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投誠頭目之力。
乃明瑞所深知。
今集衆直搗阿瓦城。
若得緬地誠幹可任者。
用其所長。
俾一切情形。
可以随時随地洞悉機宜于軍務更有裨益。
着将此傳谕明瑞知之
○又谕從前辦理準夷回部時。
将軍大臣等俱用清字摺奏此次進剿緬匪。
明瑞兼管總督。
若具奏地方事件。
不得已而必須用漢字者。
着用漢字摺具奏。
若進兵事務。
則不宜用漢字。
仍用清字摺具奏為是。
至向來滿洲用兵。
俱以鳴角為号。
與賊接仗。
步伐止齊。
足壯軍威。
今遣往之健銳營兵丁。
俱已攜帶前往。
明瑞進兵時。
于應鳴角地方。
宜鳴角以壯軍勢。
着傳谕明瑞。
即遵照此旨辦理
○乙醜。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定長等奏稱、明瑞等咨取馬二千匹。
湖南綠營馬匹。
揀擇不能足數因由湖北綠營内。
一并揀擇。
派官兵解送雲南等語。
雲南既派滿兵數千名前往。
則馬匹需用。
自屬多多益善湖廣地近雲南。
定長接得明瑞咨文。
自應多撥數千匹。
即綠營馬匹不敷。
現有荊州滿營馬匹。
彼處兵丁并未調撥。
其馬正可調用。
乃定長不行調用。
自以滿營馬匹。
不便妄調。
何其拘執之甚。
此次兵丁經過。
定長辦理不妥之處甚多。
着傳谕定長。
永瑞等由荊州滿營馬匹内。
擇其肥壯者。
選取二千匹。
解送雲南此二千匹馬額。
着定長出赀買補。
仍着派妥幹官兵。
沿途解送。
斷不可緻有虧傷。
此事朕一委之定長。
如護送失宜。
緻例斃過多。
惟定長是問
○軍機大臣等議覆、太仆寺卿皂保奏稱、牧場馬匹。
數年以來。
甚屬虧缺。
因向無嚴禁蒙古盜賣馬匹之例。
是以不肖蒙古等惟圖目前射利。
以緻盜賣日多。
今除殘廢馬匹。
照例官為變賣外。
蒙古等有盜賣官馬者。
請交察哈爾都統等查拏。
其私相售買之人。
并着直隸總督。
山西巡撫。
及管關隘官員等。
沿邊黏貼告示。
嚴禁商人私買官馬倘經嚴禁之後。
違禁私買者或被拏獲。
或經旁人告發賣主買主。
俱照盜賣官馬例治罪外。
将馬追出。
仍歸原廠。
其馬價在賣主名下追出。
一半入官。
一半賞給首告之人。
其失察之該管官員等分别議處。
應如所請從之
○吏部議覆、山西巡撫彰寶疏稱。
山西雁平道一缺。
向列為沖繁中缺。
歸部铨選。
今經部議加銜兵備。
其職守較重。
應改為請旨簡用之缺其都司以下員弁。
亦準其照例管轄。
應如所請。
從之
○丙寅。
刑部議覆、廣西巡撫宋邦綏奏稱、太平府屬龍州地方。
于雍正六年。
改土歸流後。
将該府通判。
移駐彈壓。
遇有命盜等案。
責令該通判承緝。
轉發崇善縣承審。
其上龍土司。
并上下凍土州之勘驗審解。
亦俱歸崇善縣辦理。
但查該縣系附郭首邑。
政務既繁。
又與龍州并上龍土司。
相距一百八十裡。
與上下凍土州相距二百二十裡往返數日。
提解犯證。
難免疎脫拖累。
龍州通判。
距上龍土司僅十五裡。
上下凍土州。
離通判衙門。
亦止四十裡。
請嗣後将龍州上龍。
上下凍土州。
三處命盜等案。
統歸該通判勘驗緝獲。
按限審拟解府。
至通判既經承辦命盜重案。
應添設監獄專員管理。
查上下凍土司。
原設吏目一員。
事務頗簡。
應将該吏目移駐龍州。
為通判首領。
專司獄務。
其上下凍稽查巡緝等事。
仍令該吏目兼管。
應如所請。
從之
○理藩院奏、科爾沁台吉蘇魯木之妻格格。
們圖之妻格格。
旺舒克之妻格格等。
呈請來京請安。
得旨蘇魯木之妻格格。
下嫁已逾十年。
準其來京請安。
們圖之妻格格。
及旺舒克之妻格格下嫁甫及四五年。
為時不久。
着不必來京嗣後凡下嫁蒙古額驸之格格等。
出口已逾十年。
呈請來京請安者該院請旨具奏。
如未過十年者。
即行議駁。
此内如有親喪等要事。
必須來京者。
該院聲明請旨具奏
○丁卯。
谕曰、副都統福靈安、去冬奉命前往雲南。
朕因其從前征剿回部。
曾經宣績行間谙習軍務。
是以暫留彼處令其察看軍營情事。
以便回京時面奏。
嗣以其行走奮勉。
勇往任事。
特授為副都統。
并令署理永北鎮總兵統兵進剿。
今據明瑞奏、福靈安前從永昌。
力疾趨赴木邦。
中途病勢加劇。
複回永昌調理不痊。
于六月中旬身故。
朕心深為轸惜。
着加恩交部議恤所有應得恤典。
仍着該部察例具奏。
其靈榇還京。
着官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