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史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三年。
戊子。
秋。
七月。
丙戌朔。
享太廟。
遣諴親王允秘恭代行禮
○上詣安佑宮行禮
○軍機大臣等奏、各衙門公所。
應修等工。
向例銀過二百兩者。
奏明請修。
二百兩以内者。
咨請修理。
查二百兩以内。
為數無多。
本衙門不難自行修理。
準咨承修。
恐緻冒濫。
請交與工部。
嗣後公所咨修之例停止。
報聞
○丁亥。
谕軍機大臣等、巴爾品奏、哈薩克等販馬之便。
帶有薰牛皮諸物。
領願買兵弁分買等語。
此等物件。
皆俄羅斯所産。
哈薩克與俄羅斯貿易。
原屬不禁。
而内地與俄羅斯貿易。
業經停止。
自未便任其轉販。
但不準轉販之處。
尚未曉示。
哈薩克等不知。
是以帶來。
此次準其分買。
嗣後哈薩克等。
隻準販馬。
不準攜帶俄羅斯物件。
如違。
從重治罪。
着傳谕巴爾品。
曉示哈薩克等知之
○又谕、去秋李侍堯奏、聞暹羅于前歲。
即與花肚番構兵。
被花肚番将城攻破。
該國王逃竄無蹤。
現令遊擊許全。
查探虛實等語。
其探問如何。
至今未據覆奏。
近又聞暹羅即為緬賊所并。
昨緬賊遞與将軍文内。
亦有管理暹羅之語。
是花肚番即系緬賊所屬。
因疆土毗連。
肆其吞噬。
亦未可知。
但此時暹羅。
或偶被侵淩。
或竟為緬匪蠶食。
尚無确信。
粵東岙門等處。
向為外番貿易之所。
該國商船。
來往必多。
着傳谕李侍堯。
留心察訪。
該商内曉事之人。
詢問該國近日實在情理。
該國王現在何處。
及暹羅至緬甸。
水程若幹。
陸程若幹。
遠近險易若何。
逐一詳悉咨詢。
如能約略繪圖。
得其大概。
亦可存備參酌。
目下并非必欲由海道捷取。
為此迂闊之計。
且輕動舟師。
經越外洋。
恐島外遠夷。
妄生疑畏。
自于事無濟。
若該國王尚有志于恢複。
心存釋怨。
而力不能支。
欲求助天朝發兵策應。
是即可乘之機。
未嘗不可酌調水師。
前往佽助。
以期一舉兩得。
但其事當出之審慎。
辦與不辦。
尚在未定。
李侍堯止宜善為詢訪。
密之又密。
切不可稍露圭角。
緻涉張皇。
仍将詢得情由。
即速據實奏聞
○以奉恩将軍書伯子郡德、襲職
○戊子。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軍機大臣等議奏、據兩江總督高晉議覆、大學士陳宏謀條奏裁汰戰船一摺。
江省戰船一百三十四。
應裁艍缯沙唬船三十六。
改造雙篷快槳船二十六。
其舵水兵丁。
除派撥外。
餘水兵四十四名。
并裁。
承修請仍歸文員等語。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奏、據兩江總督高晉議覆、大學士陳宏謀條奏巡察海口商船各事宜。
一、停泊不出口之船。
令一體造報入冊。
并饬道員五年一次查辦。
查江省出海船。
均冊報有案。
不須道員詳查。
其船照。
定例一年一換。
如有轉買頂補。
随時詳報。
惟商船出入。
緣有關冊可稽。
守口汛員。
向不通報移查。
請嗣後于汛員查驗後。
将出入船号姓名。
大口五日一報。
小口十日一報。
彙送地方官注冊。
互相稽察。
一、商人照内。
止須将船隻丈尺鄰裡造入。
至舵水人等。
原系臨時雇覓。
應于出口時。
另開單交汛官驗明。
查成造商漁船。
例将在船舵水開填入照。
而此等人。
多系臨時雇覓。
前經奏準。
照内先将船主年貌姓名籍貫開寫。
後留餘紙。
于出口時。
責成守口員弁。
再将雇定舵水年貌姓名。
查填入照。
登記号簿。
今陳宏謀所奏相同。
毋庸再議。
一、各省船。
請以篷色為别。
查江省出海船。
向于船旁編寫字号。
又經奏準。
書于大小桅篷。
設有為匪行劫。
可以一望了然。
若但以篷色為别。
各省船不下數千。
淺深新舊之間。
轉有疑似混淆。
應仍照舊辦理。
一、造船之家。
無力貿易。
聽其租給與人。
查租船隻應禁其為匪。
如所租之人。
亦系殷實良民。
即與船主。
