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事革職。
以侍講學士國柱、為江南鄉試副考官
○是日、駐跸要亭行宮
○丙申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方觀承奏、拏獲偷割發辮犯僧一名。
當即令軍機大臣審訊。
連日詳悉訊究。
并無實據。
似非此案正犯。
原可無事深求。
但地方查拏奸匪。
遇有形迹可疑。
即應盤诘。
不可因此次所獲之犯。
訊無影響。
遂一概置之不問。
況獲犯審非奸夥。
原可随時省釋。
更何慮累及無辜。
此等查捕匪黨之事。
與其過縱。
毋甯認真。
果能一體挨查。
鬼蜮何由匿迹。
切不可因現犯未有正供。
因而畏難懈怠。
緻奸徒聞風巧避弋獲無期。
則是因噎廢食矣。
着傳谕方觀承。
再行嚴饬各屬。
并簡派幹員上緊密緝嚴拏。
以除民害并将近日有無續獲情形。
即速奏聞尋奏、日内未據各屬報有續獲之案。
現饬員弁等認真辦理。
毋稍懈怠。
得旨、恐未能尚應不時督查
○又谕、前聞江浙有偷割發辮之事。
急應上緊嚴拏。
即降旨詢問。
旋據山東巡撫富尼漢奏稱、現已獲犯。
供有僧人玉石。
住居宿州。
散布黨類。
在外滋事。
複谕該督撫、嚴緝務獲。
以靖根株。
又複降旨饬催數次。
今據該督覆奏、轉以為傳自訛言。
江省并無其事。
欺罔荒唐。
實出意料之外。
已于摺内嚴切批饬矣。
此等匪犯。
傳布邪術。
擾害闾閻。
封疆大吏。
一有見聞。
即當留心查辦。
況經朕屢次傳谕。
尤當悉力搜查。
據實覆奏。
庶足稍贖前此不實心任事之咎。
今匪犯已蔓延數省。
山東并已發覺獲犯。
而江省為此案始事之地。
且所供首犯。
又潛匿該省其事已萬難掩飾。
乃該督尚欲诿為訛言。
希圖回護前失是誠何心。
兩江吏治雖素稱阘茸。
亦不料其漠然不以民事為念。
竟至于此至摺内稱本年三四月間。
在蘇州署撫篆時。
即聞有人在蘇揚一帶。
割取發辮衣襟等事。
設使當日一聞此信。
即行饬屬嚴密查拏。
何至黨羽蔓延。
旁及他處。
緻數省闾閻。
被其擾累。
可見此事贻誤。
全在該省。
督撫膺封疆重寄。
通省民生休戚。
實所倚賴。
匪犯一日不獲。
則百姓一日不得怗甯。
高晉身為總督。
于此等事經朕屢加饬谕。
竟爾冥不動念。
尚得為稍有人心乎着傳旨嚴行申饬。
如能即将山東省供出有名之犯。
克日就獲。
及江省散匿各犯迅速嚴拏毋任漏網尚可稍為寬貸。
若仍前一味模棱。
要犯全無弋獲。
恐伊不能任其咎也。
又摺内稱、長洲、元和、吳縣、各禀稱本境并無偷割發辮之事等語。
此等地方官。
即系玩視欺捏之尤。
不可不示懲儆。
着交高晉一并嚴查各該縣。
前此被割發辮者若幹。
一經查出。
即将該縣參處。
以肅吏治
○又谕、前聞江浙等省。
有用藥迷人偷割發辮之事。
屢經傳谕各該督撫、上緊嚴緝。
早絕根株。
乃江浙皆因循不辦。
以緻蔓延鄰省。
山東、直隸、被割發辮者頗多。
今京城亦漸有其事。
而山東已獲犯數起。
供出為首之人。
俱在江浙地面可見奸徒肆行無忌。
實始于此二省。
而其得以流傳四布。
皆由地方官玩忽贻誤所緻。
高晉、彰寶等、并不實心查辦。
業經嚴切訓饬。
蘇州人煙稠密。
尤易藏奸。
民間受匪徒之害。
亦必甚于他處。
薩載在彼。
讵竟毫無見聞。
何以徒未據實入告。
織造有奏事之責。
該處有如此奸匪。
擾累不甯。
所系甚大。
何乃漠然絕不動念。
豈畏懼督撫聲勢。
恐将地方官底裡顯出。
緻招嫌怨耶。
抑以政務非其專職。
遂視如隔膜。
有心緘默耶。
果爾。
則是許織造之專摺陳奏。
徒屬有名無實。
豈僅尋常雨水糧價等事。
循例列牍。
遂可為塞責乎着薩載即将該省從前傳聞若何。
犯案若何。
地方官曾否設法緝拏。
有無獲犯到案。
如何審辦。
督撫等因何不先行具奏。
現經饬谕之後。
是否實力嚴捕之處。
逐一據實速行覆奏。
如仍稍存瞻顧之見。
一味支吾隐飾。
是自幹罪戾矣。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前以浙江等省。
有用藥迷人偷割發辮之事。
屢經降旨各該督撫、嚴拏究治。
并據東省拏獲匪犯。
供出系浙江僧人吳元為首。
當即傳谕永德。
速行緝拏。
