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
○辛醜。
谕曰、雲南鶴麗鎮總兵實泰、現在患病。
着回旗調理。
俟病痊之日。
該部照例帶領引見。
開化鎮總兵喬沖杓。
着來京陛見。
再降谕旨。
所遺鶴麗鎮總兵員缺。
着德福補授。
開化鎮總兵員缺。
着永平補授
○又谕曰、革職總兵烏勒登額、甯珠、華封、副将趙宏榜。
均于楊應琚任内。
贻誤軍務。
拏交刑部治罪。
核其情節。
尚不至如李時升。
朱侖之甚。
是以從寬監候。
念伊等獲罪。
固由自取。
但彼時皆因楊應琚辦理不善所緻。
且伊等尚非屢次退縮。
甘心偾事者可比。
着加恩發往雲南。
交與阿裡衮。
令其在軍營效力贖罪。
如伊等果能痛自悛改。
奮勉出力。
阿裡衮原可随時奏請。
酌量錄用。
倘不知感悔。
複蹈前愆。
即當重治其罪。
不能再邀寬宥矣
○谕軍機大臣等、阿裡衮等覆奏、招緻緬匪一節。
據稱、哈國興到永昌。
錢度問其情形。
哈國興稱緬賊狡詐。
全不可信。
錢度即未與之商論。
鄂甯舒赫德。
到永昌後。
阿裡衮詢錢度。
據雲此事無可辦理等語。
前此阿裡衮曾奏、哈國興。
現有交辦事件。
請暫留滇。
若如今日所稱。
已詢之錢度雲。
此事無可商辦。
則前奏所請留滇交辦。
又有何事。
前後自相矛盾。
已屬顯然。
朕初以阿裡衮聞舒赫德招降之說。
必能持正。
今所奏如此。
則是阿裡衮一見舒赫德。
胸中即無定見。
故前此亦欲将哈國興。
留滇交辦此事。
及奉到谕旨。
又複為含糊之詞。
希圖完事。
伊等前後摺奏情形。
已自難掩覆。
朕豈肯以模棱置之乎。
着傳谕阿裡衮。
将此事情節查明。
據實覆奏。
尋奏、查前奏有交哈國興查辦事件。
因彼時提督立柱、甫經到永。
未悉軍前原委。
計惟該鎮尚能查辦。
故有此奏。
但未将交辦之事詳叙。
究屬糊塗。
得旨、覽。
已不深究矣
○又谕、前舒赫德、鄂甯奏、招緻緬夷投誠一摺。
内稱、鄂甯在永昌時。
曾囑錢度、與哈國興、密商設法招降。
又續奏、請将哈國興暫留永昌辦事等語。
當即降旨傳谕鄂甯。
令其将此事。
究系何人首先倡議。
或系鄂甯自辦理軍需以來。
諸事竭蹷。
因欲借此急圖了事。
或系錢度狃于外任粉飾陋習。
辄思掩耳盜鈴。
告之鄂甯。
二人遂爾意見相同。
可作速據實覆奏。
今據奏到。
則稱鄂甯曾聞緬賊。
有在将軍明瑞軍營乞降之事。
因囑錢度。
俟哈國興到日詢問。
再行計議。
後哈國興到永昌。
稱緬賊狡詐。
全不可信。
錢度即未與之商議等語。
與前此所奏。
迥不相符。
而于何人起意緣由。
究未指實明确。
着将此傳谕錢度。
令将前後實在情形。
并确系始自何人。
據實詳悉覆奏。
毋得稍為捏飾調停。
自幹咎戾。
尋奏、鄂甯前曾面谕臣雲。
聞緬匪有投降之意。
可詢之哈國興。
數日後。
臣見哈國興。
以鄂甯之言詢之。
彼雲。
緬賊狡狯。
投降之說。
斷不可信。
臣即面告鄂甯。
此事無可辦。
此阿裡衮等所共知。
得旨、此事過不在汝
○又谕、昨據阿裡衮等奏稱、緬賊于猛蔔等處屯田。
駐兵紮營防守等語。
我前往偵探之人。
由永昌行十日。
即至木邦。
路不甚遠。
四月間尚能往來。
所言夏令瘴氣難行。
亦屬太過。
如進兵踏擾賊匪所耕之田。
尚屬美事。
選彼處厄魯特滿兵。
一二千名。
别項兵。
一二千名。
現在二萬馬匹内。
每人或撥二匹、或三匹、遣往。
着阿裡衮、會同明德、五福、及随明瑞經事大臣官員。
熟思定拟。
具奏辦理。
如果難行。
即不必遣兵。
但本年賊匪。
必恐我進兵。
以全力備兵防守。
如俟瘴氣稍緩。
始行進兵。
恐寡不敵衆。
反至受傷。
斷然不可。
若乘賊苗未獲。
七八月間。
雖有瘴氣。
尚可避行。
猝然沖入。
賊匪一切不暇。
可望得利。
我若不時擾踏。
賊勢必窮。
但兵在健銳。
不在于多。
綠營兵無用。
切不可派。
隻派滿洲厄魯特兵。
着再傳谕阿裡衮。
由滿洲厄魯特兵内。
挑派精壯奮勇二千名。
作為二隊。
着五福帶頭隊行犴。
派經事領隊大臣一名。
帶兵續進。
阿裡衮、再帶兵數百名。
于宛頂等處。
駐劄聲援。
仍明白告知五福等。
如能沖入。
即行沖入。
然我兵勢單弱。
不比全力之兵。
即能敗賊遠逃。
不過追至附近臼小之處即止。
不可深入。
偶有挫衄。
反損我威。
無庸強辦。
如果可曾。
本年辦理亦可。
明年亦可。
本年。
明年節次能辦。
愈為妥協。
如必不能辦理。
不妨據情奏請停止。
可相機籌辦。
切勿拘旨強為
○又谕曰、阿裡衮等奏稱、四川現無能造九節炮匠役。
舊有炮十尊。
請解永昌備用。
移咨阿爾泰等語。
昨據阿爾泰奏、四川現無能造九節炮之匠。
從前有造成炮十尊。
如用。
解送雲南。
即經降旨。
本年又不進兵。
且不用炮。
無庸解滇。
惟以鉛子之輕重。
炮之長短。
錄寫尺寸。
随時具奏。
着傳谕阿裡衮、阿爾泰、仍遵前旨行。
無庸解送永昌。
如已起程。
即聽其解送
○壬寅。
四川總督阿爾泰疏報、射洪縣、開淘鹽井。
一十三眼。
歲産鹽、三萬五千八百斤有奇。
卷之八百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