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無甚緊要事件。
着明德不必駐劄省城。
即赴永昌。
會同阿裡衮、辦理一切事務
○又谕、前據鄂甯覆奏、自稱誤聽舒赫德之言。
冒昧入告。
因令舒赫德明白回奏。
今據覆奏、則稱鄂甯先已密交錢度辦理。
自書奏摺。
邀同具奏等語。
是伊二人所見乖謬相等。
舒赫德。
鄂甯并着交部嚴加議處
○又谕曰、舒赫德。
着賞給都統職銜。
前往烏什更換永貴。
鄂甯俟到京日。
再降谕旨
○協辦大學士公副将軍阿裡衮奏、五月十六日。
據遊擊巴勒塔等。
由龍陵驿送貴州兵許爾功等。
赍緬匪乞降文書。
來到永昌。
臣等詳細根究據供。
許爾功劉先元。
楊清。
系貴州兵。
羅以德。
系雲南兵。
俱随珠參贊駐劄木邦。
本年二月。
被賊拏至阿瓦。
分給被拏我處官員使用。
聞賊酋懵駁之母。
不願與天朝打仗。
時常勤沮伊子。
懵駁與其屬下頭人等。
聞大兵到來亦皆望風生畏。
是以商議乞降。
其所呈文書。
初意遣楊重英等赍送。
後因伊頭人眇旺模。
勸沮。
遂改派我等八人呈送文書。
因一人病死。
三人落後。
是以我等四人前來等語。
臣等拆看。
一系賊匪呈遞我大将軍文書。
因緬字難識。
經楊重英譯出漢字。
其大概不過懇恩罷息幹戈。
仍通買賣之意。
一系楊。
重英等呈禀、内稱、守備程轍。
盧懷亮。
馬子健。
王呈瑞等。
于上年四月内。
道府銜楊重英等。
于本年二月内。
俱在木邦遭擒。
先後解到阿瓦。
讵料緬王不殺。
屢有投誠之議。
且緬國各頭目。
俱願投誠。
是以苟延至今。
又有内地人李萬全。
尹士份等。
貿易緬城。
熟悉夷情。
與我等宣谕我國德威。
極力招撫。
先議遣官前來。
後又改易。
是以一同留住阿瓦。
今具緬文。
專差擒來兵丁許爾功劉先元等八人。
赍呈祈懇。
如蒙允準。
望即差官兵持文前來。
該國即辦貢物。
遣令緬目。
同楊重英等解送前來等因。
今将緬匪原文二件。
并楊重英等譯出緬匪文書。
并伊等所呈文書。
共三件。
及訊問許爾功等供摺。
一并呈奏外。
竊思明瑞一隊之兵。
逼近阿瓦。
又由猛籠等處往返殺賊。
将及萬人。
複将蠻結。
蠻化。
二處賊匪痛剿。
賊等畏懼。
是以呈請投誠。
但賊匪如果誠心乞降。
理宜懵駁親來。
尚可代為奏請。
今惟令我兵赍來文書。
伊頭人一名未到。
緬匪狡猾難信。
不過力竭什窮。
為此緩兵之計。
臣等公議此時仍當整兵前進。
肅清邊徼至赍文兵丁。
四人内。
擇其能指賊之地勢。
及知賊等情形之許爾功。
劉先元。
解送軍機處。
以備訊問。
至楊重英。
程轍等。
俱系職官被賊拏獲。
并不自裁苟且偷生。
為賊譯文甚屬選愞無恥若經賊處送至。
或脫身前來。
即将伊等囚禁。
奏請從重治罪。
得旨、已有旨谕。
谕曰、阿裡衮奏、緬匪遣回兵丁許爾功等。
呈送緬文。
祈請投誠進貢。
并拟斥駁文檄呈覽一摺。
所辦尚于事理未協。
前經傳谕阿裡衮等。
以緬匪即有悔罪乞降之事。
亦必該酋束身歸命。
或專遣大頭目。
赍表前來。
始可酌量代為奏達。
今該匪并未專遣一人。
僅令内地被掠兵丁赍文投獻。
實屬不成事體。
此種猓夷醜類。
即用檄嚴詞指斥。
其迹亦已同于酬答。
于中朝體制。
斷斷不應出此。
現已傳旨阿裡衮。
竟無庸給發回文。
俟日後緬。
酋作何行徑。
再為辦理。
并将原摺譯漢發鈔。
令中外共知之。
至楊重英世受國恩。
身為大員。
被賊拘執。
不能捐軀緻命。
乃複典□見顔視息。
轉據賊情。
具呈軍營大臣實屬喪盡天良。
不得更齒人類。
所有楊重英之子。
着拏交刑部治罪。
其程轍盧懷亮。
馬子健。
王呈瑞等。
身為守備。
非微末弁兵可比。
乃亦無恥偷生。
随同具禀。
情罪均為可惡。
所有伊等之子。
着一并查拏。
解交刑部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