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審訊湯聘。
據稱。
孟艮土司召丙。
人甚庸懦。
夷情不服。
以至該處地方複為賊匪殘破。
蔓延九龍江。
實系楊應琚用人之誤。
又稱。
支放糧饷。
并無憑據可查以緻承辦之知府達成阿不能銷筭等語。
孟艮當緬匪滋擾之後。
必得強幹土司。
方足資其整頓。
楊應琚徒以召丙曾為召散所逐。
遂不察其人之庸懦。
率令管理地方。
種種贻誤。
舛謬已極。
着明瑞。
鄂甯。
即體察孟艮情形。
召丙不堪勝任另擇夷人中素所畏服足資彈壓之人。
令其襲職以收驅策之效。
至辦理糧饷必以檔冊為憑。
始可杜冒濫侵漁之弊。
乃該處雖有派員。
一切支放竟無稽查實據。
至今難于核銷。
尤楊應琚措置乖方所緻。
并□着該督撫。
将前後所辦軍需。
詳悉确查。
立法妥辦乘便即行奏聞
○戊辰。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谕據阿桂烏勒登等奏稱、從前雅爾地方築城曾鑄給雅爾參贊大臣印信今楚呼楚亦築城垣印信字樣不符。
請鑄給駐劄塔爾巴哈台辦事參贊大臣印信。
再塔爾巴哈台人。
不識回子字印信。
請免鑄回子字樣惟用滿洲托忒二體字樣頒發。
并此新城三門額名色。
亦請賞發等語。
楚呼楚新修城名。
交軍機大臣定名具奏另發外。
所有參贊大臣印信。
即照所奏。
交禮部以滿洲托忒二體字樣。
鑄駐劄塔爾巴哈台辦事參贊大臣印發給
○兵部議覆、兩江總督高晉奏稱、命盜案内脫逃首犯。
照案緝拏後。
一年限滿。
将承緝接緝各員。
于年底彙參。
按未獲名數議處。
又承緝官雖經四參。
本身不緻離任者。
仍入于年底彙題。
按年議處。
請嗣後彙參武職。
仍照彙參文職例。
分案彙題。
應如該督所請。
嗣後江省案緝盜首未獲。
并首夥全未弋獲之案以三十一年為始。
将承緝。
接緝。
督緝。
武職各員。
一并開參。
武職既與文員一例參處。
自應改照文職彙參例辦理。
從之
○調四川重慶鎮總兵達興阿。
為雲南永北鎮總兵
○己巳。
谕曰。
亢保病故。
着派秦璜前往辟展辦事
○軍機大臣等議準四川總督阿爾泰奏稱駐劄嘉木達拉哩兵。
與察木多之遊擊。
相去甚遠。
請移駐西藏遊擊管轄。
從之
○庚午。
調陝西興漢鎮總兵和邦額、為四川重慶鎮總兵。
以江南安慶協副将張兆璠為興漢鎮總兵
○辛未。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我兵進剿緬甸。
現在廣集兵糧。
期以秋冬大舉自必勢如破竹迅奏膚功使西南邊境敉甯為一勞永逸之計但思緬地僻在荒徼兼以山巒重阻風氣隔閡将來平定以後自難設立郡縣同于内地即欲如新疆回部。
留駐大臣坐鎮彈壓亦恐水土惡劣。
瘴疠時發我兵久駐非宜至匪酋懵駁自其父甕籍牙篡弑以來。
濟惡虐衆。
連年侵擾邊地近複敢犯我顔行尤為貫盈孽重自當犁其巢穴翦彼鲸鲵。
以彰天朝威遠服叛之典。
而既經剿滅其土地人民。
皆我幅隕赤子亦不可不為撫靖。
俾共享太平之福。
若欲另立酋長。
自無如仍擇莽瑞體苗裔。
但恐其後人久經禍亂。
或複選愞無能。
設竟委以重任。
未必能控群蠻而闡聲教。
甚或同于井蛙之見。
仍然蠻觸相尋。
自滋猜釁。
轉于柔遠無益。
莫若量各城大小。
分置土司。
使各守其疆界。
不相聯屬則伊等勢渙情暌。
不能驟合為一。
或可不緻滋生事端。
亦衆建而少其力之意。
而各土司定則納賦。
鹹受吏職。
更為易于制馭但須度其疆域險易。
詳審制宜如阿瓦猛密木邦諸城。
自較為重要。
其餘亦當酌量道裡遠近。
畫界區分。
俾不相侵附。
而所擇土司尤宜視其傾誠向化。
才堪效用。
而心可信任者。
授以土官。
俾之長世自衛。
共沐國恩。
其或桀骜叵測。
及強宗大姓。
雖一時震懾降附。
難必其不心懷兩端。
則當如回部之霍集斯等。
移其族黨。
妥為安置。
以示保全兼可永杜後患。
此皆大功告成後。
所必應籌辦及之者。
明瑞進兵時。
當随地留心。
豫操成筭。
将來辦理善後事宜。
即可就所經曆。
秩然有條。
措置自裕如矣。
至我大兵冞入。
聲勢甚盛。
所向必皆披靡。
自不難掃蕩賊巢。
而既定阿瓦。
規模甫就。
遠人心志。
未必遽能齊一。
又不可不暫駐重兵以鎮之。
或外地不便久留。
則于邊境要區。
權宜遙控。
此亦凱旋時所當計及者。
着于明瑞奏報之便谕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