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尼漢奏查抄盧見曾家産。
僅有錢數十千。
并無金銀首飾。
即衣物亦甚無幾。
經出示招人首告。
始據監生李容等。
首出寄頓各項等語已于摺内詳悉批示。
查封盧見。
曾家财廷寄。
于六月二十五日馳發。
而初次查辦此案谕旨。
并未傳鈔。
伊家何以早得風聲。
于十一、十八等日。
豫先寄頓。
其中情節。
甚屬可惡。
豈有旨未到。
而外人已知之理。
必須嚴切究審。
令将得自何處何人。
實情供吐。
不得任其稍涉含糊。
如盧見曾堅執不吐。
即應加以刑訊。
着富尼漢。
傳旨于彼。
伊是受朕深恩之人。
若其天良尚未盡泯。
一經訊鞫。
即将豫通信息之人。
和盤托出。
尚可免其用刑。
若尚模棱。
則朕之于大小事件。
必欲水落石出之處。
想伊亦曉決不苟且完案。
此系伊等惡貫滿盈之日。
然伊終屬運司。
其上自有鹽政在也。
富尼漢接到此旨。
着即密速辦理不可遷就了事。
以要聲譽。
如審得确情即行據實奏聞。
再将盧見曾。
鎖押解赴揚州。
并案問罪。
至其家财衣物。
已據李容及家人陳桐等。
供首寄頓借欠各項。
此外或尚有末據供明。
潛行隐寄情事亦着該撫一并詳悉追訊具奏
○又谕曰、富尼漢奏、查抄盧見曾家産。
并無銀物。
及出示招首。
始據監生李容等。
呈出寄頓各項并據家人陳桐。
供出揚州商人程永益。
借欠銀五千兩。
張瑞昌。
借欠銀四千兩。
盧輝曾。
寄放銀七百兩等語。
盧見曾。
現留山東。
交富尼漢嚴行訊究。
伊因何早得風聲。
豫行寄頓。
俟審明再行鎖押赴揚。
并案治罪。
所有供出之商人程永益等。
名下借欠銀兩。
即着彰寶。
尤拔世。
就近嚴審明确。
照數着追。
至盧見曾在兩淮日久。
與鹽商交熟者多。
今查出家财衣什等項。
隐寄累累。
而商人程永益等。
亦有借欠之事。
恐此外尚有寄揚藏匿之物。
及伊在任時。
托諸商收存營運者。
諒複不少。
并着彰寶等。
一并詳悉根究。
據實覆奏
○又谕、據富尼漢奏、查封盧見曾家财。
伊已豫先得信。
于各處隐匿寄頓。
已經究出數處。
今伊子盧瑛。
伊孫盧蔭恩。
現在赴京應試。
請敕交刑部。
就近訊問等語。
着傳谕劉統勳。
托恩多英廉。
即将盧瑛。
盧蔭恩。
提拏。
隔别詳細研訊。
務将豫先得信。
及隐匿寄頓各處。
徹底根究。
毋使稍有支吾遁飾仍即行具摺覆奏。
富尼漢原摺。
并着鈔寄
○又谕曰、彰寶查奏、顧蓼懷經手鹽務銀兩一摺。
稱自乾隆二十三年起。
陸續收過黃源德等。
五商銀四萬八千餘兩。
又收洪充實銀三萬兩。
三十年。
收汪啟源銀一萬兩。
二十五年又收黃源德等。
五商銀七萬一千餘兩。
此外尚有家人張文學。
經手置辦班務銀四萬兩。
是前後積算。
已及二十萬兩之多。
高恒身受朕恩。
乃敢肆意侵漁若此。
殊出意料之外。
但思此項銀兩。
為數既多。
其中或全系高恒入己。
或系顧蓼懷代辦貨物。
不可不分晰查究。
俾款項分明。
厘毫不緻牽混。
若僅含糊結局。
尚不足以定高恒之罪。
彰寶等。
即将顧蓼懷。
嚴行審訊。
務将從前經手各數。
實在置辦貨物銀兩若幹。
高恒收受入己銀兩若幹。
逐款開寫錄供具奏。
庶情罪得昭平允。
至運使盧見曾。
于未奉查封家産谕旨之前。
即将家産寄頓各處。
若非伊平日有通同作弊分肥之事。
何以一聞信息。
即自忖情虧。
豫防禍及。
其惡迹難掩。
更屬顯然。
且伊既作此狡狯伎倆。
則恐寄頓之處。
尚不僅如監生李容所首。
及家人陳桐所吐諸家而止。
而商人既為伊收存銀兩。
則其平素之與諸商交結。
尤不問可知。
彰寶等辦理此案。
必須徹底窮究無任絲毫隐匿。
至于運使與鹽政最為切近。
鹽政凡有舉動。
運使知之最真。
若運使稍有執持。
鹽政何由獨逞其貪壑。
即或其勸阻不聽。
何難據實奏聞。
乃高恒等狼藉若此。
盧見曾前此從無一言。
設非與鹽政通同勾結。
恣欲侵漁。
豈肯甘心代人受過。
此等情節。
尤不可不切實嚴究。
以定罪案。
毋緻稍有不實不盡。
再趙之壁在任已久。
恐其任内亦不無交通染指之處。
并着彰寶等。
加意研究。
如審有朋比貪劣實據。
可即将伊革職。
并将任所赀财。
一并查封。
若實在查無弊窦。
則此案審結時。
彼自有應得之罪。
