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軍機大臣等、據阿裡衮奏稱、有被緬匪捉去綠營兵許爾功等四人。
持緬匪乞降書而來。
據稱、賊匪懵駁之母。
及伊手下頭目。
不願與天朝打仗。
彼此商議。
派來赍獻降書。
觀其書詞。
大約停止進兵。
祈請照舊貿易之意。
此可不必發給回書。
繕寫駁回咨文。
一并呈覽等語。
緬匪甚屬狡猾。
殊難憑信。
今來請降。
并未遣伊處之人。
止遣我兵獻書。
顯系嘗度于我。
此不惟不可發回書。
亦不必給駁回咨文。
竟可置之不問。
嗣後若複遣我兵來。
仍照此辦理一面奏聞。
若伊等誠心畏懼。
遣其人來獻書。
即行奏明。
應如何發給回書之處。
再為另議。
如遣楊重英與伊處人同來阿裡衮等仍遵前旨。
問明楊重英。
一切得有實據即于賊前将楊重英正法。
如獨遣楊重英。
并無伊處人同來。
則亦問明正法再楊重英等禀内所稱李萬全者。
常在緬匪地方行走。
竟系順從緬匪之漢奸矣。
伊系騰越州人。
彼處必有伊家口。
恐彼此勾通。
理宜查辦。
此外有無似此等之人。
阿裡衮等。
亦加意查察。
務宜慎密
○又谕、着傳谕阿裡衮、明德、如緬匪複遣人探問因何不發回信。
阿裡衮等即谕伊等雲。
爾等并不使汝人來。
惟使我處人。
我處無發回書之理。
汝等如誠心乞降。
或是汝國王懵駁親來。
或遣大頭目人來。
我等始可奏懇大皇帝施恩。
如仍遣尋常人獻書。
我等亦無即奏大皇帝之理。
況并不遣汝處人來。
隻遣我處之人。
甚屬不合。
爾等複敢探問乎。
爾等歸時。
明告與爾懵駁知之等語。
曉谕遣回。
此際如使楊重英與伊人同來。
阿裡衮仍遵前旨。
問明一切。
當伊人前正法。
如無彼處人同來。
可将楊重英解京。
但須嚴防為妥。
楊重英妻子。
俱已治罪。
家産亦俱抄沒。
伊若聞知。
途中恐緻自盡。
阿裡衮務派幹員防護解京。
切勿令其知覺。
再賊處尚有被擒守備等數人。
此等俱系微員。
非楊重英可比。
賊匪或獨遣伊等。
或遣伊處人同來。
無庸在彼正法。
俱解送來京。
再楊重英等所呈書内。
尚有尹士份一人。
既與李萬全一黨。
亦當查辦。
但不知系何處人。
如亦系騰越州人。
即照李萬全辦理。
如系别處人。
查明奏聞。
候朕另降谕旨
○又谕永昌地甚緊要。
現在滿洲兵閑住滇省。
莫若酌派數千。
移駐永昌。
防範賊匪。
甚屬有益。
再此際騰越州。
亦屬緊要。
彼處之兵。
恐不敷防守。
着于永昌滿兵内。
派一千名。
再派貴州兵一千名。
同赴騰越州駐劄。
既可壯騰越兵威。
而辦理糧饷。
亦屬便易。
再騰越僅有副将一員。
今既遣兵前往。
着阿裡衮另派總兵一員。
往騰越管轄綠營兵。
再于領隊大臣内。
酌派一人遣往。
道員錢受谷。
甚有才幹。
騰越如無道員。
即令伊在彼駐劄。
其騰越州知州。
才具如何。
着阿裡衮查察。
如可。
則仍留彼處。
如平常。
即另選賢員遣往更換
○辛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奉皇太後懿旨。
慶妃、着晉封貴妃。
容嫔、着封為妃。
貴人鈕祜祿氏、着封為嫔。
欽此。
所有應行典禮。
各該衙門察例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昨已降旨阿裡衮等、令将緬匪遣回兵丁許爾功四人送京。
複閱摺内有許爾功等供稱、尚有三人。
因病落後之語。
計此時亦可續到永昌。
着傳谕阿裡衮等、并即派人續送來京。
以備詢問
○壬戌。
谕、據明德奏、四川貴州辦解滇省馬匹。
均膘壯适用等語。
阿爾泰、良卿、自辦理軍需以來。
一切俱能悉心籌畫。
節次辦送馬騾。
尤屬妥速。
着交部議叙。
所有該省承辦屬員。
并着該督撫等查明。
一并交部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爾泰奏到九節銅炮圖說。
按所開炮身、炮子、均較京城炮位加重。
着傳谕阿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