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史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三年。
戊子。
二月。
己未朔。
谕軍機大臣等、明德審拟江甯府知府郭永甯婪索多贓一案。
問拟杖流。
所辦實為輕縱。
先經刑部議駁。
甚為允當。
今據明德另行核拟題到。
将郭永甯遵駁改正。
拟絞監候。
可見該撫前此審拟。
未免意存姑息。
郭永甯以知府大員。
婪得所部财物。
至二千餘兩之多。
實非尋常犯贓可比。
該撫初審時。
欲以遣罪定谳。
何以警官邪而申國憲。
在他人尚可。
明德不應出此。
着傳旨申饬
○吏部等部議準、升任福建巡撫崔應階疏稱、福甯府學。
文武生員。
人數衆多。
該學僅設教授一員。
似難督課。
查壽甯縣學。
人數甚少。
毋庸教谕訓導兩員共理。
請裁壽甯縣學訓導。
改設福甯府學訓導。
從之
○庚申。
谕軍機大臣等。
朕前降旨。
令安泰于察哈爾八旗額魯特内。
挑選年壯。
已經出痘者。
查明豫備。
俟調取時。
即令由京前往雲南。
着再傳谕安泰、于總管塔尼布。
成果。
二人内。
酌派一員。
統領來京
○吏部等部議準、升任福建巡撫崔應階奏稱、莆田縣所轄平海地方。
逼處海濱。
與台灣之竹塹相對。
離城遙遠。
應設專員駐守。
查莆田縣原有縣丞一員。
請移駐平海。
以資彈壓。
定為在外揀選調補要缺。
從之
○調張家口副都統集福、為熱河副都統。
以圍場總管齊哩克齊、為張家口副都統
○辛酉。
春分。
朝日于東郊。
遣理郡王弘<?日為>恭代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明德奏柴世進造作逆詞一案。
請按律淩遲處死。
初閱摺時。
以其事屬悖逆。
已批三法司核拟速奏。
及詳閱該撫封進各帖原詞。
則該犯乃系瘋狂喪心。
多剿引小說家謬誕不根之語。
不值交法司覆谳。
視同重案。
但此等怙病妄行。
實足誣民惑世。
其人究不可留。
着該撫将該犯柴世進。
即行杖斃。
以示懲儆。
所有援引律内應行緣坐各條。
概予寬免。
将此傳谕該撫知之
○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議、原任侍郎齊召南、于堂兄齊周華造作逆詞。
不能稽察糾參。
應照律拟流。
得旨、齊召南曾為侍郎。
乃于堂兄齊周華逆案。
為之隐諱。
不即參奏。
實難辭咎。
念其曾為大員。
所有問拟杖流之處。
着加恩寬免
○吏部議準、奉天府府尹耀海奏稱、查定例試用人員。
應俟調補所遺之缺。
方準署理。
奉天州縣。
僅十二缺。
非各省缺多。
易于揀調者可比。
每遇調缺出時。
無合例之員。
必須歸部揀補。
以緻試用人員。
得缺無期。
請嗣後奉天州縣調缺出時。
如現任内實無合例之員。
準于試用人員内。
擇其明白谙練者。
揀選題署。
從之
○又議準、陝西布政使程焘奏稱、各省升調官員本内。
遺漏參罰案件。
向例祇将具題之督撫議處。
而造冊具詳之藩臬。
未有處分。
請嗣後查明遺漏之案。
如系錢糧處分。
将藩司罰俸一年。
臬司半年。
系刑名處分。
将臬司罰俸一年。
藩司半年。
從之
○壬戌。
谕軍機大臣等、齊召南于堂兄齊周華逆案。
為之隐諱不奏。
咎實難辭。
是以令其來京候旨。
今據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訊問。
拟以杖流。
朕念其曾為大員。
已加恩寬免。
遞回原籍并傳旨令其閉戶安分。
傥再不知感恩警惕。
或掉弄筆頭。
語含怨诽。
則齊周華炯戒具在。
不能更為曲宥矣。
前據熊學鵬查出齊周華控告齊召南原詞。
有将銀寄與江姓生息之事。
伊平素以讀書立身為事。
豈應自蹈商賈牟利惡習。
且現已邀恩免其治罪。
又何得安然無事。
坐享赢餘。
着傳谕熊學鵬。
可即密行查辦。
惟酌留糊口外。
所有生息餘赀。
即盡數查出歸公。
以充本地公用。
毋任稍有隐匿。
傥該撫以同系科目中人。
或意存徇隐。
則是自取罪戾矣。
将此傳谕該撫知之。
尋浙江巡撫永德奏、齊召南家産。
業經前撫臣熊學鵬。
饬屬查辦。
請留田地山塘六十八畝。
資給糊口。
其餘田地房屋。
變價充公。
至齊召南将銀寄存淮商江姓一節。
現準兩江總督高晉。
