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史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三年。
戊子。
六月。
丁巳朔上詣黑龍潭祈雨
○軍機大臣會同兵部議覆、河南巡撫阿思哈條奏、河南省營馬撥解楚省荊州事宜。
一馬匹解楚。
應仿照伊犁換獲哈薩克馬匹。
撥補内地倒馬缺額例。
成群趕送。
不必牽拉。
但大路兩旁。
均有莊稼。
非比口外空地。
恐逸入民田。
踐食禾苗。
若趕馬人少。
難以照管。
應如所奏以五十匹為一群。
每群用兵十名趕解。
仍令轉饬管兵員弁。
彈壓兵役。
加謹照管。
毋任馬匹逸入民田。
緻損禾稼。
一、解運官弁。
分作三運、十二起。
每運、委遊擊、都司、一員總運。
每起、委千把總一員管解。
南陽鎮屬八營馬、俱在南陽府會齊。
由南陽起解為頭運。
河北鎮屬六營馬、俱在襄陽城會齊。
由河北鎮起解為二運。
撫标營滿營、及附近省之鎮标開封等三營馬、俱會齊省城。
即由省城起解為三運。
陸續運送。
交楚省委員驗收。
應如所奏行。
一、解送馬匹。
若令河南直送荊州交替。
隔省地方。
恐呼應不靈。
不如于交界處所。
委員接收為妥。
應如所奏。
解立襄陽縣。
令湖廣總督定長。
署荊州将軍世良。
先期遴選幹員。
前往襄陽接收。
至将來直隸應解河南馬。
亦于交界處所接收。
一、馬匹沿途趕解。
每匹日支豆三升。
七斤重草一束。
燈油雜費銀。
四分四厘。
其管解将弁。
每員日給飯食銀一錢。
兵役日給飯食銀四分。
一、起解馬匹。
拟于七月二十日。
頭運自南陽起程。
十八日。
二運自襄城起程。
十四日。
三運自省城起程。
分起前進。
至湖北襄陽縣交收。
其直隸解豫馬。
應于八月初旬。
解至彰德交收。
均應如所奏行。
從之
○戊午。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定長現已降旨。
令其兼署荊州将軍。
伊系滿洲總督。
于駐防事務。
不難兼管。
且荊州距省不遠。
照應亦較便易。
但總督駐劄省會。
應辦之事甚多。
荊州滿營。
尚有副都統在彼。
一切尋常事件。
原可随時關白。
商酌而行。
定長不必時常親往。
惟該處遇有要務。
及解滇馬匹等事。
定長自應親身前往悉心督辦。
着将此。
傳谕知之
○己未。
兵部議準湖廣總督定長奏稱、查武昌城守營信字二号巡江船一。
漢陽營清字一号。
至四号虎船四又豐字十六号戰船一襄陽城守營慶字号哨船一。
均應裁。
其黃州等協營戰巡等船。
共八十七隻。
照舊存留。
從之
○庚申。
谕曰、禦史張光憲奏、請設立大姓族長一摺。
所見甚屬乖謬。
于事理毫無裨益。
民間戶族繁盛。
其中不逞之徒。
每因自恃人衆。
滋生事端。
向來聚衆械鬥各案。
大半起于大姓。
乃其明驗。
惟在地方官實力彈壓。
有犯必懲。
以靖嚣淩之習。
政體不過如是。
若于各戶專立族長名目。
無論同宗桀骜子弟。
未必遽能受其約束。
甚者所立非人。
必緻藉端把持。
倚強鋤弱。
重為鄉曲之累。
正所謂救弊轉以滋弊耳。
至該禦史所稱、父兄之教不先。
子弟之率不謹。
此尤陳編庸腐之談。
按之全無實濟。
使由此類推。
彼井田封建諸事。
豈亦可仿而沿之耶。
張光憲所請不可行。
摺發還
○又谕、雲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