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抗官。
肆行無忌。
非尋常罪犯可比。
理應盡法懲創。
俾愚頑之徒。
知所儆惕。
此案糾衆數至累百。
而該撫所拟立決監候抵法者。
僅止摘取數人。
何以正人心而申國憲。
況該省此等積習相仍。
已非一日。
前此河陰縣曾士民号召罷市之案。
布政使佛德。
不即具摺奏聞。
但禀知該撫循例辦理。
是此案之故智複萌。
安知非前案姑息實釀成之耶。
當此法紀肅清。
該犯等尚爾逞其刁悍。
遇事生風。
設遇州縣偏隅歲收荒歉。
鄉民易于鼓煽之時。
似此惡犯。
從中把持。
勢将何所不至。
該撫甯不思力為防杜耶。
看來阿思哈。
此番審奏。
仍為何煟佞佛積陰功之陋習所轉移而不自覺。
嗣後當痛自警省。
毋得再蹈前轍。
阿思哈。
着傳旨申饬
○壬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據烏勒登奏稱、哈薩克等進貢馬匹。
現派侍衛觀德等往收。
并嚴禁兵丁私索滋事等語。
前據烏勒登奏稱、徹回卡座後。
哈薩克、前來遊牧者。
将人數牲群。
詢明記檔。
嚴饬卡座官員等。
不得私行容留。
朕已降旨。
令其嚴查奏聞。
今烏勒登複有此奏。
着再行曉谕。
若有不肖作弊之人。
務必據實參奏。
斷不可姑息從事
○軍機大臣等議覆、伊犁将軍阿桂奏稱、由京發遣伊犁年滿無過之滿洲蒙古人等。
請入于駐防八旗兵内。
漢軍入于綠營兵内。
一體挑取。
給與錢糧。
有願接取家眷者。
咨行該旗。
查明伊等眷屬。
咨送兵部。
官為辦理護送。
又稱。
年老尚能當差者。
賞給步甲半分錢糧。
不能當差者。
給口糧一分度日。
均應如所請。
至所稱不能接取家眷者。
擇其年力精壯。
助給軍器馬匹。
并給鹽菜銀兩。
發往楚呼楚防守。
查伊犁駐防兵。
遣往他處。
俱動官項。
此項遣往楚呼楚人等。
無庸助給軍器馬匹。
請即于伊犁存貯稅課銀兩内。
動項辦給。
從之
○癸未。
谕、據熊學鵬奏、查審仁和縣書役改串侵糧一案。
請将并未查究之知縣李學李。
革職等語。
此案既經糧房書辦禀首。
乃該縣僅從輕發落。
匿不通詳。
顯有瞻徇庇護情弊。
李學李。
着革職。
所有先侵後補。
以及匿名投揭各犯。
交該撫一并嚴審定拟具奏。
至該撫能學鵬。
布政使永德。
業經查出參奏。
俱着從寬免其交部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邁拉遜參奏葉縣知縣程鐘嶽。
虧短倉谷。
聞風彌補一摺辦理未免過當。
已令舒赫德、阿思哈、秉公查辦矣。
茲複據邁拉遜奏、該縣四處社倉。
共短谷五百八十八石。
顯有情弊等語。
社谷虧缺。
責在社長。
知縣止有應得失察處分。
必無侵用之事。
邁拉遜前後所奏。
均有過事吹求之意。
着傳谕舒赫德。
阿思哈。
将所有續奏情節。
即行并案查辦。
原摺并着鈔寄
○又谕曰、能學鵬奏、黃岩縣民潘兆有。
謀産逆倫一摺。
已據該撫按例辦理。
但此等惡犯。
滅棄天良。
多有以圖得赀産。
為子孫溫飽私謀。
竟不惜以身為逆喪命者。
若仍将該犯分内應得家赀。
複令伊子孫承受管業。
則該犯轉得遂其所欲。
且似此逆惡遺種。
縱罪不至于連坐。
亦何必複令安享遺财。
所有潘兆有名下應得膳田租谷等項。
别授伊弟等管業。
俾喪心甘為枭獍者。
生既難逭刑誅。
死亦難圖僥幸。
庶得情法之平。
着将此傳谕熊學鵬知之
○甲申。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還宮
○豁除江蘇、元和、吳縣、昆山、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