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地。
餘房交地方官變價。
一、營内趕缯船八隻。
舢闆船八隻。
原由福建江浙三省造送。
請行文該省。
委員來津。
駕送回南。
其教習把總内。
已滿五年限者三員。
請由該省都統。
咨部辦理。
未滿年限一員。
仍交本省。
照例查辦。
一、官兵既經移駐。
向設之理事同知。
請改駐天津府城。
倉大使一員裁汰。
存米歸地方倉貯。
一、世職官佛爾格圖。
銅山。
年力尚強。
請交本旗當差。
五十六。
曾經出兵。
年老失明。
請令回旗。
仍給半俸。
繙譯生六十三。
亦令回旗。
準其就近應試。
其無依之閑散幼弱。
難以派往者。
三十四名。
令回京歸于各佐領一。
挑補養育兵以上各條。
均應如所請
○又續籌移駐各事宜。
一、官兵所領綿甲鳥槍。
其赴涼州者。
應令帶往福州。
廣州。
該處原有軍裝。
毋庸給領。
請交送兵工二部收貯。
一、官兵分駐後。
議撥綠營弁兵駐劄。
庫存火藥火繩。
請交天津鎮收貯。
一、上年長蘆鹽政修理兵房。
除将息銀歸款外。
不敷銀一萬一千九百餘兩。
請将餘房五千餘間。
交地方官估變歸款。
一、涼州、福州、廣州、駐兵起程。
請豫給兩月錢糧。
咨明移駐各該處查扣。
一、官兵戶口冊内。
有刑部發遣為奴之厄魯特三十二名。
應令帶往移駐處所。
遣犯三名。
系黑龍江披甲閑散。
請改發保定府駐防一名。
滄州駐防二名。
以上各條。
亦應如所請。
至滄州駐防。
向例天津都統兼轄。
今水師營已裁。
應統歸稽查保定等處之副都統管束所有滄州駐防兵五百十五名應一體撥歸钤轄從之
○吏部議覆廣東巡撫王檢奏稱、臣等遵旨議奏、查廣東巡道六缺内惠、潮、嘉、高、廉、雷、瓊、各道。
本有加銜。
糧道即駐廣州省城。
肇羅道駐肇慶府治。
距省亦近俱毋庸加銜外。
惟南韶連道。
駐韶州府治與右翼鎮同城。
請加兵備銜。
應如所請。
并咨部鑄給關防。
從之
○丁巳。
賜在籍尚書沉德潛、人薓一斤
○戊午。
谕、此次天津接駕人員。
據吏兵二部查開履曆案情。
朕詳加檢閱。
核其緣事情節内因考試休緻之編修戈岱、檢讨周人骐、李台、鄭岱鐘、陳本敬、并革職編修汪存寬等、六員。
有情願來京考試者。
準其自行來京交軍機大臣考試。
再行請旨。
至因事休緻降革之陳文榜。
徐祖焘、董鈞、賈三禮、李鳳集、吳映白、王心銘、張绶佩、郝本茂、賈六奇莊橚周元恺、楊起元等、十三員、着該部行文調取來京引見。
再降谕旨。
其不願來者亦聽
○又谕、據伊昌阿奏、素玉調任西安将軍。
向荊州協領官員等索取銀兩等情。
其中即有與伊應行質對之處。
着交永瑞等。
将伊昌阿解任派員解送來京與素玉質訊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新柱等奏、查辦天津水師營兵丁分駐事宜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議奏矣。
此項兵丁内。
移駐福州廣州二處者。
向用船隻裝運。
自可即從水程分起前行。
其移駐涼州兵丁。
必須雇備車輛送往。
現在時值農忙。
恐防耕作。
且青苗在地。
兵丁等結帳住宿。
亦多未便。
着傳谕該督。
将應移涼州一處。
俟秋田将獲之後。
再行分起前往。
其未行以前。
仍着富當阿。
雅隆武等。
在彼暫行經理管束。
将此傳谕方觀承。
并新柱等知之
○又谕曰、李時升。
朱侖。
身獲重譴。
已降旨革職拏問。
業經楊應琚奏報。
于三月初三初七等日。
押解起程。
迄今為時已久。
何以尚未據鄂甯奏及伊等到省。
及管押出境日期。
恐不無任其托故遷延之弊着傳谕鄂甯。
如伊等尚在滇省。
即催令速解進京并谕經過之各督撫。
于李時升朱侖。
到境時即派委妥幹員弁。
協同小心防範即時催趱前行。
毋使沿途遲滞。
緻有患病及自戕等事可将此傳谕知之
○兵部議覆河南巡撫阿思哈奏稱向例馬兵缺出止于弓箭步兵内拔補槍兵例不與挑伏思火器為行兵制勝之要槍兵拔補無路似未允協查八旗兵。
馬止演放鳥槍最為勁利。
綠營似可仿照演習。
請将參将以上。
各标營馬兵之缺撥出十分之二。
遇有缺出如步槍手兼能習馬槍者。
準其拔補後。
令習馬射。
與弓箭手一例考拔應如所請。
從之
○己未。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谕、據宗人府奏、承襲弘明貝勒一摺。
内稱例載親王。
郡王。
承襲視所生之爵貝勒以下遞降至輔國公等語似親郡王之後。
必應如例承襲。
無降封矣。
朕思諸王爵。
宜視其祖有無功績。
如簡親王信郡王等王爵。
實由乃祖。
于國家定鼎之初。
戮力宣猷。
是以寵列勳階。
世襲罔替。
亦必其子孫勤慎無過。
方克承受若平郡王因慶恒獲罪。
朕即降旨。
将伊一代暫為貝子再襲仍依郡王。
誠以諸王之祖。
着有勳勞。
日久不宜泯沒。
因降旨刊列宗室王公功勳表傳。
以示列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