亦不必過事吹求。
着傳谕彰寶等。
逐一嚴切查辦。
毋得稍有瞻徇。
仍即速行奏聞
○豁免江南廬州衛運船遭風漂沒米。
七百六十九石有奇
○是日、駐跸南石槽行宮
○甲午。
谕軍機大臣等、前以江浙等省。
現有用藥迷人偷割發辮之事。
曾經谕令該撫等。
速即嚴行緝拏。
嗣據山東巡撫富尼漢奏聞。
獲犯供出為首之吳元。
系浙江人。
複降旨切谕。
嚴查訊究乃自六月十六日傳谕以來。
迄今二十餘日。
并未據該撫據實覆奏。
殊不可解。
地方有此等奸徒。
傳播邪術。
擾害闾閻。
蔓延數省。
所關不小。
該撫身為封疆大吏。
平日豈竟毫無所聞見。
一有犯案。
即應加緊查辦。
一面奏聞。
本不待朕傳旨詢問。
方行辦及。
此案實始于浙省諒非一朝一夕。
何以從前竟無一語入告及經屢次傳谕。
仍若視為不急。
又不将現在情形。
立即具摺陳奏則其姑息因循之習。
幾于牢不可破。
通省民生利病。
所賴整頓者何人。
顧乃漫不經心若是耶。
着再傳谕永德。
即将從前因何不行具奏。
及現在如何設法緝捕。
曾否拏獲匪犯若幹并山東省供出首兇有無蹤迹。
是否訪聞弋獲之處。
一一詳悉迅速奏聞。
仍速行上緊查辦。
盡絕根株。
毋得仍前延緩。
自幹咎戾
○又谕、前聞江浙地方。
有偷割發辮之事蔓延數省。
即降旨該撫、嚴切查辦。
嗣據山東巡撫富尼漢。
兩次奏報。
獲犯供出首犯。
皆系江浙僧人。
複節降谕旨。
令該撫上緊躧緝。
乃自六月十六日傳谕以來。
迄今已二十餘日。
并未見該省弋獲一犯。
及作何辦理情形。
具摺覆奏。
彰寶雖現在揚州。
查辦鹽務。
但鹽務不過地方公事之一。
況已查有端倪。
無甚棘手若匪徒潛匿。
肆其鬼蜮伎倆。
擾害闾閻。
為民之害甚钜。
要犯一日不能盡獲。
地方一日不得怗甯。
二者相衡并論。
輕重較然。
若該撫因專意審辦提引一宋。
反視緝拏匪犯為末務。
則是輕重倒置。
于事體全無理會矣。
況督撫大吏。
于通省安民緝匪之事。
本宜時刻留心體察。
今此案匪犯。
既始于該省。
況敢肆行無忌。
該撫平日豈竟毫無見聞。
乃前此既不據實入告。
及屢次詢問。
又不即行奏聞。
一味延緩因循。
豈朕委任封疆之意。
着再傳谕彰寶。
令其将因何不即覆奏。
并如何設法訪緝。
有無獲犯。
及山東省供出首惡縱迹若何。
曾否弋獲之處。
逐一速行據實奏聞。
仍上緊密緝嚴拏。
毋使漏網。
務期盡絕根株。
以靖地方。
若再漫不經心。
則是該撫自取罪戾。
朕亦難為寬貸也
○調刑部尚書托庸、為兵部尚書。
以署理藩院尚書官保、為刑部尚書。
仍兼署理藩院尚書事務
○是日、駐跸密雲縣行宮
○乙未。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據劉統勳等奏、查辦兩淮鹽引一案。
盧見曾先得信息。
藏匿赀财。
訊問伊孫盧蔭恩。
據供伊親紀昀。
系先告知兩淮鹽務。
有小菜銀兩一事。
現在查辦。
伊即于六月十四日。
差家人送信回家。
後複見郎中王昶談及。
王昶告伊并非小菜銀兩。
乃系曆年提引事發。
随又雇人送信回家。
嗣複見刑部司員黃駿昌。
傳說高恒現已查抄家産。
伊叔盧谟心懼。
随于六月二十七日。
起身回家等語。
所有漏洩此案情節之紀昀、王昶、黃駿昌、均着革職。
交劉統勳等分别嚴審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良卿奏貴州省派赴雲南官兵。
請豫借銀兩。
就近于滇省軍需項下動支。
仍于貴州應領俸饷内。
分季扣還歸款等語。
已于摺内批示允行矣。
永昌調集各涎民兵。
聽候撥用。
所需食物等項。
取給既多市價不免增長。
伊等遠離本營。
若必俟該省。
将應領俸饷解往分給。
難保無不及接濟之慮。
良卿所奏、自屬調劑之道。
但此等情形。
阿裡衮等即應早為籌辦。
何以據總兵官樊經文等具禀。
尚不據情具奏。
僅批令藩司查議耶。
着傳谕阿裡衮等據實覆奏。
尋奏、樊經文等具禀。
系欲于黔省藩庫。
豫行借銀。
随辦解衣裝之便。
一同解永給發。
臣等以衣裝業豫辦解。
若早借銀。
恐滋花費。
因批令黔省藩司查議。
報聞
○江南鄉試副考官紀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