及船主親屬無異。
但如原奏、止令回明汛官。
尚不足昭慎重。
應聽船主擇有力之人。
赴原給照之地方官呈明。
取具鄰甲保結。
準其租賃。
一、船隻未有一無貨物。
百空船出海者。
如系空船。
即須盤诘。
查出海船。
除商船載有貨物外。
其餘樵采網捕等船。
皆系空船。
止驗其器具有無違禁。
未便因其一無貨物。
即予盤阻。
至進口時。
漁船不許裝載貨物。
違者嚴加治罪。
如有船貨互異。
經關員查出。
即送地方官審究。
失于查察者。
照盤查不實例議處。
一、沿海汛弁。
職在稽查彈壓。
必須守備以上。
不可止委千把。
查江省濱海口岸。
大小共二十處。
應請将船隻最多。
如劉河等處。
于督提鎮各标内。
輪委守備以上。
及候補人員。
按季更替查驗。
其餘小口。
仍委千把稽察。
至蘇。
松太等處。
僻徑小港。
節經動項釘樁堵截并無海船出入。
均如所議行。
從之
○工部等部議準、調任江蘇巡撫明德疏稱、吳江、震澤婁縣金山青浦、武進、陽湖、無錫、金匮、宜興、荊溪等、十一縣。
原設巡船一百十隻。
行駛遲鈍。
請首尾改尖。
船底改窄。
添雙槳雙橹。
從之
○轉工部右侍郎劉星炜、為左侍郎。
以内閣學士曹秀先、為工部右侍郎
○命鑲黃旗蒙古都統烏勒登、兼管正白旗護軍統領
○己醜。
谕軍機大臣等、前聞江浙山東一帶有用藥迷人。
偷割發辮之事。
即降旨令該督撫等嚴行訪緝究治。
嗣據山東巡撫奏到。
鄒縣等處拏獲匪犯二名。
訊系江南宿州僧人玉石。
浙江仁和縣僧人吳元為首。
因複谕該督等。
切實查拏。
今直隸境内。
亦查出有割辮情事。
而京城。
現在并盤獲匪僧。
确切根究。
此等匪徒傳播邪術。
蔓延數省其為首之人。
實邕于江浙奸僧。
潛匿該處已久。
豈竟絲毫不露形迹。
該督撫等平時即應饬屬盤緝奸宄。
況境内現有割辮之事尤當督饬各州縣。
并派委妥幹之員。
上緊躧尋。
首先拏獲。
何以山東、直隸、及京城俱經捕犯破案。
而江浙等省。
轉未曾緝獲一二。
亦未見據實奏聞。
督撫身任封疆。
所司何事。
地方有如此奸匪。
不能覺察查拏。
已屬非是。
及經朕降旨查詢。
又閱多時。
迄今猶未覆奏。
苟非該督撫等。
于地方事務。
漫不經心。
何緻毫無聞見。
抑或曾經禀報。
置若罔聞。
竟不複加究诘似此養奸縱惡。
何以安良善而靖闾閻。
着再傳谕該督撫等。
速将為首及夥黨各犯。
一并實力嚴拏務獲。
并将現在曾否獲犯及如何設法緝捕之處。
迅即據實奏聞。
如再仍前疎懈。
緻要犯久稽弋獲。
則延玩之咎。
不能為該督撫等寬也
○予廣東崖州營出洋遭風淹斃外委金魁、兵丁陳可榮等賞恤如例
○庚寅。
谕、據良卿奏、審辦安化縣奸民朱維上等。
倡立邪教。
妖言惑衆。
分别定拟一摺。
已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此案發覺。
系由思南府知府張時棟。
自行訪聞。
全獲首夥各犯。
頗屬能事。
張時棟。
着交部議叙。
所有失察處分。
自應寬免。
其該管之司道。
及該撫、俱着免其處分。
至該縣知縣花映陛、系地方本管官。
具知府已經體訪查辦。
而該員以見聞切近先事漫無覺察。
咎實難辭。
花映陛、着交部嚴加議處
○又谕、據明德奏、雲南糧儲道羅源浩。
總理銅廠。
于各廠銅觔。
多有透漏。
并不加意嚴查。
且于積欠銅本。
又不實力着追。
甚屬昏庸不職。
茯借補東川府湯丹通判程之章。
廢弛銅務。
均請革職等語。
羅源浩着革職。
交與該督撫等。
将摺内情節。
據實詳悉究審。
程之章。
亦着革職。
其有無經手情弊。
該督撫等一并究明查辦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方觀承奏、景州地方。
民人孟士會等。
被奸匪偷割發辮。
伊即将發全行剃去。
其中情事可疑。
已降旨令該督。
将孟士會等。
解赴軍機處詢問。
其偷割發辮匪犯。
至今未據弋獲。
該地方官。
何以不上緊查拏。
現在京城盤獲割辮匪僧。
正在審究。
該犯籍系山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