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史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三年。
戊子。
七月。
辛醜。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以理藩院尚書伊勒圖、為伊犁将軍。
仍兼理藩院尚書
○以刑部員外郎德福、為湖北按察使
○壬寅。
刑部議覆、河南按察使楊景素奏稱、毆妻至死之案。
其例應留養者。
俟秋審時查辦。
例應承祀者。
即于疏内聲明。
查承祀。
較之父母現存。
賴以侍養者。
勢可從緩。
乃得随疏題請開釋。
未免遲速不同。
請嗣後例應承祀之犯。
照留養例。
于本内聲叙。
統俟秋審核拟等語。
應如所奏。
從之
○癸卯。
谕、去歲查審黎明五等。
派費修堤侵蝕入己一案。
盧謙系本管道員。
當瞿學富控告之始。
并不親提審訊。
任聽承審屬員問拟。
轉将原告坐誣。
又定長等奏勘黃梅等縣董家口江堤一事。
始由盧謙具禀。
請借動公項。
交民自修。
複欲蹈黎明五等故轍。
種種辦理不善。
已有應得之罪。
今伊父盧見曾。
因查辦兩淮提引積弊。
豫将家中财。
私行寄匿。
并于兩淮商家。
究出從前托人營運銀兩。
至于盈千累萬。
而盧謙亦有寄銀營運之事。
是盧見曾在任時。
必系與各鹽政。
及各商等。
交結分肥。
自問情虛。
故為此狡狯伎倆。
将來審明之日。
自當按律究治。
伊子盧謙。
若令其仍任監司。
殊不足以示懲儆。
盧謙着革職。
發往軍台效力
○又谕、據李侍堯奏、潮州鎮标守備甘廷亮。
辦公回署。
自缢身死。
旋據親屬呈控。
系被總兵明達。
逼迫所緻。
請将明達解任質審等語。
營弁承辦公務。
非被上司逼迫。
何至遽爾輕生。
情急自盡。
總兵明達。
素來本屬平常。
此案抑勒甘廷亮墊發赍摺路費等項。
不準請領歸款各情節。
自非盡屬屍親虛捏之詞。
明達着解任。
交與該督李侍堯。
嚴行審究。
如果甘廷亮之子所控屬實。
即着将明達。
一面革職審拟。
一面據實奏聞
○谕軍機大臣等、據高晉覆奏、查拏割辮匪犯。
宿州地面。
雖有青龍寺。
并無匪僧玉石。
邳州亦無五樂戶地方。
及張四儒姓名。
現在仍咨東省查詢等語。
已于摺内批饬。
此種奸徒。
行蹤詭谲。
現在各處獲犯。
多有供吐遊移。
不即盡情輸服者。
該州既有青龍寺。
僧衆聚集八人。
焉如玉石不隐匿其内。
見事已發覺。
遂爾改易法名。
乃該督僅據所委道員。
及該州等。
匆匆訊問。
遽爾信為實然。
不複根究。
轉使鬼蜮伎倆。
潛為得計。
豈詳慎查辦之道。
着傳谕高晉。
務再實力查察。
詳晰根究。
無使稍有遁飾。
又摺内稱、據宿州禀報。
拏獲丐匪張四。
搜有刀藥辮尖。
志其何人傳授。
同夥幾人。
吐供尚在遊移。
現在差提嚴究。
張四既有刀藥辮尖。
其為此案匪犯。
确鑿無疑。
該督即應詳悉審訊。
令其供吐實情。
庶正夥各犯。
由此得其蹤迹。
此等情在承審之人。
細心推鞫。
設法研求。
奸匪自無能狡展。
若徒事刑訊。
或以一加夾杖。
