生銀五萬六千五百五兩。
核與原數相符。
所有現存本利銀數。
請仍交長蘆鹽政生息。
内有官兵未完。
及鋪架估變二項。
未能即時完繳。
向來山海關兵賞。
取給于此。
請于藩庫酌撥閑款。
先交鹽政生息。
兵欠、令分駐處所。
按月饷坐扣。
鋪架。
着落地方官估變。
均交藩庫歸款。
一、滋生銀内。
有另記檔案準予出旗之兵。
未完銀一千五百八十五兩。
又現随分駐革職協領伍靈阿等十四員。
未完銀三百八十五兩。
無項可扣。
請一并豁免。
一、水師營所遺衙署兵房。
請将大沽汛遊擊。
并撥兵三百名。
移駐其地。
以都統署為遊擊衙門。
每兵一。
撥房二間。
其把總外委等員。
亦酌給官房。
城外教場。
留為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