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無多。
今變價如此。
自非隐飾。
若核之原造動用之數。
多寡懸殊。
不及十之一二。
則初估已屬短少。
續估又不過增長些須。
希冀搪塞子事。
其中情弊。
幾與浙省無異。
着傳谕李侍堯。
将造船原用銀數若幹。
詳核兩次估值。
是否輕重相懸。
及其中有無官吏欺公肥槖之處。
即行逐一确查。
據實覆奏、尋奏、查前裁船四隻。
儋字一号船一。
原造工料銀。
一百二十六兩四錢零。
乾隆二十五年造。
已曆七年。
估變銀三十七兩二錢零。
儋字二号船一。
原造銀六十二兩九錢零。
乾隆十三年造。
已曆十九年。
估變。
銀九兩五分。
萬字一号船一。
原造銀五十六兩二錢零。
乾隆二十四年造。
已曆八年。
估變銀二十三兩四錢零。
萬字二号船一。
原造銀三十九兩五錢零。
乾隆二十四年造。
已曆八年。
估變銀一十七兩五錢零。
此系雷瓊道王錦估計。
茲複密劄崖州營參将陳标。
确查。
據覆。
委系據實估變。
并無别項情弊。
報聞
○丙辰。
谕軍機大臣等、據蘇爾德奏、太原鎮标都司覃邦舜。
在教場操演。
被伴當白公濂。
從背後放槍打傷身死。
白公濂随拔小刀。
自将頸項戮傷。
言語不清。
難以取供等語。
白公濂以兵丁謀害本管将弁。
實為罪大惡極。
不可不重示嚴懲。
而起釁情由。
亦不可不詳悉根究。
即該犯傷未平複。
難于鞫訊。
豈無同伴兵丁。
可以究诘。
況白公濂敢于戕害本官。
蓄意必非一日。
其平時釀惡原委。
斷不能盡掩衆人見聞。
非特同營大伴。
難以诿為不知。
即該都司家人輩。
亦豈不悉其就裡。
或系該都司平日淩虐該犯。
及有勒索苦累情節。
抑或該犯年少。
該都司有暧昧不明之事。
以緻怨積恨深。
遂爾肆惡無忌。
種種情節。
均須徹底詢查。
逐一研核。
以成信谳。
着該撫即行提齊應訊人等。
悉以詳鞫。
務得确情。
至該犯白公濂。
身隸軍伍。
非不知法度之我。
本管官果有虐下踰閑之事。
情急難堪。
亦應具控上司。
為之伸理。
乃敢于教場公所。
顯肆兇謀。
實為可惡。
不但該犯應即按律正法。
毋使因傷瘐斃。
幸逃顯戮。
即其妻子。
亦當查明治罪。
俾衆人知此等逆惡之犯。
非僅拚一命所能蔽辜。
庶足以示炯戒。
着傳谕蘇爾德。
妥速辦理。
并将審拟情節。
即行覆奏。
尋奏、查白公濂。
及都司覃邦舜。
均與伴當廖思有。
有暧昧情事。
覃邦舜每借端辱責白公濂。
因此仇殺本官是實。
除取該管官職名查參外。
已将白公濂戮屍枭示。
下部知之
○兵部議覆、陝甘總督吳達善奏、請改兵一摺。
應如所奏。
準其将烏噜木齊駐屯守兵六百八十六名。
按數改為步兵。
所需饷銀。
即在于所奏各營内。
裁兵名下。
扣數添給。
至應裁守兵六百八十六名。
除現在衰老不堪差操等兵。
即行開缺。
其餘照向例。
遇有事故缺出。
于一年内裁汰移補。
從之
○是月。
協辦大學士公副将軍阿裡衮等奏、前奉旨詢問遊擊袁夢麟等兵。
被賊沖散緣由。
查訊跟随袁夢麟之把總曾必成。
及跟随陳言志之把總趙之貴。
及兵丁等。
據供。
袁遊擊奉委領兵三百餘名。
駐劄二龍山。
欲往木邦應援。
随後守備陳言志。
又帶兵四百名到營。
即與袁遊擊商議禦賊。
不料黃昏時分。
賊兵前左右三路來攻。
袁遊擊等。
即帶兵往後營門下山。
被賊将官兵沖散等語。
袁夢麟等見賊勢衆多。
恇怯下山。
罪無可寬。
但現在尚無下落。
是否陣亡。
亦未有确據。
得旨、伊等若回。
即拏禁請旨
○雲南巡撫明德覆奏成都滿兵一千五百名。
分作十五起。
間日一起。
陸續赴永。
查自省赴永。
有大理府屬之趙州、雲南縣。
均可岔路。
由蒙化、景東、二府。
前赴普洱。
路平無瘴。
現饬前五起成都兵。
即由此路前赴普洱。
至京兵百名。
連官員跟役。
需馬一百七八十匹。
通計需馬七八千匹。
現尚不敷。
查前此黔。
蜀二省。
解到馬騾甚好。
且與滇省水草相投。
該二省又系産馬之鄉。
現拟量加購辦。
得旨、諸凡皆妥。
勉為之。
卷之八百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