辄爾塞責。
轉于事無益也。
着将此傳谕高晉知之
○又谕、近有用藥迷人。
割到發辮奸匪。
蔓延數省。
前據山東巡撫富尼漢拏獲數犯。
供出浙江僧人吳元。
江南僧人玉石。
明遠等。
為首。
節經降旨各督撫、嚴密查拏。
務獲首夥各犯。
以盡根株。
因思此等奸徒。
行蹤詭秘。
現在正值糧艘回空之際。
其沿途暫覓水手纖夫。
以及順道搭船人等。
為數甚多。
其中保無奸徒藏匿。
且或因地方官查拏嚴切。
遂爾潛身船内。
希圖遠揚。
均未可定。
着傳谕楊錫钖绂。
即密饬各幫千總。
轉行密谕各船旗丁。
将暫覓應用。
及搭船回南。
并欲來搭船之人。
留心察看。
如有形迹可疑。
或包裹内藏有迷藥翦刀發辮等項。
即行擒獲首報。
如審明實系真犯者。
旗丁特與重賞。
千總奏明升用。
并令楊錫绂。
随時實心督饬。
嚴密查辦。
俾伊等各知奮勉。
不徒以具文塞責
○又谕、據劉統勳等奏、查拏翦辮匪犯一案。
數日以來。
報出被翦者。
每日均有數起。
而匪犯蹤迹。
全無影響等語。
究屬兵役等。
查拏不力所緻。
且現在被翦者。
既未盡息。
豈有偷割賊蹤。
全無下落之理。
劉統勳等。
仍應督饬官兵番役人等。
多方密躧。
期于必獲。
以盡根株。
至于被割之人。
原可無庸根究。
若令其每日報聞傳訊。
徒擾人意而無益事體。
且無知之徒。
轉相傳述。
搖或聽聞。
殊非緝匪安良之道。
又如婦女在家。
被割衣襟。
其迹尤屬微暧。
未必盡出奸徒。
更當置之不問。
以杜無稽之口。
并聞有門牆書字之說。
更屬不根。
于事亦毫無幹礙。
斷不宜詫以為奇。
所謂見怪不怪。
其怪自敗也。
劉統勳等。
惟當督饬兵役。
上緊緝匪。
此外一切浮言。
并不必過于诘問。
明示鎮定。
而隐饬加嚴。
方得辦理此案要領。
又本日據高晉奏、山東省提訊蔡廷章等。
供稱吳元。
通元。
二人。
俱系宛平縣人。
前供江浙。
系屬訛錯等語。
此等匪犯遊供。
必不肯将确切住址。
一時吐露。
但該省既據供有宛平之語。
甯可信以為實。
劉統勳等。
并當嚴谕番役人等。
于宛平。
大興。
所屬寺院等處。
留心察訪。
如有形迹可疑。
即行嚴加根究。
毋得稍存寬縱。
其前獲僧人普輝一犯。
并着即速審究。
務取确供。
止當設法研鞫。
不必徒事刑求也。
仍速将審訊情節。
及有無獲犯之處。
即行具摺奏聞。
毋緻久延時日
○又谕、據高晉奏、查拏偷割發辮匪犯。
前準東省初咨。
首犯吳元。
系浙江人。
通元。
并無省分。
嗣準咨覆、提訊蔡廷章等。
據供吳元、通元、均系宛平縣人。
前供系屬訛錯等語。
此等奸匪。
黨羽既多。
行蹤詭秘。
獲犯訊供。
原不能必其盡皆吐實。
蔡廷章所供吳元通元本籍。
或系初供遊移。
後供反覆。
俱難懸定。
即靳貫子所供玉石。
張四儒。
二犯。
江省查拏。
并屬渺茫無據。
或系該犯随口狡飾。
亦未可知。
着傳谕富尼漢。
即派委妥幹員弁。
将蔡廷章、靳貫子、二犯嚴行管押。
解送行在。
聽候質審。
至此案蔓延數省。
惟東省獲犯獨多。
且俱取有供詞。
自屬該省吏治整饬。
實心任事。
各處間獲匪犯。
俱不能訊得确供。
而東省則各犯招詞鑿鑿。
