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商同情弊。
得旨、釋迦保。
着革職。
發往軍前效力
○己酉。
上奉皇太後還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明瑞等奏稱、大兵至底麻地方遇賊。
遣莽喀察。
齊哩克齊等。
帶兵前往。
共殺賊匪三十餘人。
并生擒三名。
随整兵向木邦前進等語。
莽喀察等。
遵派殺賊。
甚屬可嘉。
交明瑞分别賞赉。
明瑞統兵前進。
賊匪懾于兵威。
自必潛行逃竄。
斷無撐拒之力。
然彼處路徑。
官兵多所未悉。
萬一賊匪從曲徑旁出。
或潛蹑我軍之尾。
搶掠口糧。
均未可定。
宜加意防備。
再将來大兵撲滅賊匪。
克取阿瓦城。
安插此等緬子。
必須置一頭目人。
求其耆舊用之。
令衆心傾服。
即木邦安置頭目人。
亦宜擇衆心悅服之人用之。
始于事務有益。
着傳谕明瑞等。
豫先妥籌。
以便臨時辦理。
至功成回兵。
恐值瘴作。
朕深為廑念。
不如在新定地方多住數日。
着傳谕明瑞。
妥協辦理。
此際伊等已至何處。
殲賊情形若何。
即速奏聞。
并傳谕額爾景額等知之
○庚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等、李清時覆奏運解木植一摺。
有知系内廷需用之語。
已交軍機大臣删改交部。
此等需用木植。
均系工部按照則例辦理。
以資各處工程之用。
至内廷或有需用。
何嘗取給工部解辦之木。
李清時所奏。
甚屬不知事體。
着傳旨申饬
○刑部議覆、湖南按察使宮兆麟奏請。
各省解往湖南軍流人犯。
應照道裡表原定地方。
仍發苗疆。
業經請旨交湖南巡撫、會同該督議奏。
今據該督等稱、除永順府屬之永順。
龍山、保靖、桑植、四縣。
辰州府屬之乾州、永綏、鳳凰、三廳。
例無安置軍流外。
其從前停發之苗疆各屬内。
永州府屬之江華縣。
寶慶府屬之城步縣。
沅州府屬之芷江縣。
靖州。
本州暨所屬之綏甯、通道、二縣均系苗疆要區。
應仍停發往。
至辰州府屬之沅陵、泸溪、辰溪、溆浦、四縣。
永州府屬之道州、永明、二州縣。
沅州府屬之黔陽、麻陽、二縣。
靖州屬之會同縣。
雖鄰苗疆。
究非要區。
仍發往安置。
應如所請。
又稱、苗疆與腹地不同。
若各省軍流人犯。
悉照道裡表指定處所發往。
恐一時遣犯過多。
聚衆滋事。
所有各省應發辰、沅、靖、等府屬軍流。
令交巡撫衙門、核明各屬安插數目派撥。
亦應如所請。
從之
○以四川疊溪營土百戶郁盛弟滔、甘肅黃羊川土千戶管仲子蔔、各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桐柏縣民李天成妻張氏
○辛亥。
谕、據明福奏稱、伊已起程前來陛見等語。
總督、将軍、均系承辦省城要務之人。
明福、蘇昌、同在一省。
蘇昌業經來京。
明福自應俟其回任。
再行起程。
乃不待蘇昌回任。
通省二大員。
全行來京。
殊屬非是。
明福。
着嚴行申饬
○谕軍機大臣等、熊學鵬所奏州縣徵收錢糧。
于拆封時注明成色。
解交布政使傾镕一摺。
朕初謂各省情形。
未必相同。
其勢難以概行。
惟該撫現在浙省。
或有所見。
是以摺内批令自行試看。
今詢據軍機大臣覆奏、民間完糧。
業将足色紋銀。
自封投櫃。
即間有不足者。
亦自向銀匠易換交完。
地方官傾镕元寶解司。
成例相沿已久。
若将一省無數零星糧戶銀封。
解司拆驗傾镕。
無論布政使為錢糧總彙。
事務紛繁。
倘必一一纖悉檢查。
既恐日不暇給。
如或籠統即付镕化。
其中脫有短少低潮。
漫無記識。
又複于誰取足。
勢不可行。
此言甚當。
況多此一番更改。
該司或假手吏胥。
從中任意駁換。
層層設法自肥。
而在不肖有司。
因有饬交補足之文。
豫張聲勢。
因而專務取赢。
以為自便之計。
且該撫奏中。
又有多餘者充公之語。
是額定耗銀之外。
複為闾閻增累。
名為杜弊。
非實以滋弊耶。
國家惟正之供。
而計及造報。
盈餘之數。
所見尤為瑣細。
看來不獨别省。
即浙江亦難以奉行。
此摺毋庸置議。
着将此傳谕熊學鵬知之
○鑲黃旗滿洲都統奏、查每屆鄉試年。
國子監咨取八旗應考。
由旗轉行各省駐防。
将應試各生送監錄科。
臣等每次行文。
俱覆稱、并無應考者。
看來伊等專以騎射清語為要。
不習漢文。
往返行文。
徒滋繁擾。
請停。
從之
○壬子。
谕曰、範時绶來京召見。
奏對時神氣短弱。
恐于封疆重寄。
難任煩勞。
着留京另用。
湖北巡撫員缺。
着鄂寶調補。
其貴州巡撫員缺。
着良卿署理
○癸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明瑞奏稱、伊等領兵至木邦。
緬匪棄城而遁。
所遺糧米。
除給兵丁口糧外。
尚有粗糧五六百石。
俟珠魯讷到時。
碾米以為木邦駐劄兵丁口糧。
其遙遠村莊人戶。
俱已逃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