複節經嚴切傳谕。
共有六次。
乃今日永德奏到各摺系六月二十三日拜發。
距六月十三日初次傳谕之期。
已經旬日。
計程應奉到前旨。
何以竟無一語奏及殊不可解。
且屢次所降之旨。
皆令一面查辦。
一面奏聞。
該撫若仍由驿馳遞。
此時亦應奏到何以自傳旨以來。
将近一月。
竟爾付之不問。
玩忽因循實出意料之外。
封疆大吏為通省民生休戚所關。
地方有如此匪犯。
肆行擾害。
惡黨一日不能全獲。
則闾閻一日不能怗甯。
永德身庸重寄。
竟漠然不以民事為念。
于心何安。
且此事始自浙省。
山東所供首犯。
又潛匿該境。
果能上緊緝拏。
何難盡絕根株。
又何至蔓延數省。
是贻誤之咎。
在浙江為尤甚。
況蔓延之山東尚且獲犯數起。
而始事之浙江。
轉未聞擒捕一人。
敗露一案。
實為情理所必無。
此非地方官視為不急之務。
竟不認真。
即系有意彌縫。
布圖掩蓋前失。
永德所司何事。
乃竟漫不經心。
并不切實饬拏。
派員督辦。
一任庸錄有司之稽延玩誤耶永德着傳旨嚴行申饬
○又谕、前據彰寶等奏、顧蓼懷供稱、伊代高恒經手接收各商銀。
共有一十六萬三百餘兩。
并無隐混等語。
但此項銀兩為數甚多或全系顧蓼懷代高恒買辦物件。
或有交與高恒自行收用之處。
不可不詳細查明以定罪案。
着彰寶等。
即就近嚴行诘訊顧蓼懷。
務令将此項銀兩。
實在作何歸着詳盡吐供。
和盤托出。
毋使稍有含混。
再高恒任内。
屢次收受商人銀兩。
至有二十餘萬之多。
普福三任兩淮鹽政。
辦過提引之事。
前後共有五次且所提之丁亥綱。
即有買辦玉器六萬餘兩。
何以前數次提綱。
肯将餘利盡歸商衆。
竟無絲毫染指。
實為理之所不可信。
着彰寶等一面留心察訪。
并即傳集各商總。
切實訊問令将普福任内各次提綱。
系如何散給衆商餘利歸于何用。
并有無代普福承辦物件。
及普福收受銀兩之處。
逐一供出。
務使水落石出若各商代為隐飾。
别經發覺則伊等之獲罪更重失。
彰寶等查明之日。
仍即速據實奏聞
○又谕曰、阿裡衮奏稱、接奉停止本年普洱進兵谕旨請親赴普洱。
派員往谕九龍江一帶賊匪。
如來歸順。
将伊等之地查明賞給再龍陵騰越宛頂虎踞等關。
應多駐兵。
請派滿洲兵。
貴州兵各一千。
駐防騰越。
滿洲兵一千駐防龍陵。
先選貴州兵二千。
交總兵德福分駐龍陵、騰越。
再現在駐防龍陵、騰越。
滇省兵二千八百名。
俱系新兵等語昨阿裡衮奏本年領兵前往普洱。
朕即谕以不必親往。
着在永昌。
與明德辦事。
今所稱遣人。
招服九龍江賊匪。
若來歸順。
将伊等地賞給之處。
斷不可行。
派員招服。
不過安撫。
以分賊勢。
并非圖得其力。
此等賊匪。
甚屬狡詐。
雖已歸順。
賊來仍不免逃逸。
木邦土司。
其明驗也。
阿裡衮。
明德。
遣人招服後。
隻可撫慰安插。
不可賞給伊地。
再滇省兵積習甚壞。
即新兵亦不堪用。
應徹回内地。
防守龍陵等處要隘。
應用滿洲兵。
尋常隘口。
如滿洲兵不敷。
再用貴州兵。
再龍陵地方緊要。
德福初到。
不谙情形。
哈國興軍前曾經曆練。
着即前往。
再木邦兵。
見賊即逃。
甚屬可惡。
節經降旨查明正法。
乃至今僅查辦四十餘人。
天生橋逃兵三百餘名。
亦僅查辦二人。
因循姑息。
何以整饬軍行。
着阿裡衮等嚴查務獲。
毋令一名漏網将來阿桂到雲南時。
亦令其查辦。
倘阿裡衮不能查出。
經阿桂查出。
伊能辭其咎乎。
再雲南兵積習之壞皆由該管官。
平日不能訓練所緻。
雖事屬已往。
免加治罪。
亦應查明停其升轉
○是日、駐跸兩間房行宮
○丁酉。
谕曰舒赫德前在雲南辦事錯誤。
當即拔去花翎其應治罪之處。
朕特寬免。
賞給都統銜遣往烏什辦事。
着加恩仍帶花翎。
以觀後效。
惟伊系獲罪之人。
若照常全給養廉。
不足示儆。
着将舒赫德于烏什應得養廉内裁去二千兩。
每歲給一千兩
○谕軍機大臣等、劉統勳等奏、審訊被割發辮之孟士會等一案。
尚有應行訊問之處。
已傳谕将各犯解送熱河候訊。
并令原解官。
景州知州張在即回任緝匪矣。
解送此等人犯。
止應于佐貳。
或武弁内。
慎選妥員管押。
知州有地方專責豈可令其久曠職守且孟士會此案。
即系景州之事尤當責令該員上緊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