或伊等到案不藉刑求。
即盡行吐露。
抑初到。
茹刑抵飾。
别經設法究诘。
始行吐實。
并着富尼漢。
詳細附摺奏聞。
尋奏、該犯等不待刑求。
即将首犯夥黨供出。
至現在尚未續獲要犯。
亦别無窩巢下落。
報聞
○甲辰。
谕軍機大臣等、京城查拏割辮匪犯一事。
昨已降旨令劉統勳。
托恩多。
英廉。
督饬上緊密拏。
務于必獲。
以盡根株。
至昨摺内稱有被割之人。
與旁觀之人。
俱毫無知覺。
且有夜間閉戶。
婦女被割襟發者。
實為理之所不可信。
京師地面。
人煙稠密。
匪徒若果于街市。
用術迷人。
豈能盡掩衆人耳目。
但聞此等奸匪。
多于僻陋巷徑。
乘人溲便之時。
逞其狡計。
則仍系兵役等。
搜查不能周到之故。
至城内。
夜禁森嚴。
到處設有栅欄。
啟閉盤诘。
兼以兵卒終夜巡邏。
焉有蹤景全無。
潛入人家室之理。
若奸徒敢于如此肆行無忌。
則栅欄豈不成虛設。
而徼巡弁兵。
所司又何事乎。
托恩多兼管提督。
此事尤其專責。
務須嚴饬官兵番役。
多方設法。
上緊緝拏。
并密饬各堆栅。
留心稽诘。
一體查補。
鬼蜮自無由遁形。
至于被割之人。
本無可根究。
不但不必傳詢。
并不必令其每日呈報。
其餘一切浮言。
皆當置之不問。
諸凡示以鎮靜。
俾愚民不緻驚疑。
而嚴密查緝之法。
勿稍疎懈。
方得辦理此案關要。
又聞近日京城。
傳有山西異蟲。
飛齧傷人甚至繪畫圖狀。
轉相傳播。
其說尤屬荒唐。
此事與查辦翦辮之案不同。
彼則不宜妄聽訛謠。
此則急宜廓除詭誕。
想其始。
不過市井無知好事之徒。
因有割辮一事。
創為異說。
惑人聽聞。
因而輾轉相告。
但既形之圖畫。
則蹤迹易于根尋。
着托恩多悉心體察。
遇有傳售圖張之所。
逐一切實追求。
務得為首傳造之人。
緝獲到案。
盡法懲治。
庶足以安人心而熄邪說。
着将此傳谕知之。
并将辦理二案情形。
即速覆奏
○又谕曰、彰寶覆奏、查拏割辮人犯一摺。
辦理殊未得當。
已于摺内批谕矣。
此案蔓延數省。
而其事始于江南。
各該地方官。
事前之失于覺察。
及到案輕縱不報者。
皆所不免。
但此際正當饬令承緝要犯。
其中果有能出力緝拏。
搜擒匪衆。
原未嘗不可稍贖前愆。
若仍玩忽因循。
将來辦結此案時。
逐一查參。
彼将焉往。
且各員任内專責之事。
前此或希冀掩飾。
至今案已發覺。
豈尚不知為晚蓋之圖。
在任勒緝。
或可督饬幹役。
上緊緝拏。
若以一參了事。
彼亦即甘棄一官。
不複措意。
而接任之員。
又視為前任舊案。
漫不關心。
正犯何由弋獲。
彰寶此舉。
可謂全不解事矣。
至安東縣獲犯劉五。
昨已谕令該撫、拘提嚴訊。
并立即提到。
留心設法。
切實研求。
務令其供吐巨魁蹤迹。
餘黨下落。
即按所在地方。
逐一嚴拏。
惟期必獲。
以絕根株。
但此輩狡惡非常。
到官恐未必即行承認。
該撫審究時。
惟當詳細研鞫。
使其無所遁情。
方得辦事關鍵。
切不可徒事刑求。
緻要犯轉得茹刑狡抵。
又或以一經夾訊。
即完審事之責。
終于不得确供。
于事究屬無益。
昨高晉奏、宿州查獲張四一犯。
亦曾谕令詳細诘訊。
如彼處查有黨羽在江蘇地面者。
一經咨照。