鹽政尤拔世。
查明并無其事。
确鑿咨覆。
其為齊周華混控無疑。
應毋庸議。
得旨、覽
○又谕、上年赴滇官兵。
經過之直隸。
河南。
湖北。
湖南。
貴州。
五省。
動支帑項之外。
或不無稍需民力。
特頒恩旨。
每省各賞銀十萬兩。
以示體恤。
其作何籌辦之處。
已令軍機大臣詳議。
交與地方官妥協經理。
第念經理兵差。
各省情形不同。
而一省州縣所屬。
其有無幫貼。
及數月多寡。
亦自難于畫一。
今據裘曰修奏稱、直隸近地。
如大興宛平等縣。
并無民閑協濟之事。
其餘如派用腳力等項。
州縣官但就現有車馬之家。
量取應用。
其中有回空守候之日。
額給未敷。
則同裡之人。
不無出赀佐助。
然為數零星參錯。
州縣官本不登籍稽查。
即使曾立檔冊。
而鄉保書役。
從中經手。
乘閑改移甲乙。
希圖肥橐。
皆勢所必有。
今即加恩優賞。
而有司以悉心核實。
即自幹失察之咎。
又必颟顸了事。
實惠何由下逮。
在良民之安守本分者。
即曾經出力。
既未能如數盡酬。
而一二狡黠之徒。
轉得詭計冒支。
種種弊端。
賞項虛糜何益。
因思嘉惠闾閻。
原期事歸實用。
與其将此帑金。
費而無濟。
何如明谕衆人。
且将此款暫時收貯。
或俟将來滇兵凱旋經過。
或今歲尚有應須續辦繼進之兵。
俱可備給正項不敷之用。
民人見識雖淺。
然其為得銀于此時。
與仍待出銀于向後。
其數原屬相等。
亦無不共知感恩之理。
如此。
則在民既無絲毫累及。
而在官辦理。
亦一切不費周章。
揆之施恩本意。
實為允協等語。
着将此再行傳谕各該督撫、令其悉心斟酌。
饬屬妥協辦理
○又谕、據鄂甯轉奏、珠魯讷差人送到移咨。
據稱、賊匪兩次約請楊重英議事。
因欲得将軍信息。
賞賊緞匹。
賊複來請。
以賊詭詐未可深信。
斥逐而退等語。
賊匪遣人乞降。
自因明瑞追剿深入之故。
珠魯讷于賊叩請時。
即令楊重英前往。
甚是。
但将急探将軍信息之意。
洩露于賊。
已屬錯謬。
而賊再來時。
并未将天朝兵力厚集之處。
明白宣谕。
僅僅斥逐。
尤為失體。
着傳旨申饬
○又谕曰、原任總兵索柱、參将王棟。
如珠魯讷已奉前旨。
業将該二員正法。
則無庸議。
若尚未正法。
即派妥員将索柱、王棟。
拏解來京。
沿途加意看守
○雲南巡撫鄂甯奏、把總李進采等。
由木邦小路回至永昌。
臣細加詢問。
據稱木邦大營五座。
木城木栅甚堅。
溝亦深闊。
營中牛馬甚多。
有米一倉。
可支數十日。
緬賊于小河之南立營。
時來窺伺。
不敢逼近大營等語。
查木邦營盤尚堅。
兵食未乏。
賊匪不敢逼近。
現在總兵喬沖杓。
馳往。
并統領遊擊袁夢麟。
守備陳言志。
各兵。
飛往援應。
自可由木邦洗剿深入。
接應将軍明瑞。
得旨、何尚無剿賊之信。
總之綠旗兵甚無用耳。
一得信息。
即速奏報。
谕軍機大臣等。
據鄂甯奏木邦現在情形一摺。
内稱珠魯讷遣把總李進采等。
由小路到底麻。
前至永昌。
遞到清字文書。
已于摺内批示。
并将應辦事宜。
谕知珠魯讷矣。
木邦既可遣人回至永昌。
是永昌遣人前往送信。
亦屬便易。
所有發去珠魯讷谕旨一道。
着鄂甯即速選派妥人。
迅加馳送。
至所派袁夢麟。
陳言志。
前後統兵八百餘名往援。
而喬沖杓亦自永昌前進。
所調大理兵三百名。
亦經續往。
若鄂甯作速檄催各将領。
星飛赴援。
盡力協剿。
實為此時最要關鍵。
但綠營兵丁。
恇怯退縮。
惡習實可痛恨。
此次喬沖杓等所帶援剿之兵。
仍由綠營挑往。
恐不足恃。
着鄂甯傳谕喬沖杓等。
督率約束。
促令向前力戰。
如有臨陣退逃等事。
即于軍前正法示衆。
庶此輩稍知懲創。
至額勒登額所統滿洲兵。
将及千餘。
合以川黔所調之兵。
得力者尚可得五六千。
若即馳援木邦。
于事實屬有濟。
已屢降嚴旨。
促其進援。
鄂甯奉到此旨。
再行傳旨嚴催額勒登額。
迅速前進。
毋稍逗遛贻誤。
至所稱分路遣人至明瑞軍營探信。
并将節次谕旨錄寄。
所辦甚是。
一得明瑞信息。
即行加緊馳奏。
再前次珠魯讷所差之生員黃樹極。
遞送文報。
尚屬妥協。
自應量加頂帶。
或給予職銜。
以示鼓勵。
其現在派往明瑞軍營送信之人。
如往來迅捷。
并着一并酌量從優獎賞。
将此傳谕鄂甯知之
○癸亥。
以舉行仲春經筵。
遣官告祭奉先殿。
傳心殿。
上禦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