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州。
含山等處采買。
外江市行賣米者多。
賣谷者少。
購米較易。
又因春夏借給。
秋成還倉。
米谷兼收。
是以節年仍有米石存貯。
今據布政使詳稱。
所有各屬應徵應買倉糧。
請自今秋為始俱令徵買好谷其現存米石。
明歲青黃不接時。
先将米石動支借粜。
秋收易谷還倉。
不數年間東西兩浙。
均得一律改貯谷石等語。
查谷堪久貯米易紅朽況浙省地氣卑濕難免黴黑□貞之虞應如該司所議辦理得旨嘉獎
○江西巡撫吳紹詩奏江西軍籍屯田。
原為幫貼漕船而設前因屯丁典賣隐占以緻領運維艱經前撫阿思哈奏明。
通行清丈分限贖回除扣還屯糧正耗外餘給運丁。
為造船領運之費。
但田地星散清厘不易。
前撫阿思哈原奏、每屆四年清編一次。
内有屯産不符者于清編時據實更正。
臣于三十一年到任後。
咨訪各屬利弊。
據九江、南康、袁州、贛州各府。
均以所屬屯田。
除應納屯糧。
年清年款外。
其餘租銀兩多以加科過重。
徵解不前。
又贛衛之贛縣、雩都、二縣。
共缺田三千餘畝。
無從徵租。
紛紛禀詳。
均以租重缺額為詞臣往返駁查。
一則由從前清丈之時限期緊迫。
各委員未及查明田地之肥硗。
及上中下确據。
按則科徵。
是以有租重之累又丈量之時田禾正茂難以施弓。
僅用繩索圍量數多浮溢兼因贛衛舊額短缺。
委員将依山傍澗初墾未熟之田。
俱行造入。
清丈後水沖沙壓漸成荒土。
是以有缺額之累查軍丁向年在籍者享田多租輕之利。
而出運者有租輕費繁之苦近年則出運之造船運費均屬有餘而在籍之完糧納租殊多拮據似應少為變通清理妥協現有建昌府知府黃肇隆久任江西熟悉屯田情形。
臣委該員協同九江贛州南康袁州各守将缺額數目查勘明确。
其租重地方。
果否因田地肥硗不分。
科則未确。
以緻多寡不均并将缺額應否豁除。
租重應否酌減。
豁減之後是否不礙漕運之處。
一并詳查妥議容與督臣漕臣會核另奏。
報聞
○河東河道總督嵇璜。
河南巡撫阿思哈奏、查楊橋大壩。
為豫省第一要工。
自乾隆二十六年合龍之後。
雖未建築越堤。
然從前河分兩股。
一由北岸順直遄行。
一由壩外埽灣東注。
是以數年俱屬穩固。
迨本年春夏以來。
兩河大溜彙為一河。
并力全注南岸。
直趨楊橋埽前水深三四丈不等。
閏七月初旬。
黃河盛漲水高埽面五六尺。
埽多蟄裂。
臣阿思哈飛饬州縣。
督率搶護平穩。
臣嵇璜。
于閏七月二十二日。
至楊橋。
查該工向系稭料堵閉。
外當大溜。
内有深潭。
時虞滲漏率同按察使何煟。
開歸河道孫廷槐。
細加察勘。
北岸河灘順直。
既不能開挑引河。
以分溜勢。
而大壩迤裡。
又系遍地飛沙。
亦不能建築越堤。
以為重障。
又有龍門深潭。
繞越千有餘丈不特建堤需費浩繁。
抑且繞築遙遠。
更不能為楊橋内護應請将壩身裡戗。
再為加培寬厚。
以為保職。
更為費省功倍。
又查從前堵築楊橋漫口時。
系就鄭中越堤頭盤築壩台進埽合龍遂改越堤為臨河大堤。
該工土性純沙。
難資鞏固閏七月初二日。
黃河湧注。
沖刷堤身。
坐蟄三處。
幾乎過水。
雖經竭力搶堵。
幸保無虞。
但以沙性之堤。
禦黃河之水。
實難恃以無恐應請擇選淤土。
幫築裡戗。
庶幾可資捍禦。
得旨、自應如是。
但期帑歸實用久資鞏固可也
○嵇璜又奏、上北河廳屬之陽武。
七堡八堡系乾隆二十六年堵築漫工。
現外灘日漸淤高堤根已成窪形每遇漫灘水至存積寬深沙堤難資抵禦。
查本年漫灘水大。
該處停有膠淤。
應将堤身臨河一面。
刮取淤土幫培窪形責令兵夫多築順水土壩。
以期漫灘串溝之水。
漸次受淤。
則堤工自固又下南河廳屬之蘭陽汛河渠越堤。
亦系二十六年堵築漫工該堤一千七百餘丈形勢過于寬長。
挺占河身阻遏水勢必須展拓。
以順河流。
該處大堤漫口三處。
雖于二十九年奏明補築。
而毗連漫口之大堤卑薄。
并未加幫。
臣現饬該道廳。
将大堤确加丈估。
幫培高厚即可将越堤放淤。
以免河流壅阻。
其餘各廳堤根以外。
多有支河積水。
尚須設法疏消。
臣嚴饬廳員。
多築土壩俾支河之水逐漸停淤。
其堤根無柳處。
并令補栽柳株以禦漫灘風浪得旨覽奏俱悉
卷之七百九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