該撫即速上緊協拏。
毋存畛域之見。
如劉五供有安徽人犯。
亦一體派員前往會緝。
将此傳谕彰寶知之
○又谕、據彰寶等奏、查訊兩淮提引一案。
辦理尚未詳盡。
如所稱各鹽政。
雖俱在任年久。
細加查察。
尚無留寄商人生息餘利銀兩。
究诘各商。
仍無出首。
似不敢欺瞞等語。
所見非是。
高恒。
普福。
在兩淮鹽政任内。
曆年俱久。
今查高恒家産。
幾值數十萬。
一應精粗什物具存。
且其平昔費用奢侈。
核其現存赀産。
不甚相懸。
似此外不應更有隐飾。
若普福家當查辦時。
所存赀财無幾。
而京城即查有寄代營運之事。
則其在任時。
豫為寄頓地步。
斷不能免。
伊用度遠不及高恒。
且以每年所得養廉計之。
為數亦複不少。
何至其家竟空諸所有。
乃彰寶等竟謂其并無留寄。
朕實所不信。
至引盧見曾。
楊重英。
名下查出隐寄累累。
即指為各商不敢他有隐瞞之證。
猶為舛謬。
盧見曾一案。
由東省據供交查。
楊重英一案。
由該旗奏聞饬辦。
該商等知其無從抵賴。
不敢不據實承認。
并非伊等先期自行首報也。
今普福查出财産。
既屬寥寥。
而其往時。
又無多花用。
所積曆年廉俸。
何所歸着。
彼與各商交結甚久。
豈有不托商家代為封殖。
而其今年調任之後。
心存疑畏。
又豈能不向兩淮巧為安頓乎。
商人等。
特因未有指實。
故不肯矢口輕承。
或念普福多分提引舊情。
不肯和盤托出。
彰寶等豈可聽其一二支飾之詞。
遂據以為實然乎。
着傳谕彰寶等。
即提各商到案。
詳悉開導。
逐層研诘。
務令供吐實情。
水落石出。
不得任其含混抵飾。
如各商執迷不悟。
其事豈能終不敗露。
将來别經發覺。
則是各商自取重罪。
即該撫等。
亦不能辭其咎也。
至餘引無着銀。
三百九十六萬餘兩。
其中雖有代高恒。
普福。
盧見曾。
墊辦器物之項。
亦系各商等有意結納。
巧于趨奉。
且浮冒價值。
仍系各商侵蝕所緻。
所有此項無着銀兩。
将來無可追抵。
仍應于該商等名下追還。
同一應行入官之項。
何必為普福狡展隐匿。
甘心代人任過耶。
各商等。
前于屢次南巡。
承辦陳設諸事。
彼時因念伊等出力急公。
故稠疊厚加恩赉。
孰知伊等即以官窩正款。
冒認己赀。
既邀頂帶優榮。
又複坐獲厚利。
且因并無稽查。
任意浮開妄費。
如此存心。
天良何在。
今案情自行發露。
實屬天理難容。
朕從寬不加伊等罪譴。
已屬逾格施恩。
今止令其歸還款項。
于情理既屬當然。
而衆力亦非不給。
可将此剀切谕商衆知之。
至盧見曾令商人辦買古玩。
未給價銀至一萬六千餘兩之多。
可見其上下串通。
分肥侵蝕。
俟解到揚州時。
一并嚴審究拟具奏。
其解任運使趙之璧。
既訊無染指情弊。
姑免深求。
但伊在任。
目擊鹽政如此妄行。
不能阻止。
及據實入奏。
自有應得處分。
俟此案審結時。
照例查辦可耳
○乙巳。
谕曰、高晉奏、上下兩江地方。
本年五六月間。
雖間得雨澤。
未能一律普遍。
近水低田。
尚可車引。
高阜之區。
難于戽灌。
時已立秋。
不能趕種雜糧等語。
所奏為時太遲。
已于摺内批饬矣。
朕于農田晴雨。
常廑宵旰。
每谕各督撫随時入告。
冀